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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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省引江济淮集团:

《安徽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水利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87

 

 

 

 

安徽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皖水202389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规范调度行为,促进空间均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流域(含湖泊,下同)及调水工程开展水资源调度,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资源调度,是指通过合理运用各类水工程,在时间和空间上对地表水资源进行调节、控制和分配的活动。

第三条  水资源调度应当遵循节水优先、保护生态、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

开展水资源调度,应当优先满足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水力发电、航运等需要。

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防洪调度、水量应急调度;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区域水资源统一调度。

第四条 省水利厅负责落实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要求,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水资源调度工作。具体负责淮水北调工程、淠史杭灌区、茨淮新河灌区、驷马山灌区及重要跨设区市的江河流域水资源调度管理工作。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要求,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调度工作。

省水利厅直属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执行水资源调度指令,开展水资源调度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调度要求,将对水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的水库、闸坝、水电站、引提水工程、调水工程等控制性水工程以及重要取用水户纳入水资源调度管理。

本细则所称重要取用水户,应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地表水年许可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取用水户原则上应纳入水资源调度管理;农业取用水户纳入水资源调度管理的标准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调度要求,明确调度管理部门和责任人。

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单位以及重要取用水户,应当明确水资源调度实施责任人,并将名单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水资源调度涉及重大调水、重要生态补水、重要利益协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利益相关方参与的调度协商机制,协商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水资源调度应当根据时间和空间用水需求,以用水总量、断面水量(水位、流量)等作为调度控制要素,并可根据河流开发利用程度、工程情况等因地制宜选择。

 

第二章  水资源调度方案与计划

第九条  省水利厅组织确定需要开展水资源调度的跨设区市江河流域、调水工程名录。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内需要开展水资源调度的跨县(市、区)江河流域、调水工程名录,报省水利厅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名录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  列入江河流域名录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批复水量分配方案的;

(二)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的;

(三)具有水资源调度工程的。

第十一条  列入调水工程名录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跨县级以上行政区的调水工程;

(二)大型灌区工程;

(三)其它需要开展水资源调度的调水工程。

第十二条  列入开展水资源调度名录的江河流域和调水工程,应当编制年度调度计划,根据需要编制水资源调度方案。

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应当包括调度起止日期、年度水量分配、调度控制要素、调度管理职责、控制性水工程及其调度、调度预警等内容,明确年度调度目标。

水资源调度方案有效期限一般为五年。

第十三条  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报公布名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审批或备案要求随名录一并公布。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年度调度计划编制要求,报送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年度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等。

江河流域、调水工程的年度水资源调度计划建议,应在上一年度的11月30日前报至公布名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工程的年度调度计划建议,应在每年3月20日前上报。

第十四条  省水利厅直管的淠史杭灌区、驷马山灌区、茨淮新河灌区、淮水北调工程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分别由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省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省茨淮新河工程管理局、省怀洪新河河道管理局负责编制,报省水利厅审批。

第十五条  编制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应当以水量分配方案、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等为依据,综合考虑地下水、再生水等水源利用,并与防洪、抗旱、航运等专业规划相衔接。

编制调水工程年度调度计划还应当以工程规划建设任务为基础,统筹调入区需求和调出区可调水量,并服从相关江河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

第十六条 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是实施水资源调度的依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管理单位、重要取用水户以及水力发电、航运、水工程管理运营单位等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章  调度实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利厅直属水工程管理单位在调度管理权限内负责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年度调度计划实行动态管理,确需调整的,由原编制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原程序审批或者备案,纳入调度实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时雨情、水情、工情及用水需求等情况,按照调度管理权限下达实时调度指令。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落实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调度指令等,实施所管辖工程的调度。

第二十条 水资源调度应当做好与洪水调度的衔接。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通过洪水资源利用、丰蓄枯用等措施,增加水资源有效供给。病险水库按照安全度汛有关规定和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调度预警机制,明确预警发布的条件、方式、对象、内容等。当触发预警条件时,应发布预警、及时处置。

第二十二条 确需开展生态补水的,应明确补水量、补水时段,不得危及区域水安全。

禁止调水冲污,严禁以生态补水为名人造水景观,不得危及区域水安全。

第二十三条 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利厅直属水工程管理单位、水文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雨情、水情、水工程调蓄、取用水、重要断面调度控制要素等监测信息以及水资源调度信息共享,支撑水资源调度精准化决策。

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水资源调度信息化建设纳入智慧水利建设内容,建立、完善水资源调度监控体系。

第二十四条 水文机构按照职责组织开展水资源调度的江河流域水文监测和预报,提出预警建议,整编形成水文监测成果,作为水资源调度实施情况考核的依据。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水文监测和预报等水文工作,向工程所在地的水文机构汇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利厅直属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在调度期结束7日内,报送所管辖范围内江河流域和调水工程年度水资源调度工作总结。

纳入统一调度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报送水工程年度调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六条  年度水资源调度工作总结应当包括水资源调度管理、计划执行、调度过程、控制指标落实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江河流域和调水工程年度水资源调度实施情况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

出现管控断面控制指标不达标、实际取用水超年度计划、擅自改变取水用途、发生严重水体污染等情形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八条  水资源调度实施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省水利厅适时组织开展水资源调度评估和调水影响评价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水利厅负责对全省水资源调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水利厅直属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要求,对其负责开展水资源调度的江河和调水工程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水资源调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年度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四)依法对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涉及调度的其他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询问。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 资源调度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调度方案或者年度调度计划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或者年度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的;

(三)不执行或者擅自调整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或者调度指令要求的;

(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五)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其他违反水资源调度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水资源调度中涉及防洪、抗旱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处置,且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流域管理机构、省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条例》《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对水资源调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省水利厅直属水工程管理单位包括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省龙河口水库管理处、省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省长江河道管理局、省淮河河道管理局、省怀洪新河河道管理局、省茨淮新河工程管理局、省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管理局、省佛子岭水库管理处、省梅山水库管理处、省响洪甸水库管理处。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3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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