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入境旅游激励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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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入境旅游激励办法》的通知

 

皖文旅秘〔2024225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旅游发展大会和全省旅游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促进我省入境旅游市场加快恢复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文旅融合彰显徽风皖韵加快建设高品质旅游强省的意见》有关要求,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发展入境旅游激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4829

 

 

 

 

 

 

安徽省发展入境旅游激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入境旅游发展,扩大旅游消费,助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加快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建设高品质旅游强省,根据全国旅游发展大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33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文旅融合彰显徽风皖韵加快建设高品质旅游强省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入境旅游激励资金(以下简称激励资金)通过高品质旅游强省建设资金等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开拓安徽入境旅游客源市场。激励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按照申报顺序先到先得,用完即止。

第三条 激励对象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依法在安徽省内申报纳税化和旅游企业。鼓励市县财政和文旅部门出台相应激励政策,促进当地入境游发展。

第四条 入境旅游激励包括入境游客人次激励、入境包机奖励、自主或参加文化和旅游厅组团赴境外营销推广补助项激励项目。

 

第二章内容、申报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入境游客人次激励

激励对象:旅行社

激励条件:旅行社年度招徕、组织、接待外游客来皖人次超过1000人次(含)以上,且总人次排名全省前十名。申请单位须提供游客入境凭证、游客名单及安徽省内酒店住宿登记表

激励标准:旅行社年度招徕、组织、接待境外来皖游客人次排名13位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激励;排名410位的,分别给予10万元激励。

 入境包机奖励

激励对象:旅行社

激励条件:旅行社组织入境游客包机来皖旅游,单团包机或该社组织的同批乘机游客人数分别达到10070人、50人以上(含),游览至少一个4A及以上景区并在安徽过夜住宿。申请单位须提供游客入境凭证、游客名单及安徽省内酒店住宿登记表

激励标准:分别4万元/架次2万元/架次1万元/架次标准予以奖励。 

 自主或参加文化和旅游厅组团赴境外营销推广补助

激励对象:文化和旅游企业

激励条件:自主赴境外市场招徕或积极参加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的境外文旅宣传营销推广活动并承担相应任务的企业(承办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的该次活动项目的企业不能申报该项激励)。该项目须事前申报。

激励标准:补助1名人员的出访费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其中,国际旅费(经济舱)、境外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在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伙食费等参照相关标准给予补助。

 入境旅游激励按照当年实施、次年激励的原则。

 

第三章 申报及评审流程

申报。申报分事前申报计划和年度申报项目。自主赴境外市场招徕或参加文化和旅游厅组团赴境外营销推广,需在实施前向文化和旅游厅申报计划,获批并实施后方可在第二年申报激励资金。入境游客人次激励入境包机奖励年度申报项目。各项目单位申报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文化和旅游部门切实担负主体责任,负责对本地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文化和旅游厅。

第十条 评审及下达。文化和旅游厅成立激励资金评审小组,在各市项目审核基础上,进行项目评审并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在文化和旅游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财政厅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将激励资金下达各市,由各市财政部门按程序将激励资金拨付市场主体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 资金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文化和旅游部门申报资料审核结果负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的申报资格,已下达的财政资金收回,两年内不得申报。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扰乱入境旅游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负面影响的;

(二)当年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列入严重失信市场主体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涉嫌套取、骗取激励资金的;

(四)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监管的;

(五)违反文化和旅游行业管理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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