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9个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江淮优才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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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江淮优才卡

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人社发〔202216

 

各市委组织部、宣传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体育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通信管理局,人行各市中心支行、巢湖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合肥、黄山、池州(九华山)机场合肥海关各隶属海关:

 现将《安徽省江淮优才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科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  安徽省体育局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  

上海铁路公安局合肥公安处  

     2022629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江淮优才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涵养近悦远来的养人生态,创新人才服务工作机制,优化江淮优才卡管理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淮优才卡依托第三代社会保障卡,不独立发行实体卡片。

第三条  江淮优才卡申领者应是符合《江淮优才卡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持卡人依据其专业水平和业绩等,分为ABC三个类别,并相应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子女入学、医疗、出行、社保、金融等有关服务事项(详见附件23)。

第二章  发放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符合国家实验室、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合肥滨湖科学城、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省建设“五个一”创新主平台和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一室一中心”分平台以及其它同层次省级平台等引进人才政策,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非本省户籍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居民),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以及外籍高层次人才,可依据本办法申领江淮优才卡。

第五条  安徽省自主培育的高层次人才参照《目录》申领。与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的人才,在安徽省工作期间,专业能力和业绩贡献达到《目录》所列ABC相应类别人才水平,可参照本办法申领江淮优才卡。

第三章  申领流程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江淮优才卡的发放和管理。江淮优才卡服务窗口设在安徽省专家和国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专家中心)。

(一)申报。申领人线下填报并提交《安徽省江淮优才卡申请表》(附件4)、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至省专家中心。

(二)审核。省专家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江淮优才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至申领人所在(引进)单位。

(三)制卡。省专家中心将符合申领条件人员信息发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卡工作。

(四)发放。省专家中心收到江淮优才卡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领人所在(引进)单位领取。

(五)管理。江淮优才卡的管理参照《安徽省社会保障卡申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其金融与社保功能激活需本人办理,遗失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挂失并申请补发。

第七条  江淮优才卡实行动态管理。持卡人离开工作岗位,或有违法、违纪等行为的,由所在(引进)单位向江淮优才卡服务窗口提出书面注销申请,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后,注销其社会保障卡绑定的江淮优才卡功能。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八条  成立江淮优才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安徽民航机场集团、合肥海关、上海铁路公安局合肥公安处等相关部门组成江淮优才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协调相关事宜。

第九条  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以下事项:

(一)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

(二)修订人才分类标准,修订不同类别人才享受的服务事项,明确服务事项的责任单位、办理机制和办理人员,联合发布服务指南;

(三)协调高层次人才服务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建立责任到人到岗工作机制。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分别对本办法涉及事项制定服务指南,明确责任到人到岗,加强政策宣传和人员培训,确保各项服务落实到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徽省内其他符合国家和安徽省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产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比照本办法申领江淮优才卡。《目录》未列入的具有相当层次专业水平和业绩的高层次人才,如申领江淮优才卡,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协调小组办公室认定核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江淮优才卡管理暂行办法》(皖人社发201766)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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