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耕地保护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耕地保护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生产安全,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省级耕地保护补偿政策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按照“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建立健全耕地资源保护补偿制度,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增强基层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遏制违法占用耕地、“非农化”和“非粮化”等行为的发生,实现全市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补偿范围、对象和标准
三、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的补偿对象为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的补偿范围为现状耕地,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
(一)违反耕地“非粮化”有关规定,种植苗木花卉草皮、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挖塘养殖水产、闲置荒芜的耕地;
(二)违反耕地“非农化”有关规定,用于绿化造林、建设绿色通道、挖湖造景、从事非农建设的耕地;
(三)已经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耕地耕作层不破坏的除外);
(四)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耕地。
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标准为:永久基本农田每年40元/亩,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其他现状耕地每年30元/亩,补偿范围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耕地。
第三章 补偿资金审批与发放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以奖代补资金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下发,由乡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拨付给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街道)可在下发的资金中,根据耕地功能恢复流入、违法占耕卫片整改情况,对辖区内各村社进行综合分档排名,确定资金发放的浮动系数,分别为0.8、0.9、1.0、1.1、1.2(五档)。乡镇(街道)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实施分档管理及具体分档层级,细化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发放,达到内部平衡。
七、各乡镇(街道)根据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现状耕地面积数据,对各村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申报面积进行核定、汇总,填写《瑞安市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申报表》(附件1)和《瑞安市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核定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每年8月15日前报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瑞安市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申报表》和《瑞安市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核定情况汇总表》进行审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审核结果将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转移支付至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财政按规定拨付给各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章 补偿资金来源和使用
九、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列入当年度财政预算,主要从省级造地改田资金中下达我市补偿资金中统筹安排。
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耕地保护管理、耕地质量提升、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与修缮、“田长制”建设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的前提下,可用于符合省级造地改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支持的项目。
十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补资金实行“村账乡镇代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乡镇(街道)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十二、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使用情况列入村务公开重大事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广大农户公开。
第五章 责任和职责
十三、市政府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面积)、防止耕地“非农化”和“非粮化”管护责任。
十四、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是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对辖区范围内的现状耕地进行核实,并对本区域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耕地“非农化”和“非粮化”问题要及时处置,并不予纳入补偿范围。统一管理所辖各行政村(社区)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指导所辖各行政村(社区)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并进行日常监督。
十五、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好本行政村耕地保护工作以及补偿资金的使用工作。
十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核定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现状耕地数据。根据乡镇(街道)上报的以奖代补资金申报情况,提出年度资金需求、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做好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乡镇(街道)加强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及时下达资金预算,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乡镇(街道)加强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等。
第六章 违法违规处理
十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或扣减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和耕地保护责任,违法违规用地现象比较严重的;
(二)耕地被违法建设占用或严重污染、破坏的;
(三)存在村干部、村民私自卖地、以租代征、“大棚房”、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占用耕地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
(五)违规使用、私分、挪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
(六)存在其他与耕地保护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十八、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实施。
十九、本办法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耕地保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瑞政办〔2016〕148号)同步废止,今后上级政策有变化的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瑞安市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申报表
2.瑞安市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核定情况汇总表
3.瑞安市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汇总表
附件1
瑞安市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申报表
( 年度)
填报单位:
补偿耕地面积 | 亩 | |
核定补偿金额 | 万元 | |
大写: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盖章) | |
资规部门 | 科室审查 意见 |
经办人: 科 长: 年 月 日 |
局领导审核意见 |
局领导: 年 月 日(盖章) | |
附件2
瑞安市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核定情况汇总表
( 年度)
填报单位:
序号 | 行政村 | 现状耕地补偿标准(元∕亩·年) | 核定耕地补偿面积(亩) | 核定补偿金额 (万元) | 备注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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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分管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
附件3
瑞安市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汇总表
( 年度)
序号 | 乡镇(街道) | 现状耕地补偿面积(亩) | 补偿金额(万元) | 备注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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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