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储备及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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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疫情防控重点医疗

物资储备及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粮物联规20242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教育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省级重点医疗物资储备单位:

为加强省级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储备管理,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制定了《安徽省省级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储备及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1016

 

 

安徽省省级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

储备及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储备管理,有效发挥重点医疗物资储备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省级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收储调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储备(以下简称医疗物资储备)包括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消杀用品等,主要保障省属院校、省重症集中救治基地定点医疗机构的应急需求。

第三条 医疗物资储备充分利用市场力量和社会资源,采取“政府补助、保障急需、统一调度、有偿调用”的社会化储备模式,由符合条件的医药流通企业(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和重点医疗物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承担储备任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医疗物资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承担医疗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是医疗物资储备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实施医疗物资储备工作。主要职能是:

(一)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医疗物资储备管理的政策措施,落实医疗物资储备计划;

(二)遴选承担医疗物资储备的承储单位和生产企业;

(三)编制医疗物资储备资金预算,提出储备资金安排方案,做好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四)负责省相关部门申请调用医疗物资储备应急保供工作

(五)监督检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提出医疗物资储备品种规模建议,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更新;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提出医疗物资储备调用需求。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医疗物资储备资金预算,审核拨付资金,依规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承储单位和生产企业的条件和任务

 

第八条 承储单位由省粮食和储备局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招标的省级医药储备承储单位中择优选定;生产企业由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企业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供应能力、企业信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意愿等情况,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重点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中择优选定。

第九条 承储单位和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消毒产品生产或经营资质,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行业诚信度较高,具有良好的质量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二)具有完善的生产设施设备或现代物流配送能力;

(三)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医疗物资储备的信息数据传输。

第十条 承储单位和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制度,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执行医疗物资储备计划,落实储备任务;

(二)建立严格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专款专用,确保储备资金安全; 

(三)强化医疗物资储备管理,确保物资账实相符、质量安全有效;

(四)每季度上报各项医疗物资储备统计报表;

(五)实行领导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医疗物资储备工作,加强医疗物资储备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六)严格执行医疗物资储备调用任务,确保及时有效供应

(七)执行医疗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储备工作要求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物资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公共卫生应急等方面需求,提出医疗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建议,报省粮食和储备局汇总,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下达医疗物资储备年度储备计划,并通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与承储单位签订承储合同,承储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储备任务。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根据医疗物资储备计划,与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储备协议,明确收储品种、数量、质量、收储方式等,并及时将收储情况报送省粮食和储备局。

第十五条 医疗物资储备被调用后,承储单位应按省级储备计划及时补齐,确保储备计划落实到位。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物资储备正常情况下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在保证品种、质量、数量的前提下,生产企业应根据具体储备品种的有效期及质量要求进行适时轮换,以保证储备的医疗物资始终在保质期内。各储备品种平时实际库存量不得低于计划的7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储备计划应足额储备。依据实际情况需要,经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批准,经与储备单位和生产企业协商同意,可紧急增加储备品种、规模,保障疫情防控应急需要。

第十七条 储备单位和生产企业应建立医疗物资储备台账,准确反映储备品种的规格数量、生产厂家、价格等情况,每半年报送省粮食和储备局。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医疗物资储备的质量管理和安全防护,落实专人负责,建立月检、季检制度,符合医疗物资质量管理规范。生产企业应设立专区存放,并明确标识“省级重点医疗物资储备”字样。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医疗物资储备的数量,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更换医疗物资储备品种或者变更储备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医疗物资储备过期失效。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和生产企业要制定医疗物资储备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活动,切实做好医疗物资储备的应急准备工作。

 

第六章 调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经省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可调用医疗物资储备。

第二十二条 医疗物资储备调用程序:

(一)属于保障范围内的省属院校、省重症集中救治基地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应急需要,在省级收储的医疗物资品种、数量范围内提出需求申请,分别经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并报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由省属院校、省重症集中救治基地定点医疗机构对接省粮食和储备局进行购买。

(二)省粮食和储备局接到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后,向承储单位下达省级医疗物资调用通知。承储单位按照医疗物资调用通知的要求,将医疗物资配送至省属院校、省重症集中救治基地定点医疗机构。

(三)医疗物资储备实行有偿使用。省属院校、省重症集中救治基地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收到医疗物资的一个月内,与承储单位结算,医疗物资储备的价格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价格政策。

第二十三条 情况紧急的,省粮食和储备局可以根据相关部门提出的需要,立即通知承储单位按指令发送医疗物资储备,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物资储备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弥补企业因承担医疗物资储备而发生的贷款利息、仓库保管及周转、物资过期报废等费用,实行总量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医疗物资储备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列入省粮食和储备局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医疗物资储备补贴资金全过程预算管理机制,按要求组织实施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有关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承储单位每年底提出医疗物资储备费用补贴申请,省粮食和储备局按照承储单位的申请,审核后负责拨付。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承储单位和生产企业要加强自检自查,做好医疗物资储备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自评。承储单位要将自评情况报送省粮食和储备局。

第二十九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每年组织一次对承储单位监督检查,不定期对生产企业的收储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承储单位和生产企业取消其医疗物资储备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一)不按照计划完成储备任务的;

(二)未执行调用指令,延误医疗物资储备应急供应的;

(三)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的;

(四)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宜承担医疗物资储备任务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物资储备补贴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医疗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安徽省省级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收储调用实施细则》(皖粮物联〔2020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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