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省属文化文物事业单位实施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入激励分配的意见》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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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省属文化文物事业单位实施

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入激励分配

的意见》的通知

 

皖文旅发〔202520

 

安徽博物院(安徽省文物鉴定站)、安徽省图书馆: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省属文化文物事业单位实施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入激励分配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124

 

 

 

 

 

 

 

 

关于省属文化文物事业单位实施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入激励分配的意见

 

为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省属文化文物事业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和文创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及文化和旅游部有关文件精神,就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入激励分配提出如下意见

、激励机制

(一)组织专项评估。省文化和旅游厅按年度牵头组织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成效专项评估,结合各单位特点,制定一馆一标准评估方案,重点评估履行公益服务职能、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情况,评估结果作为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分配激励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评估优秀、合格的,人均分别激励最高3万元2万元评估不合格的,不进行激励分配。

(二)规范收支管理严格预算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收入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开展成本核算,不低于年净收益的70%用于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和其他事业发展;不超过年净收益的30%作为增核绩效工资总量的经费来源,用于激励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贡献的人员。增核的绩效工资总量单列管理,不作为核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项目取得的收入实行清单制管理,清单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三)核算成本收益。单位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财务数据进行审计,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入、净收益经省文化和旅游厅核定符合分配激励政策要求的,作为审核确定激励总量的基础数据。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单位制定严格规程,健全财务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完善分配机制各单位应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分配办法,明确激励范围和审核流程。个人最高激励金额应控制在人均实际发放激励金额2倍的幅度内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同意。单位年度激励分配实施方案,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省文化和旅游厅加强审核管理,对发放额度较大、明显超出合理区间的,及时进行调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激励实施情况开展动态监管。

、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省属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

、实施时间

202611日起实施。

 

附件:省属文化文物事业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名单收入清单

 

附件

 

省属文化文物事业单位文化创意产品

开发试点单位名单和收入清单

 

一、试点单位名单

1.安徽博物院(安徽省文物鉴定站)

2.安徽省图书馆

二、收入清单

1.使用单位形象品牌、馆藏文化文物资源和研究成果、临展资源独立或合作进行开发取得的收入,以及知识产权(IP)授权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取得的收入。

2.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自主策划、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原创性展览收入。

3.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策划引进或输出精品临特展取得的展览收入。

4.独立或合作进行开发的文创科技体验项目、社会教育项目、研学活动、校外课程等取得的收入。

5.利用文化文物资源、陈列展览和研究成果,独立或合作创作的影视、演艺、游戏等作品取得的收入。

6.经评估认定,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其他文化创意开发项目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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