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推动社会力量参与
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文旅发〔2025〕24号
各市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图书馆、安徽博物院、安徽省文化馆、安徽省美术馆:
现将《安徽省关于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31日
安徽省关于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
服务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公共文化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置改革,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机制,激发公共文化服务创新创造活力,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30年,社会力量成为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支撑力量,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更加完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式更加多元、途径更加畅通、内容更具品质、发展活力显著增强、服务效能明显提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增强人民群众文化获得感、幸福感。
二、实施范围
(一)社会力量类别。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以及具备条件的公民等。
(二)主要参与方式。包括兴办实体、捐赠资产、提供设施、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志愿服务等。
(三)适用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包括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辅助性服务。
1.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由政府主导保障、依据国家及地方标准实施的免费或优惠公共服务,包括公共文化场馆面向社会免费开放的藏书藏品、展览展示、文艺演出、公益培训、数字资源供给等;
2. 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由政府支持市场主体提供、大多数公民以可承受价格付费享有的个性化、多层次、高品质的文化服务,包括以普惠价格提供的高端展览、精品演出、艺术培训、研学体验等;
3. 公共文化辅助性服务:利用公共文化设施空间开展,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简餐饮品、导游导览、场地服务保障以及文创产品销售等。
(四)适用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以及财政性资金为主建设的城乡新型公共文化空间。
三、主要措施
(一)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1. 支持社会力量兴建、捐建、合建公共文化设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捐建或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鼓励各类企业、景点景区、商业街区、工业园区等,以设施嵌入、服务嵌入、合作建设等方式,参与城乡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引导社会力量向公共文化机构捐赠财产和委托公共文化机构管理设施设备。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名称,并留名纪念。公共文化机构应按法律规定向捐赠主体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2.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改造升级。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结合城市更新,利用城市闲置资源、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等场所,改造升级文化广场、“城市书房”“文化驿站”,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设备,提升文化服务品质。因地制宜在村(社区)史馆、文化礼堂、非遗传习所等主题功能空间,推进“嵌入式”文化服务,延伸文化服务触角。推动社区养老、托幼设施与文化设施共建共享。
(二)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管理
3. 健全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机制。推广“文化管家”等模式,支持人员配备不足的公共文化设施,可通过整体委托、部分委托、项目委托等形式,以采购服务、合作运营、服务置换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管理并提供文化服务。应综合考虑公共文化设施职能定位、面积大小、服务人次、开放时长等因素,保障基本运行经费投入。
4. 规范社会力量参与运营制度。公共文化设施为群众提供简餐饮品、文创产品等公共文化辅助性服务,使用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提供服务收费的项目数量不超过全部服务项目的30%,具体可实行收费的项目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和标准,按政府定价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经营者按照公益性原则,根据运营成本、市场供需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依法自主定价。收费性演出和展览等须提供一定比例的惠民赠票。规范项目收费管理,公共文化机构收取的费用按照规定上缴本级财政。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开展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各类商业经营活动。
5. 加强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绩效监管。建立以公众参与为基础、群众需求为导向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绩效考核评价机制,科学设置评价指标,通过协议约定、定期考核、结项验收、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强化运营质效管理,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社会力量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准入和退出机制,对绩效评价良好的社会力量参与主体予以扶持,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予以清退。
(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
6. 支持社会力量自办文化。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能力和慈善资源的灵活性,鼓励社会力量在公益性或准公益性的博物馆、美术馆、阅读空间、艺术普及空间、非遗传习场所、文化广场等开展活动,向群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电影放映、普法教育、艺术普及、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加强对社会力量自办文化的统筹管理、政策支持、业务辅导、人员培训和资源支持,激发社会力量自办文化的热情。
7. 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合伙人”。通过冠名赞助、合作举办、出资协办、参与承办、提供服务等方式,联合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市场主体等,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合办“送戏”“村晚”“村歌”、广场舞、群众大合唱、全民阅读、展览展示等文化活动,打造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品牌项目。
8. 加强群众文化团队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省群众文艺“五个一批”(一批领军人才、一批创作骨干、一批文艺团队、一批创排中心、一批群众文化志愿者)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优秀团队、个人参与文化惠民演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创产品研发推广
9. 共同研发推广文化创意产品。探索文化资源活化利用新模式,鼓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机构向社会力量开放文物数字资源、文化IP及研究资料,采取合作、授权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依托馆藏资源,开展主题化、系列化文创研发,推出更多公众喜爱的文化创意衍生品。鼓励公共文化机构与相关社会力量加强交流合作,积极探索建立区域性文创产品开发体系,培育研发基地、示范项目和创意品牌。支持利用公共文化设施空间特定区域、电子商务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等开展产品推广和销售。
(五)推动志愿服务规范化发展
10. 发展壮大志愿服务队伍。壮大和完善各级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广泛吸纳专业文化艺术工作者、非遗传承人、大学生、退休知识分子及公益类、慈善类组织等群体加入志愿者队伍,建立省市县志愿服务招募注册、供需对接、服务统计、信息查询和保障激励的综合服务平台,构建参与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文旅志愿服务体系。
11. 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利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非遗馆等公共文化场馆,广泛开展常态化、多样化的文化传播、导览导读、助残扶弱等文旅志愿服务。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团队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制度保障。各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本级宣传、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措施,为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扶持奖励、收入分配、人才评聘等方面的政策指导和支持。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机构,要制定公布服务事项清单目录,建立运营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场馆财务监督力度,防范财务风险。
(二)加大资金支持。各地要进一步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保障机制,用好用足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省级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等,科学编制本级各类公共文化设施运行保障预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多元投入保障机制,鼓励、吸引社会资本直接捐赠、设立基金会等形式支持公共文化设施运营发展。
(三)加强监督评价。各地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绩效评价,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并强化结果应用。借助大数据、安徽文化云等现代技术手段,建立智能化监测平台,实时收集和分析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情况,督促社会力量优化服务质效。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