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湿地
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法〔2025〕99号
各市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湿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安徽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已经省林业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林业局
2025年12月17日
安徽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湿地资源保护,规范湿地名录发布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湿地依法实行分级管理、名录管理。
全省湿地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的认定、发布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认定、发布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湿地名录认定和发布,坚持保护优先、统筹兼顾、科学认定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重要湿地名录、范围的发布及其调整,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湿地名录、范围的发布及其调整,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并向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省级重要湿地名录、一般湿地名录发布工作纳入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有序发布。
第二章 湿地名录的认定、命名和发布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被列入国家(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均可确定为省级重要湿地。
(一)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湿地;
(二)面积大于500公顷的湖泊和库塘湿地;长度大于50公里的河流湿地;面积大于10公顷的沼泽湿地;面积大于1000公顷的具有水文或生物连通性的湿地复合体;
(三)分布有重要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类之一的湿地。其中: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濒危等级中极危≥1种,或濒危≥1种,或易危≥2种;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1种;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2种;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8种;
(四)分布有一定数量野生动植物资源之一的湿地。其中:湿生维管束植物物种数≥100种;水生维管束植物物种数≥30种;野生脊椎动物物种数≥90种;某一水鸟物种(或亚种)数量占该物种(或亚种)迁徙路线种群总数量0.5%及以上;
(五)作为鱼类重要栖息地的湿地。其中:鱼类种群绝大部分由土著鱼类组成;为鱼类重要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六)其他典型的、独特的,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或者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湿地。
第六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湿地的生态区位、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开展省级重要湿地申报。
省级重要湿地认定采取申报与指定相结合形式。采取申报形式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征求同级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意见,并经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和公示后,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省级重要湿地建议名录。
省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现地核实,经研究论证,提出省级重要湿地建议名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拟认定的省级重要湿地名录。
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规定在其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并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采取指定形式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湿地的重要性,直接列入省级重要湿地建议名录。
一般湿地名录认定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并向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报列入省级重要湿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级重要湿地申报书及其电子文本(见附件1);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和公示材料;
(三)拟列入省级重要湿地的范围、湿地类型分布的图件及其电子材料;
(四)矢量数据库电子材料(包括省级重要湿地的分布范围、湿地图斑和涉及的行政界线)。
提交的图件应当经有地图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注明审图号。
申报单位应当在申报材料提交前履行保密审查手续,并在申报文件中明确申报材料无涉密内容。
第八条 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名录及范围发布后,有关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将湿地名录及范围矢量数据汇交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九条 列入名录的湿地命名规则如下:
(一)省级重要湿地:安徽+湿地名称+省级重要湿地;
(二)一般湿地:市或县(市、区)行政区域专名+湿地名称+湿地。
第十条 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和一般湿地名录发布内容包括湿地名称、行政区域、地理坐标、分布范围和面积、湿地类型、保护对象、管理单位、主管部门等信息(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省级重要湿地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标明湿地名称、湿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提示内容、管理单位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做到清晰、醒目、规范。
一般湿地设置保护标志,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
第三章 湿地名录管理和调整
第十二条 省、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本辖区内湿地名录管理工作,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和数据库;并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和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补充湿地名录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名录内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纳入名录内的湿地不得擅自变更为其他地类。确需变更的,应该征求发布名录的有关单位意见,并按程序调整范围。
第十五条 省级重要湿地名称、行政区域、管理单位、主管部门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由省级重要湿地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提交变更申请。
省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变更申请,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无异议后变更省级重要湿地相关信息。
一般湿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级重要湿地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调整范围:
(一)因退渔还湿、退田还湖、退耕还湿、人工湿地构建等措施导致湿地面积增加的;
(二)因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或国防建设的需要,确需占用、征收或改变用途的;
(三)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湿地演替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湿地生态系统严重破坏或退化的;
(四)因河流改道、洼地淤积、地质运动、水文变化等自然因素造成湿地范围发生明显变化的;
(五)因地类发生变更的。
第十七条 省级重要湿地生态特征发生严重受损,经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论证后,认定确已无法恢复达到省级重要湿地认定条件的,应当申请退出。
第十八条 省级重要湿地名录调整、退出程序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办理。
一般湿地名录的调整、退出程序可以参照前款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一般湿地名录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编号:
安徽省级重要湿地申报书
湿 地 名 称
申报单位(盖章)
申 报 时 间
安徽省林业局制
说 明
一、申报书由安徽省林业局统一编号。
二、申报单位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等。
三、申报书必须如实填写,严禁弄虚作假。
四、申报单位应当在申报材料提交前履行保密审查手续,并在申报函中明确申报材料无涉密内容。
五、申报书的格式和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六、申报书、范围图、湿地类型分布图,须提供一式两份纸质文件,同时提交电子版。其中申报书用A4纸双面印制;范围图、湿地类型分布图用A4或A3纸彩色单面印制。提交的电子版矢量数据采用shp格式面状图层,空间地理参考采用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采用高斯—克吕格3度分带。
七、范围图、湿地类型分布图以近期高分辨率的遥感影像图为底图(参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源要求),标注重要湿地的范围,用不同色块标示出湿地类型,并在图幅适当位置以表格的形式标注各湿地类型的面积。范围图、湿地类型分布图须经有地图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注明审图号。
八、申报书等申报材料的内容和填报要求,由安徽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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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湿地名称 |
安徽+湿地名称+省级重要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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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 |
所在市、县(市、区)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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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坐标 |
指重要湿地所跨的经纬度范围,以度分秒的形式表示,度、分、秒均取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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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范围 |
根据行政区界、自然保护地范围和功能区界、地名、水位线、交通线路等,对重要湿地的湿地图斑分布范围进行准确、简要的文字描述,并说明湿地图斑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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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面积 (公顷) |
1森林沼泽 |
(保留两位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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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灌丛沼泽 |
(保留两位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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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沼泽草地 |
(保留两位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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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陆滩涂 |
(保留两位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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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沼泽地 |
(保留两位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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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河流水面 |
(保留两位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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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湖泊水面 |
(保留两位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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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水库水面 |
(保留两位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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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坑塘水面 |
(保留两位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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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沟渠 |
(保留两位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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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保留两位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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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土“三调”及其年度变更调查等确定边界和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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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方式 |
已属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填写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复的保护类型和等级;不属上述情况的,填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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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保护对象 |
指自然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自然遗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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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单位 |
指承担湿地保护和管理职能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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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指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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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权属 |
指湿地所有权情况,依据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分别列出国有、集体所有湿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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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省级重要湿地认定标准的条件 对照《安徽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的各项指标,列出符合省级重要湿地确定指标的条件,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和资料来源。涉及物种的,应附上拉丁名。 湿地现状 指湿地的生态系统特点、水文状况、生物多样性状况、面临的威胁。字数不超过500字,具体要求如下: 生态系统特点:简述湿地生态区位重要性,湿地自然性、典型性、稀有性、独特性、脆弱性等。 水文状况:描述水系、地表水水质等级、水源补给、水位变化情况等。 生物多样性状况:按类群分别描述湿地高等植物、湿地脊椎动物的种类,以及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湿地动植物种类。 面临的威胁:结合湿地区域及其周边实际,可从湿地环境污染类型(水污染、土壤污染)及其污染源、非法占用湿地面积、外来入侵物种种类与面积、湿地资源过度利用方式等方面,分析湿地受威胁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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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安徽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发布内容及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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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名称 |
所在县(市、区)乡镇 |
四至范围 |
湿地总面积 |
各湿地类型名称及面积 |
保护 方式 |
保护对象 |
保护管理 |
确认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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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1 |
类型2 |
…… |
管理 单位 |
主管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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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重要湿地名称:安徽+湿地名称+省级重要湿地。
2.四至范围:填写地理坐标(含边界点坐标)。
3.面积:以公顷为单位,保留二位小数。
4.湿地类型:按全国国土三调湿地地类划分标准,填写各湿地类型。
5.保护方式:已有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保护形式的,可直接用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复的保护方式;没有的,填无。
6.保护对象:指自然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自然遗迹等。
7.管理单位:指承担湿地保护和管理职能的单位。
8.主管部门:指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
9.确认依据:指符合《安徽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第五条具体条款。
10.一般湿地名录发布内容可以参照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制定。
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发布图件
一、图件名称
包括湿地地理位置图、湿地类型分布图。
二、图件要求
1.地理位置图
在最新行政区划图上标注湿地在所在县(市、区)的位置。
2.湿地类型分布图
利用近期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图,标注重要湿地的红线范围,用不同色块标示出各湿地类型,并在图幅适当位置以表格的形式标注各湿地类型的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