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科技项目和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自然资规〔2022〕2号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事业单位,各相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月20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批准立项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科技项目主要指围绕安徽省自然资源领域重大需求,重点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国土空间规划、资源开发和利用、耕地保护、生态保护修复、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矿产勘查、测绘地理信息等领域,以及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在自然资源管理中的应用等,开展应用研究、关键技术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为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科技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成立科技项目审查委员会,负责科技项目审查监督工作。科技外事处负责科技项目管理,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承担科技项目受理、评审、验收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省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组织编制科技项目申报指南,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第六条 科技项目实行限额申报。原则上,牵头申报单位同一批次申报科技项目不得超过3个。每位项目负责人同一批次申报科技项目不得超过1个,在研科技项目不得超过2个。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 科技项目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申报的,牵头单位与合作单位应签订协议,明晰各方责任、任务及资金额度、科技项目实施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
第八条 科技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
第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受理科技项目申报材料后,组织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重点审核科技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预算合理性、绩效目标与指南的相符性以及申报单位实施项目的能力条件等。
第十条 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科技外事处综合分析研究提出拟立项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和资金安排建议,经科技项目审查委员会审议、厅党组会议审定并公示后,下达年度项目及资金计划。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科技项目实施的主要组织承担者和直接责任人。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立项后,省自然资源厅与项目承担单位在1个月内签订合同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目标任务等。项目承担单位超过规定时间未签订合同书视为自动放弃。合同书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或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书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完成项目目标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重大进展或有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或报批。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提交半年报和年报。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周期为1年及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开展中期评估;实施周期为1年以上项目,应当组织开展中期评估。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主要目标任务或实物工作量完成50%以上,或者合同约定时间过半的情况下,提交中期评估申请。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开展中期评估,出具中期评估意见书。
第十七条 中期评估的主要内容:
- 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 资金使用情况;
- 科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自然资源厅应当对项目予以撤销或终止,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并列入科研失信名单,项目负责人3年之内不得申报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
(一)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二)项目实施中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三)严重违反合同书约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提交验收申请。提前完成的科技项目,可提前申请验收。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原则上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验收包括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两部分。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合并进行,分别出具技术验收报告和财务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验收应坚持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以合同书为依据,突出科技项目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贡献,突出自主知识产权,突出人才培养,突出财政资金的支出绩效。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科技项目实施产生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及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等情况;
(三)科技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满意度等;
(四)科技项目资金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
(五)科技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验收程序:
(一)提交申请。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申请表、项目总结和技术报告、经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的财务收支决算报告、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金支出专项审计报告、绩效评价材料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组织验收。省自然资源厅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科技项目组织专家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科技项目退回项目承担单位修改完善。
(三)证书发放。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专家验收意见,1个月内完成成果报告修改,经专家组组长复审后,省自然资源厅发放科技项目验收证书。
(四)材料归档。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证书下发后1个月内汇交一式二套成果资料。属于《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应统一汇交的地质资料,6个月内向安徽省地质资料馆汇交地质资料。
第二十三条 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种结论。
- 凡验收材料齐全,数据真实,资金使用合理、合规,完成合同书约定主要目标任务的科技项目,给予“通过验收”结论。
-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不通过验收”结论:
1.未完成合同书约定主要目标任务的;
2.所提供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目标任务完成有效证明资料的;
3.财务验收存在严重问题,且拒不整改的。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整改通知后4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五条 对经整改仍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省自然资源厅可采取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等处理措施;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省自然资源厅科技项目。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相关规定及时在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登记,并标注“安徽省自然资源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