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交建〔2021〕224号
各市及省管县(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中心、省交通综合执法局,省交控集团,其他相关单位:
为做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2月31日
安徽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本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第三条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
安徽省公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公路中心)具体承担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材料审查及相关事务性工作,协助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以下简称省交通执法局)负责行政执法工作。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协助核实公路养护作业申请单位在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公路养护作业工程业绩;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市场的监督检查和秩序维护,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开展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配合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及其所属机构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公路养护作业活动。
第五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条件
第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
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第七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各序列资质等级对应的条件,具体详见附件1《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业务范围及许可条件》。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九条 拟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十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
(四)企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及从业经历等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窗口统一受理,申请人可以通过“皖事通办”平台在线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注册地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单位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可通过告知承诺方式进行办理,具体办理方式见附件2《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单位乙级资质许可告知承诺书》。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三条 省公路中心负责申请材料审查工作,可以聘请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专家评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许可有效期5年。
第十五条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在厅门户网站将准予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报交通运输部纳入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网上监管和服务平台。
第十六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
禁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十七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前,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延续申请,并按照本细则第三章的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接到延续申请后,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作业单位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八条 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变更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且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二十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需要更换、补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办理。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省级公开媒体或安徽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公路中心和省交通执法局在安徽省交通运输厅领导下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违法从事养护作业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高速公路养护项目由省交通执法局依法查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报送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注册地在省外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违法从事养护作业活动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职责依法查处,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证书的许可机关。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依法予以撤销。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资质申报及从业过程中不得使用非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依法注销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依法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第二十六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七条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纳入信息共享平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建立奖惩机制和差别监管措施。鼓励建设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等级高的养护从业单位给予增加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减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信用评价结果等级低的养护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应加强重点监管。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有关资质评审专家,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监管工作中应依法履职、客观公正、廉洁高效,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公示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举报,并说明具体举报事项、理由、依据,附有关证明材料。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或其所属机构按规定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由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在本省逐步推行资质证书电子证照。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新旧资质平稳过渡,设置一年过渡期(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细则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许可范围、区域从事养护作业,参加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渡期内,原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届满的,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的意见》(皖交基〔2003〕10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