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义乌市文物博物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义乌市文物博物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义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日
附件
义乌市文物博物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为提高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进文物博物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0号)、《浙江省文物博物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5〕157号)、《浙江省文物博物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文旅人〔2018〕12号)、《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文物博物行业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市从事文物博物及相关专业研究、管理、实践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文物博物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助理馆员。
二、结果运用
按照本评价条件,经相关评委会评审通过,并获得文物博物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三、初定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大学专科文物博物相关专业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或大学本科文物博物相关专业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馆员职称;取得文物博物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的,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馆员职称。
四、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致力于文物博物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文物博物行业提升和事业发展。
(二)申报助理馆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物博物专业工作满3年;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文物博物专业工作满1年。
(三)转评条件。担任其他专业初级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工作岗位变动,现实际从事文物博物工作满1年的,须转评文物博物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后聘任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且达到相应任职年限要求的,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评前后任职年限可累计相加。
(四)其他条件。
1.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须按照《浙江省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浙文人〔2018〕19号)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学时。
2.评聘结合要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符合国家、省评聘有关规定。
3.年度考核等次要求。大学专科学历的近3年年度考核须均为合格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近1年年度考核须为合格以上。
五、评审条件
申报者达到申报条件的,还须符合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基本掌握文物博物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
2.基本了解文物博物工作的政策法规、工作要求和服务规范;
(二)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要求
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从事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参与考古项目(含考古项目的科技分析、发掘资料的整理和编写发掘报告或简报,下同)。
2.从事文博科研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参与本单位科研项目(课题)。
3.从事文物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须有一定的评判文物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能力,并有参与50件以上文物鉴定工作的经历。
4.从事文物保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参与做好藏品保管工作,并为1个以上展览提供展品;或做好藏品档案(总账、建档、藏品数据库等,下同)工作,数量达到100件。
5.从事文物保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基本具备文物科技保护理念和相关技术,参与文物普查、考古前置、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安全巡查、科研项目(课题)或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方案(包括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及名城名镇名村调研报告,下同)、四有档案、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等。
6.从事文物修复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基本掌握某一类文物的修复技术,参与一般文物的修复。
7.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参与1个以上陈列展览的内容(含形式,下同)设计,或参与完成1个以上陈列展览的策划、布撤展等工作。
8.从事宣传教育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参与推广(包括活动、讲座、单位官网、微信等形式,下同)2个以上陈列展览,能编写讲解词、宣传资料,或利用馆藏资源和元素,结合文博专业知识,研发文创产品2种以上,有一定的社会效益。
9.从事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测绘)、文物拓片、文物摄影照片10个版面以上。
10.从事文博资料研究、整理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参与文博期刊专业论文编辑5篇以上,或参与专业资料研究、保管、整理等工作。
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比照以上十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六、附则
(一)本评价条件为相关部门对申报对象进行申报资格审查和相应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对象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对象所提交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二)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等均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三)本评价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本评价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年”均为周年,时间可计算至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
2.本评价条件中所指的文物包括各类标本。
(四)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或撤销已取得的任职资格,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任职资格评审。
1.明知不符合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2.在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3.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或者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未在申报材料上反映。
4.在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5.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
(五)本评价条件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