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 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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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

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完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机制,严防土壤环境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依法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制度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和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以下简称一住两公)用地的地块,用途变更、土地使用

收回转让或者生产经营活动拟终止的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地块,各市生态环境局应依法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并报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各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组织评审。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各市生态环境局可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一住两公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程序。

   二、加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督管理

各市生态环境局应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要求,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监督管理,及时将监督管理情况填报至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督促指导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落实质量控制要求,指导督促质控单位、土地使用权人与调查从业单位及时将质量控制情况录入到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选取熟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掌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报告评审要求,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3年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家专家组组长原则上应具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从业经验。对土壤和地下水特征污染物识别不全面、污染源识别不清、调查点位数量不足、调查深度不合理、测试指标不完全、监测数据存疑、污染范围不明确等情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不予通过评审,视情要求重新开展调查或补充调查。

三、加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各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要求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并将风险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定期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风险管控、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在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编制效果评估报告报各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对申请移出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各市生态环境局按要求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报请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四、加强风险管控与修复监管

对暂不开发利用的优先监管地块,各市生态环境局应指导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污染责任人及时采取制度控制、工程控制等措施实施污染管控,注重污染管控与土壤固碳增汇协同增效。

对确需实施修复的污染地块,各市生态环境局应指导土地使用权人、污染责任人坚持一地一策,科学合理选择修复方案,在注重经济可行的基础上突出绿色低碳导向,做好修复过程中的污染管控,防范二次污染。

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污染土壤的去向监管,指导督促修复施工单位制定污染土壤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以及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防范土壤污染转移风险和保障处理效果的前提下,鼓励具备污染土壤处置能力的工业炉窑(水泥窑、陶粒窑、砖瓦窑)开展污染土壤协同处置工作。严禁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鼓励创新管理模式,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与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建设设计及管理流程有机结合,支持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修复工业污染地块,积极引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向绿色化、低碳化转型发展。

五、加强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信用管理

各市生态环境局应督促在本辖区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施工、监理、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的从业单位,在项目所涉及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效果评估报告,以及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提交评审或备案前,在生态环境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系统中统一记录本单位和从业个人基本情况信息、业绩情况信息。从业单位对其提供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各市生态环境局应在报告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在全国环境信息平台记录当次报告评审情况。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定期对全省通过评审的土壤污染相关报告进行技术复核。省生态环境厅将信用记录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鼓励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登录信用记录系统查询执业情况,选择合适的从业单位和个人鼓励在招标文件中将从业单位在信用记录系统中是否存在信用记录,评审一次性通过率等纳入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评标标准。

六、加强风险管控和修复后环境监管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应当依法落实后期环境管理措施。

对修复后未达到《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地块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期对地块实际用途开展跟踪核查,防范用于重点建设用地GB 36600第一类用地。开发利用时涉及土方开挖的,应监管污染土壤去向,严禁用于土地复垦等活动

对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筛选值或地下水中有毒有害污染物含量超标,但经土壤污染风险评估认为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无需进行治理修复的地块以及完成修复活动的地块,各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开发利用过程监管,后期规划和使用涉及土方开挖的,要督促土地使用权人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超标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支持污染地块规划建设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农药、化工等行业重污染地块修复后应优先规划用于拓展生态空间。未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纳入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一住两公用地供地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办理一住两公用途变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登录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对地块污染信息进行核查,并书面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明确地块是否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修复达到风险评估确定目标,防止污染地块违规开发利用

对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有关要求对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进行调查和评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评价因子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判断是否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实行环评文件备案类的建设项目地块,各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监管,防止和及时纠正违规开发利用行为。

八、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各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进一步完善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每月5日前本月用途拟变更为一住两公以及上月已变更为一住两公用地清单及地块信息提供给生态环境对用途拟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各市生态环境及时提醒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已变更为一住两公未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调查处理。

建立定期数据更新交互机制,推进一张图管理。各市生态环境局应于每季度末月30日前,将更新后相应季度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化数据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按季度将审核完成的数据叠加至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每年625日、1225日前分别将上、下半年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信息,以及未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及修复措施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信息报送至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梳理核实后于630日、1230日前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省生态环境厅,用于年度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

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对优先监管地块和重点建设用地实施遥感监测,按季度下发疑似违规开发利用线索。各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及时对相关线索进行现场核实,涉嫌违规开发利用的,根据职责依法调查处理。加强重点建设用地联合执法检查,对未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目标即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要依法严肃查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加强疑似违规用地行为执法检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地块,依法严肃查处。

通知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631日起实施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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