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证机构 执业区域的通知(皖司发〔2022〕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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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

皖司20222

 

各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

为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优化公证法律服务,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2号)和《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3号)精神,按照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关于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的审核意见》(司公通〔202117号)要求,现将我省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一般证明性公证事项(事务),实行全省通办,公证机构执业区域放宽至全省行政区划,省内任一公证机构均可承办。一般证明性公证事项(事务)是指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公证事项之外的公证事项(事务)。

二、对于民生类公证服务事项以及重大财产处分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审查核实告知公证程序要求高的公证事项(事务),具体包括:继承、提存、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合同(协议)、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查无档案记载、现场监督(包括拍卖、招标、开奖、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公司章程、认领亲子、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抚养事实,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仍为设区的市的辖区。在紧密结合全省公证工作实际,并充分考量我省经济社会需求的基础上,将按照分类推进、分步实施、有序调整的原则,推动更多公证事项(事务)纳入全省通办范围。

三、涉及不动产的公证执业区域仍按照《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学历公证、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纳税状况公证等实行跨省通办的公证事项不受执业区域的限制。

五、公证机构提供远程视频公证法律服务,应当遵守公证执业区域的规定和要求;涉外公证业务应当由具有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条件的公证机构办理。

各地要密切关注执业区域调整后各公证机构业务发展情况,严格执行公证法律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鼓励和倡导公证机构通过提高公证质量和服务水平进行公平竞争,严厉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加强行业监管和自律,指导、督促公证机构严格遵守公证执业区域规定,形成良性竞争的执业秩序,积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利快捷、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执行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厅。 

 

 

                              安徽省司法厅  

                             20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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