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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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 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残疾 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 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27 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 预算安排的用于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有效期至 2029 12 31 日。期满前省财政厅会 同省残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 确定后续期限。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各地统筹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 托养、无障碍改造以及其他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等支出,具体 包括以下方面: (一)残疾人康复。主要用于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困难精-4- 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等。 (二)残疾人教育。主要用于高等教育阶段及中等职业教 育残疾学生资助等。 (三)残疾人就业。主要用于残疾人创业扶持补贴、社会 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阳光助残就 业帮扶基地及设施农业项目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补贴、残 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以及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 位奖励等。 (四)残疾人托养。主要用于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托养服务给予补助等。 (五)无障碍改造。主要用于对经济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 无障碍改造补助等。 (六)服务能力提升。主要用于对地方残疾人康复和托养 机构设备购置给予补助等。 (七)其他。经省残联商省财政厅确定的用于促进残疾人 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 补助资金执行省级转移支付管理制度,并实行中期 财政规划、项目库管理。省残联应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进行 项目立项和预算申报。

第六条 省级部门预算批复后,省残联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时-5- 限,提出分配意见及绩效目标建议,并对测算因素数据的准确 性、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对需提前下 达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按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需求 因素、重点工作因素和绩效因素三大类。需求因素聚焦基本公 共服务,主要参考各市、县(区)残疾人补助服务对象数量、 机构数量、资金需求等指标;重点工作因素主要参考各地上年 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各地市上缴省级国库的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数额等指标;绩效因素主要参考绩效评价结果和其他体现相 关工作成效的指标。资金分配过程中,可对脱贫县、乡村振兴 重点帮扶县、大别山革命老区进行适当倾斜。

第八条 市县财政、残联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可与本级 财政安排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统筹使用,由残联及时商 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分配方案,于规定时限 内将资金分解下达本级有关部门或县(市、区)。

第九条 各级财政、残联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 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或从中提取工作 经费。

第十条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 执行。各级财政、残联部门应采取措施,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 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 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6-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器材和设备等属于 固定资产的,应严格执行国家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防止国 有资产流失。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残联部门应当按照省级转移支付绩效 管理有关要求,加强补助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地残联 应对相关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 适时进行检查,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 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残联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 制,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调度和监管,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补助 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各级财政、残联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 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 应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 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7-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可以参照本办法,结 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或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残 联负责解释。原《安徽省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 理暂行办法》(财社〔20161709 )和《安徽省残疾人事业发展 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332 号)同时废止,原 纳入管理的项目且符合本办法使用范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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