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体竞〔2021〕12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安徽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体育局
2021年7月28日
安徽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队伍建设,规范教练员的管理、培养和使用,提升竞技体育核心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管理遵循“培养与使用并重,管理与考核并举”的原则,坚持先培训再上岗,坚持能者上庸者下。
第三条 省体育局负责制定教练员队伍中长期发展规划、教练员队伍发展相关配套政策和有关管理办法,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人事管理,指导和审定各训练单位教练员的岗位设置,负责省优秀运动队主、总教练聘任审核工作,指导优秀运动队教练员业务管理和教练员培训、年度考核工作。
第四条 各训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教练员的聘用、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拟定所属项目教练员队伍建设规划、培养计划和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 实行教练员岗位准入制度。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必须严格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工作流程,把好入口关。
经批准留用的退役运动员,必须经省体育局认定的相关高等院校不少于6个月全脱产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取得优秀运动队教练员的选拔聘用资格。
第六条 实行在岗教练员业务培训工作全覆盖制度。对全体在岗教练员采取脱岗学习、上挂和下基层锻炼、参加专项培训班、专家讲学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帮助教练员不断更新知识,掌握科学训练方法和手段,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教水平。
第七条 实行教练员全员聘任制度。以全运会周期为届,任期四年。经省体育局批准,各训练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可设置总教练、主教练、教练(包括体能教练、舞蹈教练)、助理教练等岗位。
第八条 报名参加竞聘教练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对体育事业执着追求的精神。
(二)具备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能把握本项目训练规律和比赛制胜规律。
同时,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上一个聘任期内,教练员所带运动员的成材率(成材率标准见附件)达50%(含50%)以上。对成材率高,成绩突出的,优先考虑聘任上岗。
(二)完成上一周期全国运动会目标任务。
(三)全运会周期内,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均达良好以上。
(四) 初聘者不限地域,身体健康,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教练员岗位两年以上。
(五) 退役优秀运动员参加教练员竞聘,必须经过高等体院 6个月以上教练员专业培训。
竞聘主(总)教练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所带运动员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获得过两次以上前三名;
(二)所带运动员在亚洲三大赛或世界三大赛获得过两次以上前六名;
(三)有其他优异的竞赛成绩;
(四)经考察,条件特别优秀的教练员人才,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聘任教练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训练单位研究制定招聘计划(主要为所属项目需要的教练员岗位及条件)和竞聘方案,并将计划和方案报省体育局审批。
(二)省体育局将招聘计划和方案统一向社会发布,实行公开招聘。
(三)各训练单位对竞聘者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竞聘者名单报省体育局审批。
(四)省体育局指导各训练单位组织竞聘大会,公开竞聘。
(五)各训练单位根据竞聘者的条件、演讲情况,综合专家考核考评,确定教练员聘任名单报省体育局审批。
(六)各训练单位与聘用教练员签订年度、周期目标任务责任书。
(七) 按有关规定办理教练员上岗手续。
第十条 聘任上岗的教练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遵纪守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团结协作,拚搏奉献。
(二)认真制定周期、年度、阶段、周、课训练计划和不同类型参赛方案,科学指导训练和参赛工作,完成训练单位下达的年度和周期训练比赛任务。认真撰写年度和阶段训练比赛总结。
(三)主动配合队医、科研人员做好运动员的医务科研监督和伤病防治工作,正确安排运动量,对发生的运动伤病事故及时查找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四)严肃训练课纪律,端正教态教风,确保训练安全。训练中做到不迟到早退、不会客,不闲谈、不处理与训练无关的事务。
(五)关心运动员成长,对运动员进行思想、学习、生活、纪律、训练等全方位管理。
(六)根据运动队递队建设需要选拔培养优秀后备人才。
(七)严格遵守国家和省防反兴奋剂工作的有关要求,坚持“零容忍”,确保“零出现”。
第十一条 经省体育局批准同意聘任的项目主(总)教练员还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牵头组织复合型团队或训练工作室,拟定并组织实施项目周期发展规划和年度(阶段、周)训练计划及具体的训练课教案,组织开展大教研组,研究指导本项目训练、比赛工作。
(二)做好年轻教练员的培养工作。
(二)规划指导本项目全省布局和发展,并有义务对全省青少年训练教练员传授专业知识,对该项目全省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聘任上岗的教练员有以下权利:
(一)主、总教练享有选配教练员、助理教练员的主导权;编制内运动员选招、退役的主导权;本项目队专项经费使用的建议权;训练、比赛的指挥权;接受培训教育的优先权。
(二)单项教练员在聘期内可分别带运动员4—8人,集体项目主教练按项目所需人数带运动员。具体指标由训练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三)教练员可根据所带运动员人数和队伍衔接需要选调若干运动员进行集训、试训,试训人数不能超过项目空编数,试训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教练员对选取入队运动员的发展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实行聘任教练员考核制度。由省体育局指导各训练单位组织本单位聘用教练员的年度和任期考核。
(一)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及队伍管理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
(二)考核程序。
1.成立省体育局优秀运动队教练员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分管局领导任组长,竞技体育处(备战办)、人事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各训练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教练员的考核采取各单位按照《优秀运动队教练员年度考核评分表》自评和领导小组集中评审相结合,每年12月底前各单位将教练员考核结果报竞技体育处(备战办)。
3. 竞技体育处(备战办)组织考核领导小组于次年3月前对各单位的自评考核进行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集中审核评定。汇总各单位教练员考核结果后,于次年3月对各单位教练员的考核结果进行统一公示。
第十四条 教练员的考核结果将作为绩效工资分配、周期聘任、转岗的重要依据,并存入教练员本人档案,作为奖惩、职称晋升、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运动队一线队伍教练员一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编内教练员取消次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编外教练员次年工资待遇降低10%;在一个备战周期内两次考核不合格者,训练单位解除与其的聘用关系。
第十五条 教练员聘任原则上以全运会周期四年为一个任期,可续聘和解聘。聘期结束后,周期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教练员,可续聘连任;在上届全运会上获得金牌的主教练,可继续担任项目队主教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各训练单位有权按照协议解除教练员的聘任。
1.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省体育局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2.省体育局因实施项目结构调整、裁撤运动项目的;
3.所带项目队发生违反赛风赛纪事件,触犯国家防反兴奋剂法规制度的事件,或者队伍管理出现严重问题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4.教练员聘任期间发生私自在外兼职或从事第二职业的;
5.教练员聘任期间发生私放(带)运动员参加比赛或表演的;
6.教练员聘任期间发生私自培训或代训运动员,或者利用选招和带训运动员,索要收受钱物,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
7.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 各训练单位主教练的续聘解聘,需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和人事处审批;教练员和助理教练员的续聘解聘工作,由各训练单位研究决定,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和人事处备案。
第十八条 被解聘的教练员,属省体育局编制内教练员,可另行安排工作,身份、待遇根据新工作岗位确定。
鼓励被解聘的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经所属单位批准同意下基层支教。基层支教期间,原单位应明确其目标任务,并委托基层单位对其进行考核管理。基层支教期间,考核仍不合格的,由该教练员所属单位另行安排工作(触犯国家反兴奋剂有关规定或受到刑法处罚的教练员除外),身份、待遇根据新工作岗位确定。
被解聘的教练员属社会聘用或外单位工作人员,解除其人事代理、劳务合同或借调关系等。
第十九条 各协会、俱乐部制的优秀运动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皖体竞〔2019〕09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安徽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
安徽省体育局办公室 2021年7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