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境外国际性
展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商办贸管函〔2023〕385号
各市商务局,广德市、宿松县商务局:
《安徽省境外国际性展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2月2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商务厅
2023年12月28日
安徽省境外国际性展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境外国际性展会的组织管理,提高国际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有序有效指导各地和外贸企业更好地利用展会开拓国际市场,促进我省外贸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国际性展会是指经省商务厅确定的,以开拓国际市场为主要目的,在境外举办、参展商来自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各类展览会、博览会和交易会等展览、展销活动。
第三条 境外国际性展会组织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动态调整、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我省外贸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及国际市场开拓导向,将境外国际性展会划分为“重点组织类境外国际性展会”和“重点推荐类境外国际性展会”两种类型,并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结合上年度全省境外国际性展会实施情况,每年四季度由省级商务部门按照展会类型制定下年度境外国际性展会推荐目录,并予以公布。
外贸企业参加“重点组织类境外国际性展会”,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按照免申即享的方式由省级外贸促进政策给予支持;外贸企业参加“重点推荐类境外国际性展会”,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由省级外贸促进政策或各市、县(区)按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五条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加强对境外国际性展会计划实施工作的统筹、规范、组织和引导,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渠道有序参加境外国际性展会。
1.重点组织类境外国际性展会。结合国家发展战略、我省外贸出口主导产业和主要市场,省级商务部门每年重点组织一批境外国际性展会。按照展会行业类别分别由省级商务部门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发文招展,并由经认定的承办单位统一组织企业参展。
2.重点推荐类境外国际性展会。结合我省外贸出口优势产业、领域和新兴市场开拓,每年重点推荐一批知名度高、参展效果好境外国际性展会;各市重点组织的境外国际性展会原则上从推荐的展会中选定,也可以结合本地产业、重点市场等情况自行确定。外贸企业本着自愿原则,自行参加推荐的境外国际性展会。省级商务部门定期跟踪全省各市境外国际性展会组织开展情况。
第六条 省级商务部门负责境外国际性展会组织管理工作,按照自主申报、统一认定的程序,确定重点组织类境外国际性展会承办单位,统筹安排组织好企业参展。
1.承办单位申报资格。承办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依法登记注册、有展会经营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有组织参加同类展会的业绩;有与展会主办方或主要代理方较好的合作关系;有较强的招展、组织、协调和服务能力,能够达到一定组展规模;能严格遵守我省境外国际性展会管理相关规定。
2.承办单位认定程序。省级商务部门重点组织类境外国际性展会目录公布后,符合申报要求的组展单位可自主向省级商务部门申请意向承办展会;省级商务部门根据申报资格条件,按照规定程序认定各展会承办单位。
3.承办单位服务要求。在做好展位销售和出境人员服务的同时,要拓展展会服务内容,面向参展企业提供展品选择、展前准备、展中注意事项和展会所在国消费习惯、相关商品进口情况、关税政策、检测标准等信息服务,以及为参展企业提供代为谈判、代为翻译等相关增值服务,帮助参展企业做好市场开拓工作。对孵化工作成效明显的承办单位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第七条 全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发动、广泛宣传,全力推进全省境外国际性展会计划实施,按照省级商务部门发布的年度境外国际性展会推荐目录,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多渠道、多方式,精准推送至每一个外贸企业,全力推动全省外贸企业走出去拓市场、抢订单、稳份额。
第八条 各承办单位要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合作意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面向参展企业积极开展展会营销及策略等方面技能培训,加强参展期间人身、财物、外事等方面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展会结束后20日内,将展会参展总结和成交统计情况报省级商务部门相关职能处室。
参加省级商务部门重点组织类境外国际性展会,参展企业须与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的、符合要求的承办单位签订参展合同(协议),否则视为自行参展,不享受省级外贸促进政策支持。
第九条 加强对境外国际性展会推荐目录及政府性组织国际性展会承办情况的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价。
1.省级商务部门定期对各市境外参展情况及参展效果进行跟踪调查,对参展企业反映效果较差的境外国际性展会将在制定下年度目录时予以调整。
2.省级商务部门对重点组织类境外国际性展会承办单位按工作开展、任务完成、展前展中及展后服务、参展企业反映、规范诚信运营等进行年度评估,对组展效果不佳、服务质量不好的承办单位将在下一年度承办认定中予以调整;违法违规操作的承办单位,一经发现暂停或取消承办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安徽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