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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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交建〔202266

 

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市、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省交通控股集团、省港航集团、省引江济淮集团:

为适应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新形势新要求,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257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长效机制,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水运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下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由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有关规定,计列安全生产费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合理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安全生产费用应以招标控制价所包含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公路工程量清单第100章至第900章费用之和,扣除安全生产费和机电工程设备购置费;水运工程为一般项目、单位工程和计日工项目之和,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为计算基数按规提取,提取标准不得低于1.5%(不含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工程专项交通安全维护费),其中房建工程不得低于2.0%

第七条  对于施工环境复杂、施工工艺复杂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特点、风险程度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适当提高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在1.5%基础上浮至2%,并且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适用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段)范围如下:

 

(一)跨长江、跨淮河的特大型桥梁工程;

(二)地质条件复杂的隧道工程或地下工程,水下隧道工程;

(三)桥隧占比高于70%的公路工程;

(四)公路改(扩)建工程;

(五)施工环境复杂、施工工艺复杂的其他公路水运工程。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设置、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按照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风险(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测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以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安全生产费用的具体使用范围详见附件《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明细表》。

第十条  施工单位以下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中列支:

(一)涉路、涉航、涉铁和管线等工程项目的安全性评价费用;

(二)边通车边施工公路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通行隔离设施费用;

(三)与安全生产有关但在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单列的其他费用;

(四)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设备进场产生的首次检验检测费;

(五)施工机械、设备的购置费、维护及保养费;

(六)施工单位为施工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

(七)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发生后所产生的救援、善后等相关费用;

 

  •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支出的费用。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清单、计量支付方式与时限、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据实列支,实行清单单价计量和总价包干计量相结合的方式。其中能够以具体单位数量进行计量的,应当采用清单单价计量,在合同约定的提取标准额度内据实列支。无法以具体单位数量进行计量的,可以采用总价包干计量。

第十三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计量周期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计量申请表和下期使用计划,经施工单位项目部安全部门负责人与项目经理签字盖章后,报送监理单位审核。

监理单位收到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计量申请表和下期使用计划后,应当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审核,核实无误后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出具支付证书。

建设单位应对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申请进行审批,同意后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因设计变更造成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总额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差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批复变更金额和规定提取比例同时调整。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支出超过合同约定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超出部分由施工单位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十六条 能够重复使用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应当按照摊销后的使用费用计列,具体费用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监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或者扣除残值后计列。

第十七条 总包单位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分包单位施工的,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支付分包单位,不得拖欠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措施投入不足的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配足。安全生产费用不得转嫁由劳务分包队伍承担。

第十八条  工程交工验收后,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总额少于工程量清单中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经监理单位核实后,未计量部分(除变更费用外)原则上不再支付。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以及权限,编制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投入。对于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项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理,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事故隐患或者未按现场实际情况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有权拒绝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审核。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检查制度,至少每季度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计量支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开展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时,应认真审查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清单、投标报价、计量支付规则等有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提取、使用等情况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调查、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养护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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