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就业工作先进地区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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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就业工作先进地区

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人社秘〔2022129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皖政办202224号)要求财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就业工作先进地区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办社〔20226号)精神,加大对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就业扩容提质、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情况好地区的激励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促进就业工作先进地区激励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261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促进就业工作先进地区激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进一步强化正向激励作用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形成忠诚职守、奋勇争先的良好局面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皖政办202224号)和财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就业工作先进地区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办社〔2022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激励支持对象为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就业扩容提质、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情况好的市、县市、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评价结果向省政府推荐拟激励对象名单,年度激励支持的市县市、区)不超过6个,其中:县(市、区)数占比不低于50%

第三条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就业核心指标完成情况重点群体就业情况就业创业工作成效、就业创业服务情况、就业资金保障和管理使用情况等。

(一)就业核心指标完成情况:包括城镇新增实名制就业人数等指标

(二)重点群体就业情况包括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情况、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情况、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情况、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成效、农村脱贫劳动力实现就业情况6指标

(三)就业创业工作成效包括单位稳定就业人员比重、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情况、创业培训成效、创业效果(新增市场主体情况)、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成效等5指标

(四)就业创业服务情况包括阳光就业网管理运行情况、公共招聘网运行及招聘会开展情况、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工作评价、创业服务云平台管理运行及功能拓展情况、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平台办理情况、失业保险数据入库率、失业保险待遇数据核查情况、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量、就业创业服务评估情况、三公里就业圈建设情况10指标

(五)资金保障情况:包括就业创业资金支出执行进度和地方政府配套投入资金情况2个指标。

(六)加减分情况:对就业相关工作受到省级以上肯定,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予以肯定,在国家或省级主流媒体宣传推广经验做法等情况的,适当予以加分;存在督查审计发现政策落实不到位、使用资金违规、重大风险报告不及时等情况的,适当予以扣分

每年评价选择的指标、权重、方式,可根据年度就业体形势要求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第四条  评价数据主要来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统计局等部门提供的相关统计报表或评价数据,以及阳光就业网上办事系统、安徽公共招聘网、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信息系统和第三方调查提供的评估数据等。

第五条  评价方法。按照不同指标分别采用完成比例法测算、功效系数法计算、专项考核得分换算等三种方法进行评价。

第六条  评价程序。统筹考虑地区差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分类对各市、县(市、区)进行绩效评价,依据综合得分情况确定排名靠前的市、县(市、区),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向省政府办公厅推荐予以督查激励

第七条  评价结果运用。在分配省及以上就业补助资金时,对获得激励的就业工作先进地区,按照市级600万元、县级300万元予以资金奖励

第八条  在评选年度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市、县(市、区),原则上不作为促进就业工作先进地区的激励对象:

国务院、省政府督查和审计发现就业领域存在重大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就业领域存在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相关基础数据和客观事实的。

)省级拨付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率低于80%的。

)当年地方各级投入就业补助资金与当年省级拨付和地方投入资金总量的比例,占比低于25%一类市、A类县(市、区),占比低于20%二类市、B类县(市、区),占比低于15%三类市、C类县(市、区)。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就业工作先进地区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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