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储备糖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粮物规联〔2025〕2号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有关承储企业:
为加强省级储备糖管理,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修订了《安徽省省级储备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25年9月23日
安徽省省级储备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储备糖(以下简称“储备糖”)管理,确保储备糖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参照《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糖 ,是指省政府为实施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应对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而储备的白砂糖。
第三条 储备糖按照企业储备、政府补贴、服从调控、保障应急的管理机制,实行常年储备、动态轮换。
第四条 从事储备糖管理、监督、储存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储备糖的行政管理,负责储备糖费用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申请及使用管理,对储备糖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计划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和管理储备糖财政补贴资金,依规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开展绩效评估评价。
第六条 有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支持和动用出库,严格执行储备糖等有关管理规定,按要求报送储备统计报表,对储备糖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
第三章 承储单位管理
第八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储备糖承储单位,并与承储单位签订储备合同。
第九条 承储储备糖的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仓储设施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
(二)以食糖和相关产品生产、加工或商贸流通为主营业务,有经营、管理和存储食糖的经验;
(三)具备与储存功能相适应的储备仓库,符合《安徽省省级储备糖储备库资质条件》要求和国家消防规范要求的仓库;
(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近三年来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 收储管理
第十条 储备糖收储由承储单位自行采购并入库,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及食品安全标准,应是本榨季生产的符合国标一级及以上的白砂糖。
第十一条 储备糖入库时,承储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对储备糖的质量进行检验,检验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检验报告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质检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检验费用由承储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建立储备糖信息化监测系统,对承储单位的管理信息进行监测。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台账,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统计报表,不得虚报储备糖数量。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将储备糖与企业其它物资分开存放,实行专仓或专垛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不同年份、不同品种的储备糖应分垛堆码,不得自行变更储存地点。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动用储备糖,不得擅自串换储备糖品种。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严格在库管理,确保储备糖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储备糖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因自身原因无法承担储备任务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五章 轮换和动用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按规定在保质期内对储备糖自行组织轮换,储备轮出后应当及时、保质、同品种轮入。轮换期间,储备糖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储备规模的70%,且不足部分应在30天内补足。全年累计低于储备规模的时间不得超过90天。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储备糖:
(一)全省或部分地区食糖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储备糖的;
(三)省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糖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糖动用指令,按照数量、时间、地点等要求组织调运或投放,完成动用后30日内完成补库,并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情况。由于突发事件或其它原因,储备糖需移库的,承储单位提出移库计划申请,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 费用补贴
第二十条 储备糖采购资金由承储单位自行解决。省财政对承储单位收储储备糖占用资金所付银行利息、保管费用、损失损耗、质量检验等费用给予补贴,原则上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实行总量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每半年提出储备糖费用补贴申请。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结合储备糖检查情况,审核确认无误后按程序予以拨付。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组织实施储备糖费用补贴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省财政厅应加强对承储单位执行本办法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储备糖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糖收储、销售、轮换及动用等计划执行情况。
(三)调阅储备糖管理有关资料、凭证。
第二十四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每半年对承储单位执行储备合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监测评估。
第二十五条 承储单位在申请费用补贴前对储备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自查,提供相关质量检验报告,对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省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扣减承储补贴资金,终止承储储备、取消承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储备糖收储、销售、轮换、动用计划的;
(二)擅自动用储备糖的;
(三)以储备糖对外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四)虚报、瞒报储备糖数量的;
(五)在储备糖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六)擅自串换储备糖品种,变更储备糖储存库点的;
(七)未对储备糖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储备糖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八)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储备糖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出现问题的;
(九)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9月29日印发的《安徽省省级储备糖管理暂行办法》(皖粮物联〔2019〕6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