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
指导目录的通知
皖人社秘〔2021〕252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0号)精神,按照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要求,现对《安徽省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指导目录(试行)》(皖人社秘〔2014〕8号)进行调整,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工作原则
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要坚持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创新政府购买公共就业服务的新机制、新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断提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水平,进一步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推动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助力共同富裕。各地要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制定本地区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补助标准、实施程序、评估措施等,及时向基层平台公布。
二、项目标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公布《指导目录》;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就业创业工作的需求、就业资金状况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标准化要求等因素,编制、调整本地区目录。可会同财政部门在《指导目录》基础上适当增加1-3个公共就业服务项目,新增项目应有明确的服务标准和具体的评估措施。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商财政部门对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幅度上下不超过30%。
三、监督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安徽省智慧就业服务平台中的实名制服务记录及就业情况等大数据核查、第三方电话回访、社会满意度调查、就业工作及就业资金绩效评价等方式对购买基层服务项目进行综合评估,杜绝和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的“两头占”现象,坚决防止政府职责过度转嫁社会力量承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相关补贴资金的监管,对虚报冒领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并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四、资金保障
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所需资金可从省转移支付或地方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助、信息系统维护、就业服务设备购置和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经费,其中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助支出不低于基层平台获得补助资金的40%。市、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购买服务补助意见,重点补助社区、行政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五、组织领导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购买公共就业服务的主体,负责牵头组织和监督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省级充分就业社区、街道的评估、认定;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市、县级充分就业社区、街道的评估、认定,制定具体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周期。
本目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指导目录(试行)》(皖人社秘〔2014〕8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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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标准 |
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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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
人力资源调查登记 |
及时登记辖区内人力资源信息,录入系统,信息内容完整、真实,更新及时。 |
首次登记2元/人/次 更新完善1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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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 |
及时、完整、真实登记劳动者就业失业信息及享受援助政策信息,并及时更新。 |
2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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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稳定就业服务 |
重点群体稳定就业服务 |
动态更新完善辖区劳动者系统台账,通过就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举办招聘会、开展岗位对接活动等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退捕渔民等重点群体实现稳定就业。 |
就业1人补助 300-5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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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灵活就业服务 |
重点群体灵活就业服务 |
通过职业介绍、岗位对接等措施,组织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实现就业,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连续3个月以上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就业1人补助100元/次 一年不超过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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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转移就业服务 |
重点群体转移就业服务 |
动态更新完善辖区农村劳动力(含被征地农民)系统台账,通过就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举办招聘会、开展岗位对接活动等措施,组织农村劳动力(含被征地农民)、退捕渔民在省内转移就业。 |
就业1人补助 300-5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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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就业援助服务 |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服务 |
及时了解辖区登记失业人员信息,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政策,通过多种措施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就业。 |
就业1人补助 1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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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 |
及时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政策,开展跟踪援助,通过多种措施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
就业1人补助 4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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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服务 |
及时认定零就业家庭,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政策,开展跟踪援助,通过多种措施帮扶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 |
家庭成员就业1人补助10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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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创业 服务 |
创业服务 |
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创业项目等推荐服务,开展跟踪服务,帮助其成功创业。 |
成功创业1人补助1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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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促进充分就业 |
创建充分就业社区(“三公里”充分就业示范社区) |
达到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充分就业社区(“三公里”充分就业示范社区)标准,按程序予以认定。 |
国家级补助15000元/次 省级补助10000元/次 市级补助8000元/次 县级补助6000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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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创建充分就业乡镇、街道(“三公里”充分就业示范乡镇、街道) |
达到省级、市级、县级充分就业乡镇、街道(“三公里”充分就业示范乡镇、街道)标准,按程序予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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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定 项目 |
市级人社、财政部门可参照省级目录确定市级购买公共就业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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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辖区劳动者,指在相应行政区划范围内居住6个月以上的劳动年龄段有就业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劳动者。
2.动态更新完善系统台账,指根据实际情况,对安徽省智慧就业服务平台中劳动者个人基础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常住地址、学历、职业技能水平等)、就业情况(主要包括就业失业情况、就业形式、就业单位、就业岗位等)、就业服务情况(主要包括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情况、享受就业政策服务情况等)及时予以更新完善。
3.稳定就业,指基层平台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举办招聘会、开展岗位对接活动等就业服务,经基层平台推荐帮助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或签订6个月以上劳务协议、购买人身意外保险6个月以上,且在安徽省智慧就业服务平台中进行就业登记或劳动用工登记备案。
4.灵活就业,指基层平台为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岗位对接等就业服务,组织劳动者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实现就业,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连续一定时间以上,相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在安徽省智慧就业服务平台中进行就业情况记录。
5.成功创业,指基层平台为劳动者提供推荐参加创业培训、帮助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推荐创业项目等创业服务,帮助劳动者新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且在安徽省智慧就业服务平台中进行就业登记。
6.通过政府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实现就业的劳动者,当年内不再作为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的申请对象。
7.符合多项服务标准的,以最高标准补助,不重复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