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司办发〔2021〕63号
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安徽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业经11月9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司法厅办公室
2021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厅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厅机关在履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准确。
第四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公开办”)设在厅办公室,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厅公开办承担以下职能:
(一)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组织起草、上报、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组织审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统一受理、归口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指导、检查、督促、考核厅机关处室、厅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厅办公室负责厅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日常维护,将经审查批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上传厅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各处室应当确定专人承办与本处室职能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厅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承办处室负责办理公开工作;两个以上处室共同承办的,由牵头承办的处室负责办理公开工作。
本厅牵头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承办处室负责办理公开工作。
本厅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厅办公室会同承办处室负责办理公开工作。
第七条 本厅制作、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以外,应当依照本办法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经审查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本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厅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二)厅机关行政管理职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厅机关制定的司法行政各类工作规划以及相关政策性文件;
(四)办理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职业资格等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五)实施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领域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厅机关财政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政府采购项目和实施信息。
(七)推进全面依法治省、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关工作信息;
(八)厅机关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应对情况;
(九)厅机关和厅直单位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以省厅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信息;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司法部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安徽省司法厅官方网站(sft.ah.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可以同时在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发布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厅公开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厅公开办应当及时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厅公开办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厅公开办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厅公开办可以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确定申请人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仍无法确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四条 同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厅公开办可以要求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说明理由。申请人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人说明的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人说明的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撤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厅公开办自收到撤回申请之日起终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第十六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由承办处室提出,厅公开办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通过安徽省司法厅网站或者传真电话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挂号信等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厅公开办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未提供电话号码或者提供的电话号码无法接通的,以本机关收件登记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承办处室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政府信息答复期限。
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厅公开办依法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提出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决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予以公开:
(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
(二)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
(三)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八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情况。
(五)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厅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过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申请公开需要对已有信息进行再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九)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十)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咨询特定问题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视具体情况可以给予解答或者指引。
(十一)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查阅国家档案馆保管档案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二)申请提供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的途径。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可以要求通过邮寄、电子数据传输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承办处室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政府信息保存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 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按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二十一条 厅公开办应当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将本厅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提交省政府政务公开办。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2月25日前将本处室、本单位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送厅公开办。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厅公开办应当定期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对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日常考核。
第二十三条 厅属各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11月12日印发的《安徽省司法厅政务公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