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舟山市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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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重要指示批示,认真落实浙江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养〔202497号)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聚焦老年人助餐实际需求,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建设形成“幸福食堂+中央厨房+老年餐桌+邻里互助”的海岛特色“幸福助餐”体系。2025年,实现每县(区)建成1个“幸福助餐”样板,新增或改造提升24个老年助餐服务点;社区(村)助餐服务基本覆盖,兜底老年群体助餐需求100%满足,老年食堂“阳光厨房”全面普及。2026年及以后,老年助餐网络不断完善,老年助餐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老年人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主要内容

(一)扩大老年助餐服务供给

1.打造“幸福食堂”品牌标杆。在充分调研与科学评估基础上,积极吸纳公众意见,于城市社区精心规划布局“幸福食堂”。坚持公益性与市场化相结合,探索公建民营、民建民营等建设路径,实行“社会资本驱动、企业自主盈亏”的运营模式。优先保障老年人群体的就餐需求,同时灵活调整时段,面向社会群体开放,打造全龄段共享“幸福食堂”。

2.构建“中央厨房”辐射网络。依托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知名餐饮企业,构建区域性的“中央厨房”体系,实施“一中心+多站点”的服务模式。针对烹饪条件受限或助餐需求较小的村(社区),可结合现有照料中心资源,合理设置老年助餐配送站点,确保服务全面覆盖。

3.推广“老年餐桌”关怀服务。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增设“老年餐桌”,特别在小岛地区,倡导利用民宿等就近为老年人提供定制化助餐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放其食堂资源,拓宽服务范围,惠及更多外部老年人群。

4.深化“邻里互助”温情模式。在没有条件开展助餐配送餐服务的渔农村或海岛,鼓励推广“银龄互助”模式。可在本村(社区)内选择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具有一定烹饪技能的居民,开设邻里餐桌,为本社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堂食、送餐服务。

(二)优化老年助餐服务供给方式

1.智慧助餐“一卡通吃”。依托养老服务“爱心卡”智能支付系统,为老年人开设“一卡通”就餐卡,在幸福食堂、老年餐桌等任一助餐点轻松消费,实现跨地区、跨餐厅的无缝对接。全市配套开发智能助餐APP或小程序,老年人及其家属可通过手机预约订餐。

2.就餐价格“一键优惠”。加强成本核算,综合计算助餐人员、粮油食品、水电等支出,合理制定菜单价格。实施老年人就餐梯度折扣制度,各县(区)、管委会可根据年龄、经济条件等因素制定差异化的优惠政策。通过智能助餐系统,老年人在结算时可自动享受相应的价格优惠,实现“一键优惠”。支持各县(区)、管委会发放老年助餐消费券。

3.服务配送“一程直达”。严格把控送餐各个环节,执行浙江省《居家老年人送餐服务规范》(DB33/T 2399-2021)。探索开发智能调度系统,合理规划配送路线和时间,实现“一程直达”。考虑送餐成本、渔农村交通不便等因素,结合实际配置送餐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为送餐服务提供便利。

4.老年餐品“健康定制”。支持品牌连锁餐饮企业研发适合老年人咀嚼吞咽和营养要求的保健食品预制餐品。设计易于开启、密封性好的包装,方便老年人使用。针对偏远小岛老年人,倡导企业提供预制餐品配送服务。

(三)助推老年助餐可持续发展

1.提供设施场地支持。将助餐服务纳入城市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乡镇(街道)、未来社区(完整社区)应建有老年食堂或配送点,其他村(社区)争取建有老年食堂或配送点,交通不便的海岛自然村可设置互助点。可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通过调剂、出租、转让等方式,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闲置房产优先用于建设助餐服务场所。

2.加大税费优惠力度。按照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相关规定,提供老年助餐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老年助餐服务的免征契税;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老年助餐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规定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

3.完善财政补贴制度。积极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老年人助餐体系建设。完善“幸福食堂”建设、运营“双奖补”政策。鼓励各县(区)、管委会因地制宜配套补助办法。重点解决好高龄、失能失智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送餐上门问题。针对本市户籍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助餐服务设施的运营单位或所属村(社区)提供上门送餐服务时,可享受政府提供的每送一餐不低于2元的送餐补贴政策

4.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支持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群体以慈善捐助等方式参与助餐服务。支持老年助餐连锁化、集团化运营。鼓励支持村(居)委会组织相关资源和力量,为行动不便老年人送餐上门。采取“服务积分”“志愿+信用”等方式,培育发展老年助餐志愿者队伍和互助组织。

5.巩固家庭基础地位。助餐费用以老年人家庭支出为主,坚持有偿服务,防止过度福利化。推广使用养老服务“爱心卡”制度,将助餐服务作为重要内容,鼓励子女为老年人充值和线上点单。结合春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及“敬老月”等活动,加强敬老孝老宣传引导,建立评价激励机制。

(四)加强老年助餐安全监管

1.守牢食品安全。强化养老助餐机构食品安全准入管理,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登记证。规范食材采购、加工制作、备餐供餐等各环节过程控制,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加强和规范“幸福食堂”运营管理,严格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餐饮行业标准进行监管,建立“双店长”的责任制。分类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食堂“阳光厨房”建设全覆盖。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抽查检查,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2.保障场所安全。抓好助餐服务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场地设施特别是厨房应符合服务设施规范,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食堂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应做好基本培训,做好应对火灾、自然灾害等应急准备。参照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方式,支持各县(区)、管委会为助餐工作人员、送餐人员、用餐老年人等提供保险保障。

3.加强数字监管。推广助餐服务智能终端和数字化应用,规范数字助餐结算机制,以助餐系统数据作为补助依据。加强数据采集分析,强化对补助资金的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4.建立评价机制。建立老年人满意度评价机制,各县(区)、管委会定期对满意度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及时通报助餐服务点的运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鼓励邀请老年人代表参与食品安全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有效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三、保障措施

各县(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将做好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具体行动。民政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公开助餐点位及咨询方式,提升老年助餐等服务的知晓度,总结推广经验,营造全社会支持老年助餐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2025年77日起施行。

附件:老年助餐服务部门职责分工附件

老年助餐服务部门职责分工

市民政局:履行牵头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市发展改革委:把老年助餐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统筹推进。

市公安局:按照规定为送餐车辆开展登记上牌工作。

市财政局:按规定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监管。

市人社局: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按规定给予补贴。

市自然资源局:统筹规划助餐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支持、保障和规范用地供应。

市住建局: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未来社区(完整社区)建设等工作,协同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

市农业农村局:将农村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倾斜。

市商务局: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商贸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参与助餐服务。

市文广旅体局:积极引导有条件的旅游饭店及“味美浙江·百县千碗”体验店(旗舰店、美食街区)参与助餐服务。

市税务局: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领域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市市场监管局:对老年助餐服务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进行日常监管。

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法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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