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民管字〔2022〕34号
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
现将《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民政厅
2022年3月31日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
人选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促进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中组发〔2015〕16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28号)和《关于更好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三地一区”建设和“双招双引”中作用的意见》(厅〔2021〕3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省民政厅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商协会”)。
第三条 本办法称负责人是指在商协会中担任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职务人员。
第四条 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由其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负责。直接登记或已脱钩的,由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负责。
第五条 负责人人选审核侧重于政治审核,主要包括政治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同时,对任期内负责人任职情况进行审核。
第六条 负责人人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公信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其他规定需要满足的条件。
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商协会会长(理事长)、秘书长。
会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负责人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聘任秘书长除外)。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负责人人选: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
(四)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满5年;
(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六)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新申请成立,换届和负责人届中调整时,应在履行民主选举等程序30日前,将负责人人选审核材料上报审核责任单位;审核责任单位自受理审核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出具审核意见;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负责人人选审核按照“重点人员重点审核”的原则,会长(理事长)或秘书长人选应采取实地审核或函调审核,副会长人选采取个人承诺方式,必要时也可实地审核或函调审核。
(一)实地审核主要通过查阅档案、谈话了解等方式进行。谈话对象应包括审核对象组织关系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负责同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同志、人事主管单位负责同志、所在单位班子成员或干部职工等;
(二)函调审核主要通过向审核对象组织关系所在单位、上级单位、工作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发函征求意见,由相关单位出具政治审核意见。
(三)个人承诺主要由审核对象以书面形式向审核责任单位作出承诺。
第十条 审核材料主要包括:
(一)会长和秘书长人选须提供《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政治审核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或企业信用报告》;
(二)副会长人选须提供承诺书。
第十一条 商协会负责人人选存在虚报、瞒报申请材料,虚假承诺等行为,或在公示期内有群众反映问题并经查实的,取消参加民主选举资格。
未经审核和未通过审核的负责人人选,不得履行民主选举等程序,不得担任商协会负责人。通过审核的负责人人选,要在规定时限内,履行民主选举等程序,报送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审核责任单位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履行审核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追责。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审核责任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政治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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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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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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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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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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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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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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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派及加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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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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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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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现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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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商协会及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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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务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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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及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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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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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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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表现 |
(本人政治思想现实情况,主要特点、工作表现及个人和所在单位主要社会影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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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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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协会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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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历史问题及审查结论和意见 |
(主要由本人所在党组织、民主党派、所在工作机构或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统战部门出具鉴定意见。担任党组织、民主党派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应由上级组织出具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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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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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承诺书
一、本人知晓《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自愿接受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
二、本人承诺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勤勉尽职,诚实守信,支持在本组织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
三、本人承诺在职务范围内依法、按章行使权力,不越权,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损害本组织利益的活动,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本组织成员单位等方面的监督。
四、本人承诺无《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第七条所列情形。
五、本人承诺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或瞒报重大事项,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和后果。
承诺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