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工信规划函〔2024〕12号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现将《安徽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3月14日
安徽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23〕55号),规范我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管理,构建集群梯次培育发展体系,打造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先进制造业集群是指以先进制造业为基础,在一定区域内,突出主导产业、基于技术创新、专业化分工与比较优势,由先进制造业企业与相关产业主体形成的合作共生网络化产业组织形态和产业创新生态,是产业分工深化和集聚发展的高级形式。
第三条 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工作以提升制造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发展为路径,对标世界和国家先进水平,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培育指导、认定管理和调度考核,采取“赛马”方式,分年度开展省级集群评定工作,对照集群评价指标(详见附件)进行考核评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集群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培育建设
第五条 建立省级统筹、市为主体、部门协同、分层推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组织推进体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省集群培育库,对入库集群进行定期调度、考核评价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先进制造业集群所在地是集群培育的主体,要及时谋划出台集群培育建设方案和支持政策,加大培育和建设力度,支持集群集中力量做强做优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避免同质化无序竞争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鼓励组建专业化的集群发展促进组织,完善“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营”模式,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及时掌握集群建设和运营情况,营造先进制造业集群化融合化发展的良好生态。
第七条 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建设方向:
(一)创新能力领先。集群在规上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载体数量、产学研协同创新能力、技术创新体系先进性和引领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集群内至少有一家国家级或三家省级技术创新载体。
(二)规模效应显著。集群在规上企业数量、主导产业企业数、营业收入、市场占有率、利润总额、利用外资规模等方面集聚效应明显,主导产业规上企业营业收入占比较高。
(三)制造能力先进。集群规上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保持较高水平,主导参与制定修订的国际国内标准数量位居前列,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等新型制造体系建设水平较高。
(四)优质企业集聚。集群上市企业、国家单项冠军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数量较多,竞争力较强,拥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
(五)生态体系完善。集群所在地政府产业引导资金规模、省级及以上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数量、主导产品近地化配套率、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配套水平较高,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商会、联盟等集群发展促进组织发挥作用明显。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八条 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公开透明、以赛促育、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九条 省级集群每年度评定一次。根据产业发展方向和推进新型工业化部署,结合上年度入库集群产业领域、区域布局等综合情况,确定当年度集群申报范围。
第十条 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按以下程序申报评定:
(一)组织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申报通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入库集群开展申报,并对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对审核合格的集群正式行文推荐。
(二)审核评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综合定量指标得分和专家评审结果及集群培育方向和布局,拟定本年度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入围名单。
(三)公示发布。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入围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符合条件)后,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推荐参加创建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原则上从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中产生。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筹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等政策资金给予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先进制造业集群资金支持,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分步到位,奖补资金用于支持集群公共服务活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企业实体项目等。鼓励各市制定配套政策,培育壮大集群发展促进组织,推动提升集群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水平。
第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重点支持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发展,对集群企业项目申报、平台创建、称号认定、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推动优质资源要素向集群集聚。
第十四条 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实行动态管理,连续两年未通过考核,或有弄虚作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程序撤销省级集群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安徽省先进制造业集群评价指标体系
|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类别 |
|
|
集群规模实力 |
1 |
企业数量(个) |
定量指标 |
|
2 |
规模以上企业数量(个) |
定量指标 |
|
|
3 |
规模以上企业营业收入(亿元) |
定量指标 |
|
|
4 |
主导产业规模以上企业营业收入(亿元) |
定量指标 |
|
|
5 |
主导产业规模以上企业营业收入占全省比重(%) |
定量指标 |
|
|
6 |
集群企业利润总额(亿元) |
定量指标 |
|
|
7 |
从业人员数量(人) |
定量指标 |
|
|
8 |
利用外资规模(亿元) |
定量指标 |
|
|
集群创新能力 |
9 |
主导产业规模以上企业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 |
定量指标 |
|
10 |
从业人员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个) |
定量指标 |
|
|
11 |
国家级技术创新载体数量(家) |
定量指标 |
|
|
12 |
省级技术创新载体数量(家) |
定量指标 |
|
|
13 |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数量(个) |
定量指标 |
|
|
14 |
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数量(个) |
定量指标 |
|
|
15 |
技术体系先进性和引领性 |
定性指标 |
|
|
集群先进制造能力 |
16 |
规模以上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 |
定量指标 |
|
17 |
主导及参与的国际标准数量(个) |
定量指标 |
|
|
18 |
主导及参与的国家标准数量(个) |
定量指标 |
|
|
19 |
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证书、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认证企业数量(个) |
定量指标 |
|
|
20 |
工业互联网平台数(个) |
定量指标 |
|
|
集群先进制造能力 |
21 |
国家级和省级智能工厂数量(个) |
定量指标 |
|
22 |
实施数字化改造规模以上企业数量(个) |
定量指标 |
|
|
23 |
实现数字化应用规下企业数量(个) |
定量指标 |
|
|
24 |
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数量(个) |
定量指标 |
|
|
25 |
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数量(个) |
定量指标 |
|
|
26 |
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数量(个) |
定量指标 |
|
|
集群企业竞争力 |
27 |
集群上市企业数量(个) |
定量指标 |
|
28 |
国家单项冠军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比重(%) |
定量指标 |
|
|
29 |
省级单项冠军及专精特新企业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比重(%) |
定量指标 |
|
|
30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个) |
定量指标 |
|
|
31 |
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
定性指标 |
|
|
集群产业发展生态 |
32 |
国家级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数量(家) |
定量指标 |
|
33 |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规模(亿元) |
定量指标 |
|
|
34 |
主导产品本地化配套率(%) |
定量指标 |
|
|
35 |
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配套水平 |
定性指标 |
|
|
集群治理能力 |
36 |
集群发展促进组织工作成效 |
定性指标 |
|
37 |
行业协会、商会、联盟等社会组织数量及活跃度 |
定性指标 |
|
|
38 |
园区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水平 |
定性指标 |
|
|
39 |
地方政府政策支持力度和体制机制改革探索情况 |
定性指标 |
|
* 定量指标得分采用功效系数法计算,定性指标得分采用专家评审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