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服务规范》的通知
皖司发〔2022〕29号
各市司法局、省直管县(市)司法局:
《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规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服务规范》已经2022年7月29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8月3日
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功能设置、平台建设、岗位职责、服务要求、内部管理、投诉处理以及评价改进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服务和日常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司法行政机关统筹管理的,汇聚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发挥综合管理服务功能,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纠纷调解、法律援助,以及有关法律需求与事项的咨询、指引、帮助的综合性、一站式服务平台。
3 功能设置
3.1 接待现场来访,解答法律咨询。
3.2 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3.3 解答人民调解业务咨询,受理、指派、分流和协调处理人民调解案件,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3.4结合实际提供或导引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导引律师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业务。
3.5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协助开展各种形式的法治文化活动。
3.6 接待、解答司法行政其他相关业务咨询,导引相关服务。
3.7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与行政审批、复议应诉等相关的服务事项。
3.8 配合做好辖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指导、考核工作。
3.9 接收对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的投诉、意见建议。
3.10 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工作。
4 平台建设
4.1 场所
4.1.1 设置固定的服务办公场所,一般应位于临街一层、交通便利、方便人员来往的地方,以及依托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或司法局,政务(行政、公共、综合)服务大厅(中心)等场所建立,办公场所面积应与所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方式等相适应,原则上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200m²、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100m²,统一场所标识、指引,方便群众获得信息、寻求帮助。
4.1.2 设置服务区、办公区、等候区,具体要求如下:
a)服务区设置开放式服务大厅,半开放式接待柜、座椅,配备相应接待室、个别谈话室、调解室等与窗口服务配套的业务用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装电子显示屏和公共法律服务触摸查询一体机等设备。
b)办公区设置会议室、办公室、档案资料室等。
c)等候区设置法治宣传资料存取架,配备书写台、意见箱、座椅等便民服务设备设施。
4.2 名称、标识标牌设置
4.2.1 名称:XX市(县、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XX市XX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4.2.2 标牌设置应做到规范、整齐、简洁、醒目,便于识别。
4.2.3 对外标牌设置:相对独立的法律服务中心应在大厅正门上方设置“XX市(县、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XX市XX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标识,或在正门右侧悬挂“XX市(县、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XX市XX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标牌。
标识标牌样式应符合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形象识别规范要求。
4.2.4 统一标识设置:根据场所情况,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司法行政徽章和统一的“12348”标识。
4.2.5 指示牌设置:服务窗口上方分别悬挂或通过电子屏显示或桌面台牌设置“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咨询”“综合服务”等标牌。
标识、标牌的设置,应规范、整齐、简洁、醒目,版面应统一使用司法行政徽章。
4.2.6 公示牌设置:各地应根据场地实际情况设置在显著位置,采取上墙或设置桌面台牌或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服务事项、办事流程、服务人员信息及其他公示内容。
4.3 通讯网络
4.3.1 符合省司法行政信息网络一体化智能平台建设要求,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与实体平台有机融合。
4.3.2 提供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的电话机。
4.3.3 提供登录安徽法律服务网电脑设备和网站、APP以及微信微博登录二维码。
4.3.4 有条件的地方,提供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联网的远程视频系统。具备条件的,还可延伸至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4.3.5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平台应开通电话通讯,支持工作联系与一体化联动服务。
4.4 办公设备及便民设施
4.4.1 配备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电话机、档案柜等基本办公设备。
4.4.2 配备接入12348公共法律服务网络的电脑和摄像头。
4.4.3 配备便民桌椅,并提供笔、老花眼镜、应急物品等用品。
4.4.4设置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服务事项、办事流程、服务人员信息等。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采取上墙或电子显示屏等形式,设置区域范围法律服务导引指示栏。
4.4.5配备宣传资料存取栏、意见箱。
4.4.6设置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和设施。
5 岗位职责
5.1 岗位设置
设置管理协调、窗口服务、综合服务、辅助保障等岗位。
5.2管理协调岗位
5.2.1职责要求
负责中心日常管理,履行管理、协调、服务和监督等职责。
5.2.2 人员配备
由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部门、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兼任主任,负责中心全面工作。可设副主任,负责中心运行管理与业务开展。
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员配备符合机构编制有关规定。
5.2.3 岗位要求
具体要求包括:
a)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和管理能力;
b)熟悉中心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
c)确保服务管理有序、高效。
5.3 窗口服务岗位
5.3.1 职责要求
负责来访群众的接待咨询、事项受理、办事指引、材料接收以及电话咨询解答等工作。
5.3.2 人员配备
根据中心人力资源情况,可由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法律服务志愿者等担任。
5.3.3 岗位要求
具体要求包括:
a)了解司法行政业务;
b)了解中心服务内容、运行流程;
c)具备法律服务基础知识。
5.4 综合服务岗位
5.4.1职责要求
接受指派,承接服务窗口交办的服务事项。
5.4.2 人员配备
根据群众服务需求情况,可由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志愿者、有关社会组织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担任。
5.4.3 岗位要求
具体要求包括:
a)熟悉与本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服务规范;
b)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能胜任本业务法律服务工作;
c)对于有资质要求的岗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5.5 辅助保障岗位
5.5.1职责要求
维护中心服务大厅正常办公秩序;辅助窗口接待岗做好工作;完成值班主任交办事项;负责中心后勤保障。
5.5.2 人员配备
由中心主任、副主任安排。
5.5.3 岗位要求
具体要求包括:
a)服从工作安排;
b)工作责任心强;
c)了解中心工作流程和要求。
6 服务要求
6.1 服务范围
服务范围包括:
a)法治宣传;
b)法律咨询;
c)法律援助;
d)纠纷调解;
e)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指引;
f)其他公共法律服务事项。
6.2 服务方式
6.2.1 现场服务:工作人员提供现场服务。
6.2.2 电话服务包括:
a)通过固定电话提供服务;
b)通过使用“12348”法律服务热线电话提供服务。
6.2.3 网络服务包括:
a)通过安徽法律服务网(12348安徽法网)网络平台提供服务;
b)通过微信微博提供服务;
c)通过电子显示屏等提供服务。
6.2.4 自助服务包括:
a)有条件的地方,现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触摸查询一体机等服务;
b)摆放办事指南、服务手册等印刷品提供服务;
c)通过安徽法律服务网(12348安徽法网)终端等提供服务;
d)通过宣传栏提供服务。
6.2.5 便民服务包括:
a)上门服务;
b)专项流动服务;
c)参与应急处置。
6.3 服务规范
6.3.1 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a)仪表规范,佩牌上岗;
b)态度端正,尽心尽职;
c)用语文明,周到热情;
d)依法办事,公正廉洁。
6.3.2 办事要求
办事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a)程序简单、手续齐全且可当场办结的事项,实行即收即办;
b)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事项,指导申请人当场补正;
c)需要后续办理的事项,窗口在受理后按相关业务流程办理;
d)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说明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并引导到相关职能部门;
e)应提供网上咨询、表格下载、网上申报、网上预审、网上流转审批、网上投诉、状态检查和结果反馈等电子服务内容。
7 内部管理
7.1 制度建设
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服务承诺制度;
b)首问负责制度;
c)一次性告知制度;
d)满意度评价制度;
e)投诉处理制度;
f)分流交办会办制度;
g)岗位职责制度;
h)档案管理制度;
i)学习培训制度;
j)效能考核制度;
k)需求研判制度;
l)责任追究制度;
m)统计报告制度;
n)服务评价与回访制度。
7.2台帐管理
7.2.1 中心台账设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制度台账:中心建设的制度文件;
b)人员台账:服务人员名册、联系方式、考勤记录、工作评价、工作经费发放等相关资料;
c)工作台账:中心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落实人员值班、法律服务需求研判分析、服务产品研发、政府购买服务、开展工作督促检查、业务培训、群众满意度评价等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工作图片等;
d)服务台账:设置接待登记表,登记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来访人姓名、联系方式、来访时间、接待人员、办理事项、办理过程及结果、接待人签名、满意度调查。
7.2.2 定期对各类台账有关内容进行整理汇总,立卷归档。加强服务台账信息化、数字化管理。
8 投诉处理
8.1 明确受理部门和人员,畅通受理渠道,设立投诉电话、固定意见箱、电子邮箱等。
8.2 公示投诉受理和处理的方式及程序。
8.3 建立投诉反馈机制,限时处理服务对象所反映的问题。
8.4 做好投诉记录,记录应完整、细致。
9 评价改进
9.1 制定服务满意度测评方案,安排专人实施。
9.2 对测评结果应及时分析评估,对不合格项加以改进。
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功能设置、场所建设、岗位职责、服务要求、内部管理、投诉处理以及评价改进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的建设、服务和日常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司法行政机关统筹管理的,汇聚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发挥综合管理服务功能,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纠纷调解、法律援助,以及有关法律需求与事项的咨询、指引、帮助的综合性、一站式、窗口化服务平台。
3 功能设置
3.1 接待群众来访和法律咨询服务。
3.2 引导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业务,负责法律援助申请初审。
3.3 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告知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政策、救助帮扶途径等。
3.4 积极为辖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法律顾问咨询。
3.5 参与指导、考核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工作和村(居)法律顾问工作。
3.6 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工作。
4 平台建设
4.1 场所
4.1.1设置固定的服务办公场所,一般应位于临街一层、交通便利、方便人员来往的地方,以及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或政务(行政、公共、综合)服务平台等场所建立,办公场所面积应与所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方式等相适应,统一场所标识、指引,方便群众获得信息、寻求帮助。
4.1.2 具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原则上面积不少于50m²。
4.1.3
设立开放式服务大厅,设置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综合接待等相应服务窗口,放置常用法治宣传资料。服务区域悬挂县域范围法律服务导引指示栏。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服务区、办公区和等候区,并配置电子显示屏和公共法律服务触摸查询一体机。
4.2 名称
名称为:XX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4.3 标识标牌
4.3.1
在大厅正门上方设置“XX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标识,或在正门两侧悬挂“XX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标牌。标识标牌样式应符合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形象识别规范要求。
4.3.2
根据场所情况,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司法行政徽章和统一的“12348”标识。
4.3.3
服务窗口上方悬挂、通过电子屏显示或在柜台桌面摆放“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咨询” “综合接待”等标牌。
4.3.4
标识、标牌的设置,应规范、整齐、简洁、醒目,版面应统一使用司法行政徽章。
4.4 通讯网络
4.4.1
符合省司法行政信息网络一体化智能平台建设要求,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与实体平台有机融合。
4.4.2
提供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的电话机,登录安徽法律服务网电脑设备和网站、APP以及微信微博登录二维码。
有条件的地方可开设远程视频系统。
4.5 设施设备
4.5.1 配备满足办公需要的电脑、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电话机、档案柜等办公设备。
4.5.2 配备接入安徽法律服务网(12348安徽法网)的电脑和摄像头。
4.5.3 配备便民桌椅,并提供笔、老花眼镜、应急物品等。
4.5.4 设置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服务事项、办事流程、服务人员信息等。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采取上墙或电子显示屏等形式,设置区域范围法律服务导引指示栏。
4.5.5 配备宣传资料存取栏、意见箱。
4.5.6设置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和设施。
5 岗位职责
5.1 岗位设置
设置管理协调、窗口服务、综合服务等岗位。
5.2 岗位要求
5.2.1 管理协调岗
5.2.1.1 负责中心日常管理,履行管理、协调、服务与监督等职责。
5.2.1.2 工作人员应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和管理能力。
5.2.1.3 站长由司法所负责人兼任。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人员配备符合机构编制有关规定。
5.2.2 窗口服务岗
5.2.2.1主要承担法律事项的咨询、指引、帮助等职责。
5.2.2.2 岗位人员应熟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办理条件和程序以及法律服务工作规范,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可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志愿者、有关社会组织工作者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担任。
5.2.3综合服务岗
5.2.3.1主要承担法律顾问咨询等工作。
5.2.3.2 岗位人员应熟悉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业务规范,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综合服务岗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
6 服务要求
6.1 服务对象
辖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6.2 服务范围
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法律咨询;
b)法律援助初审;
c)矛盾纠纷调解;
d)法治宣传教育;
e)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指引;
f)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行政复议等服务指引。
6.3 服务方式
服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3.1 工作人员现场提供服务,并提供必要的办事指南、服务手册等;
6.3.2通过使用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电话提供服务;
6.3.3 通过使用电脑、电子触摸屏以及网络媒体等提供服务。
6.4 服务要求
6.4.1 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a)仪表规范,佩牌上岗;
b)态度端正,尽心尽职;
c)用语文明,周到热情;
d)依法办事,公正廉洁。
6.4.2 办事要求
a)能现场解决的的问题,实行即收即办,现场解答或调解。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实行导引服务,或在规定期限内回复解答或组织调解。
b)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仲裁、行政复议等服务办理问题,一次性告知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和办理渠道,并提供指引。对当事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事项,指导当事人补正。
c)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接引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d)不属于工作站服务范围的事项,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提供指引。
7内部管理
7.1 制度建设
建立并有效实施以下工作制度:
a)服务承诺制度;
b)首问负责制度;
c)一次性告知制度;
d)满意度评价制度;
e)投诉处理制度;
f)分流交办会办制度;
g)岗位职责制度;
h)档案管理制度;
i)学习培训制度;
j)效能考核制度;
k)需求研判制度;
l)责任追究制度;
m)统计报告制度;
n)服务评价与回访制度。
7.2台帐管理
工作台帐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业务类:工作站建设的制度文件,法律服务需求研判分析、工作督促检查、业务培训、群众满意度评价等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工作图片等;
b)管理类:服务人员名册、考勤记录、工作考核评价、工作经费发放等相关资料;
c)基础类: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宣传报道、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对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指导记录等。
7.3服务台帐的形式包括电子台帐或纸质台帐。
7.3设置接待登记表电子表格,表格内容主要包括:
来访人员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联系方式、来访时间、接待人员、办理事项、办理过程及办理结果、满意度等情况。电子台账每半年或一年打印或保存一份。
8 投诉处理
8.1 明确受理部门和人员,公示投诉受理和处理的方式及程序,设立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和意见箱。
8.2 完整、细致记录投诉受理和处理过程,限时处理服务对象所反映的问题。
9 评价改进
9.1 制定服务满意度测评方案,并安排专人实施。
9.2 对测评结果应及时分析评估,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