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民政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青田县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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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县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与管理工作,确保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能够顺利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基本公共养老服务。现将《青田县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田县民政局                  青田县财政局       

 

 

青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25日        

 


附件

青田县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暂行办法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我县社区养老服务,建立健全我县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工作机制,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的规划、建设、验收、交付等工作,包括商品房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等各类住宅小区。

2.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保健康复等基本养老服务的设施,包括社区嵌入式养老护理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点(站)、助餐点等。

二.规划要求

1.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每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同时不少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集中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2.占地面积较小的住宅小区,可统筹多个小区按照规划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统筹配建时,应当结合小区密度、人口数量与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15分钟服务圈”进行统筹规划配建。

3.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出具规划条件的建设要求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函告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就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建设标准、移交方式等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要求,在建设要求中明确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权属及产权移交方式等。配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除有规定外,原则上采取无偿移交的方式。

4.开发建设单位编制新建住宅小区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步落实建设条件中养老服务设施的要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审查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时,县民政部门应作为联审单位,对设计方案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含修改意见),建设业主修改完善后,县民政部门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设要求进行确认。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新建住宅小区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中调整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重新征求民政部门意见,县民政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重新确定,并依法履行方案变更程序。未经审查同意,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变更。

建设要求

1.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DB33/100-201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2.开发建设单位对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实施,应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具备通水、通电、通风等基本使用条件。

四、竣工验收

1.县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设施进行验收,作为竣工验收的组成部分。

2.住房建设部门应对配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严格把关,对于未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在办理住房预售审批阶段,其独立占地的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完成封顶,非独立占地的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应与主体工程保持同一进度;对于分期开发的单地块住宅项目,应当在首期项目主体工程中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五、移交程序

1.开发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有关建设资料一并移交相关乡镇(街道),并签订《青田县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移交协议书》,于三个月内完成移交工作。县建设部门与民政部门应就新建住宅小区竣工验收情况建立沟通联系渠道,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养老服务用房移交手续。对不符合移交要求的,县建设部门和县民政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原则上要求建设单位整改合格后再移交。整改后仍不符合移交要求的,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范围内置换符合移交使用要求的用房。

2.开发建设单位与乡镇(街道)办理完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手续后,由乡镇(街道)直接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利归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办理登记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明“养老服务用房”。相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免征(收)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和其它登记费等。

3.房产测绘机构应当对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并在出具的报告中注明其位置和面积。

运营管理

1.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指导和监督,在乡镇(街道)完成小区养老服务设施接收后,应将新增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及时登记在册,统筹管理,确保小区养老服务设施规范、合理、充分使用。

2.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具体功能设施由乡镇(街道)根据小区老年人实际需求组织配置,依托运营团队为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老年助餐、医养康养、智慧养老、家庭支持、文体活动等综合性服务。各相关乡镇(街道)应加强对小区养老服务设施日常运营情况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满意度调查,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相关评估工作,作为运营单位履约评价依据。

3.鼓励以乡镇(街道)为主体,将区域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统一委托专业团队连锁运营、统筹利用,可采取直接委托专业养老服务机构或物业服务企业作为运营单位。

4.运营单位对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七、其他要求

1.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县民政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县建设等相关部门,对配建养老服务用房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及时监管并依法处理不按有关要求规划、设计、建设、移交、使用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行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发现原有配建养老服务用房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责令改正。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闲置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并应当将用房接收和使用情况及时通报民政部门。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具体功能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使用要求组织配置,县民政部门负责功能定位、标准指导和资金统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途,不得挪用、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因城乡建设需要,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就近重新配置。

本办法2025年7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办法所引用的相关法规、政策、规范、标准等如有调整时,以最新要求为准。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属于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上级已出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相关规定的,本办法未明确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青田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

2.青田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证明书

3.青田县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移交协议书(示范参考文本)

 


附件1

青田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

 

1.配建养老设施项目建设方案以及核准批复文件、专项预算批复等资料;

2.配建养老设施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证等材料;

3.配建养老设施招投标相关材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以及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等材料;

4.配建养老设施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招标图纸、工程决算报告等材料;

5.配建养老设施施工变更洽商、甲乙双方认价资料,以及竣工验收材料;

6.配建养老设施施工监理相关材料;

7.配建养老设施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附件2

青田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

证明书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设计单位


结构类型


   


建筑面积


开工日期


占地面积


竣工日期


人防地下室


移交日期


工程总造价


移交意见

建设单位:

    

接收单位:

    

县民政局:

 

县建设局:                              

           

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公章)

接收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交接人员

   

建设单位:

接收单位: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附件3

青田县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移交协议书

(示范参考文本)

项目名称:

 方:                      (建设单位)

 方:                      乡镇街道

 青田县民政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要求,经三方协商,现就方负责建设并无偿移交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设施建设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开发的     住宅小区      期,共有住户     户,总住宅建筑面积      平米,根据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要求,共配建一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建筑总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小区            间 ,现将该处产权无偿移交给乙方所有。

第二条: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建设方案总平面图、规划批准文件、竣工图、验收资料、涉及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建筑平面图和设备线路图等资料。

第三条:甲方负责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厕所、水电气等设施齐全,预留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水、电、卫、有线电视、宽带网线等配套设施。消防设施的配置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符合适老化无障碍设施要求。

第四条:甲方配合乙方办理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负责提供办理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产权登记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乙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六条:丙方负责指导乙方接收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并开展运营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三方可共同协商另订补充协议。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九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

 

甲方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                       电话: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                        电话:

               

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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