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体育局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居民住宅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皖体群〔2022〕37号
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暖民心行动”部署,进一步推进快乐健身行动,加强居民住宅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现将《安徽省居民住宅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安徽省体育局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12日
安徽省居民住宅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居民住宅区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提高全民健身公共体育服务水平,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快乐健身行动方案》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全省居民住宅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亲民便民、因地制宜、分类推进的原则,根据人口数量和结构,以居民需求为核心,合理配置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资源,真正将群众喜欢的健身设施配到群众身边,提高健身设施使用效益,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建立健全保障更有力、运转更高效、工作更规范、服务更便民的管理机制,提升人民群众对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满意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居民住宅区范围内,由各级政府投资建设或由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建设的健身器材、各类球场等全民健身设施。
三、建设要求
(一)新建住宅区应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健身设施,纳入施工图纸审查。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全民健身设施,应与其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二)既有居民住宅区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建科规〔2020〕7号)要求,紧密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统筹建设社区健身设施。对不具备标准健身设施建设条件的既有居住小区,鼓励灵活建设非标准健身设施。充分利用居住社区内空地、荒地及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等配建健身设施,增加公共活动空间。统筹利用公有住房、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和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存量房屋资源,增设体育健身设施。
(三)居民住宅区全民健身设施配建应根据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规划建设控制要求,根据小区人口数量和年龄结构,以居民需求为导向,结合实际制定健身设施配建“菜单”,实行“一区一方案”,广泛征求居民意见,真正将群众喜欢的健身设施配到群众身边,适应智慧化健身需要,提高健身设施使用效益。1000人左右的小区宜配建适合儿童和老年人活动的场地和室外健身器材;3000人左右的小区宜配建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人户外活动场地);5000人以上的小区宜配建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人户外活动场地)、多功能球类场地等健身设施。
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室内健身设施,鼓励配建百姓健身房,室内场地使用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层高应不低于2.8米。配置室内健身器材不少于10件。
(四)居民住宅区室外健身器材应符合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以及其他关于器材配建工作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修订的,应执行修订后的标准),并通过经国家批准的器材质量认证机构的产品质量认证。对可能因使用不当而造成人身伤害或造成零部件损坏的器材,应设置警示标志或标明注意事项。对易造成跌落损伤的器材安装地面,器材供应商应按国家标准规定铺设缓冲层。对智能健身器材的结构、功能、电子元器件及与其适配的软件系统,要加强审核把关,确保质量和安全。鼓励投保产品质量险和包含第三者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的险种。
(五)居民住宅区应实施健身设施夜间“点亮工程”,推进全民健身器材更新迭代,改善全民健身场所照明条件,推广24小时无人值守健身设施,组织夜间群众体育活动。
(六)居民住宅区健身设施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移交给管理方。健身设施验收未达标不得交付使用,投入使用后不得挪用或侵占。由于规划调整确需拆除且还未达到报废年限的器材,器材接收方应当报当地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另行择址安装。器材在安装前和安装后要由采购方组织验收,并应有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力量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管理要求
(一)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配建健身设施用地标准纳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
(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居民住宅区健身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图纸审查,对居民住宅区健身设施建设实施监督指导。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确保配套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到位。
(三)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对器材配建、安装、验收、日常管理行使监管和指导职责,对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财政资金配置的健身器材要按照《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体群字〔2017〕61号)要求与器材接收方和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器材产权、种类数量和管理维护等事项。新配建或维修改造健身设施要建立可查询追溯的工作台账,并在安徽省智慧体育平台全民健身设施电子地图上标注定位、图片等相关信息。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应按照《安徽省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实施办法》做好体育彩票公益宣传。
省、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健身器材双随机抽查,对本地区健身器材质量、安装、管理维护检查,协调督促供应商、器材接收方解决器材存在的问题。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组织专业力量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健身设施进行检查抽查。
(四)乡镇(街道)应把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纳入社区和乡村服务体系,负责健身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健身设施安全使用。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接收器材的组织和单位是健身设施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在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健身器材等设施的接收、安装、验收工作 ,定期对配建的器材进行安全检查,加强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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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体育局办公室 2022年7月12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