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水利(水务)局,广德市、宿松县水利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安徽省水利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28日
安徽省水利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和省委、省政府、水利部关于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全省水利行业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参照《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水利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是指在全省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和水利业务技术工作中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在全省水利行业发挥领军和示范作用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或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安徽省水利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工作,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尊重创造、鼓励创新,公开选拔、竞争择优,动态管理、重点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 安徽省水利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工作在省水利厅党组领导下,由厅人事处牵头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安徽省水利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满后进行新一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选拔。选拔工作每3年开展一次,每次选拔不超过20人。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安徽省水利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从全省水利行业企事业单位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中选拔。
第七条 安徽省水利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主要业务技术领域:水利科学研究、水利规划设计、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河湖管理、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水生态修复、农村水利、水力发电、水文监测预报、水旱灾害防御、水利信息化等。
第八条 安徽省水利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基本条件是: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发挥学术和技术领军示范作用;年龄在55周岁以下,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在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或技能岗位工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水利科学研究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科技成果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推广应用前景,或已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获得1项以上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及相当层次奖励项目且为主要完成人;或获得2项以上省(部)级科学技术二、三等奖及相当层次奖励项目且为主要完成人。
(二)在水利业务技术工作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和突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1项以上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及相当层次奖励项目且为主要完成人;或获得2项以上省(部)级科学技术二、三等奖及相当层次奖励项目且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国家级工程技术奖1项且为主要完成人;或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省(部)级工程技术奖2项且为主要完成人。
(三)在水利技术技能工作中,长期在生产操作一线工作,具有精湛的技术技能,技术发明、技术革新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获得省级科技创新成果奖项且为主要完成人;或获得全国技能大赛前三名、全省技能大赛第一名;或主持编写行业技术标准、运行管理先进操作工法、岗位疑难问题诊排等规程,并应用于生产运行和职工培训;或承担国家或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任务,被认定为首席技师的高技能人才。
第九条 安徽省水利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以近5年的工作实绩、学术技术水平、成果应用和转化的成效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对长期在科研、生产一线从事技术工作的人才,或上一批次安徽省水利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任期表现较好的,同等条件优先选拔推荐。
第三章 选拔程序和办法
第十条 安徽省水利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采取个人申报、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的方式产生。
第十一条 厅直单位、各市水利(水务)局及相关单位对本单位、本地区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查,择优向省水利厅推荐候选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需填写《安徽省水利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推荐人选情况登记表》,并附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查,并在本单位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省水利厅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省水利厅对被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复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的人选名单,提请省水利厅党组审定后,在省水利厅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确认其安徽省水利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资格,颁发“安徽省水利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证书。
第四章 培养和使用
第十六条 安徽省水利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应充分发挥在本学科、专业的领军作用,主动承担科研任务;发挥个人学术专业特长,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为各级政府制定经济社会相关领域发展规划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提供咨询和服务;准确把握本业务技术领域的国内外最新进展和发展趋势,提出在国内同行中有较大学术价值和应用前景的研究课题,并积极争取国家级科研课题立项,逐步形成研究特色和国内同行影响力,带动科研团队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所在单位制定安徽省水利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计划,积极发挥我省已建成的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全国水利首席技师工作室以及水利学术技术创新团队等平台在培养和使用安徽省水利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中的作用,开展重点课题、重大项目研究和攻关,大力促进产学研用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 优先选派部分带头人到省内外著名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知名企业参加学习培训、专题研修和学术技术交流等活动。优先安排参加上级或省水利厅统一组织的专家劳模休养。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岗位和任务需要,视情组建以安徽省水利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为核心的科研技术团队或工作室,赋予他们相应的科研自主权,优先提供急需的科研经费和仪器设备,支持其承担本单位重点课题、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攻关。
第二十条 在同等条件下,安徽省水利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可优先推荐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优先推荐申报“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水利部领军人才、水利部青年拔尖人才、水利部人才创新团队、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对获得国家或省级人才项目经费资助的,各单位应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安徽省水利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应建立个人档案,详细记载带头人专业技术评聘、奖惩、参与重大科研项目情况及年度考核情况等,作为资助、奖励、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厅人事处负责健全完善安徽省水利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信息库,建立联系服务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安徽省水利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核查属实并向省水利厅提出,经省水利厅审查,终止其安徽省水利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资格。
(一)已列入公务员序列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二)不再从事学术研究或一线技术技能工作的;
(三)已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作的;
(四)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因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
(七)因其他原因被取消安徽省水利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资格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省级政府或中央各部委办局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级别奖项。
第二十五条 所称“工程技术奖”,是指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奖)等相关奖项。
第二十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及相当层次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指获奖者中前8名;省(部)级科学技术二、三等奖及相当层次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指获奖者中前5名。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