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照护责任的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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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照护责任的意见

皖民务字〔2021〕62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网信办、法院、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团委、妇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201号),现就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照护责任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方面的决策部署,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落实家庭的主体责任,提升农村留守儿童的委托照护质量,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照护的指导以及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父母的委托主体责任

1.严格确定被委托人。父母在外出务工前,应当委托有照护能力的成年人代为照护未成年子女。父母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因素,确认无法律法规明确的禁止委托情形,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明确被委托人后,父母要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子女实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

2.加强委托照护的指导。外出务工的父母要与留守子女、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委托照护情况,包括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父母接到村(居)民委员会、学校以及其他有关方面关于委托照护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通知后,要及时采取干预措施,督促指导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经督促,被委托人仍履职不到位的,父母要及时更换被委托人。

(二)支持提升委托照护的质量。

3.丰富教育关爱内容。学校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引导农村留守儿童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控辍保学工作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其他各级教育资助政策,帮助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关爱档案,开展学业辅导,心理健康辅导等关爱帮扶工作。全面推进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优先保障农村留守儿童课后服务需求。健全家校联系制度,班主任要每学期至少上门家访一次,指导父母及被委托人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学习等情况。

4.完善健康关爱体系。根据农村留守儿童的特点和需求,协助和支持父母及被委托人开展科学喂养、营养膳食指导、卫生习惯与健康行为、青春期性与生殖健康、心理健康、意外伤害预防与自我防护、疾病预防以及疫苗接种等方面的健康教育活动,提升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意识和水平。依托县、乡、村三级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健康问题和需求。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和支持专业社会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5.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指导父母及被委托人落实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重视以身作则和言传身教,以自身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教育影响和帮助孩子养成好思想、好品格、好习惯。依托学校、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以及家长学校,为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及被委托人提供常态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者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6.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以及其父母、被委托人提供安全教育,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落实学校保护责任,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校以及农村社区周边的社会环境治理,严厉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网络保护,指导监督网络运营者有效履行未成年人信息网络保护的平台责任,有效遏制农村留守儿童沉迷网络游戏、过度消费等行为。

(三)强化委托照护的监督。

7.建立“2+4+N”走访核实机制。村(居)民委员会要在寒假、暑假分别开展一次农村留守儿童集中走访,在每季度分别开展一次农村留守儿童家庭随访,全面核实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照护等情况,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档案。对监护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重病重残的农村留守儿童,要加大走访频次,确保其得到妥善照料。村(居)民委员会在走访核实中一旦发现农村留守儿童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或者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劝诫,并报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经劝诫,父母以及被委托人仍拒不履职或者履职不到位的,村(居)民委员会要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符合强制报告情形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8.建立“1+4+N”评估帮扶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方面关于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照护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报告后,要立即启动评估帮扶机制,牵头组织乡镇(街道)派出所、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社会工作站、农村留守儿童就读的学校、农村留守儿童实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对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照护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确定有针对性的帮扶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报县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到农村留守儿童评估帮扶工作中来。对于协调难度大或者帮扶效果差的重点个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向县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报告。

9.建立“1+9+N”部门会商机制。县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或者其他有关方面通报的重点个案,要立即组织网信、法院、检察院、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团委、妇联等九家单位进行集体会商,明确处置和干预的举措,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好后续跟踪指导工作。县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可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商,合力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10.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落实强制报告线索的受理、调查、处置、反馈的规定,强制报告责任单位的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指导、督促、检查职责,切实提高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现、识别、报告的意识与能力。对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是发挥协调机制的统筹作用。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照护责任落实情况作为协调机制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解决重大事项。市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工作的督导和检查,依托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平台为县级处置重点个案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重点督办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适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工作督查。

二是密切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工作,履行基本生活兜底保障以及临时监护、长期监护等职责。网信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网络媒体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权益受侵害事件。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审理农村留守儿童受侵害、撤销监护人资格以及变更、指定监护人案件。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工作,推动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落实学校保护规定。公安部门要依法及时受理、处置有关组织、个人或强制报告主体对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情形的报警,对失职父母或者被委托人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理。卫生健康部门要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服务体系,做好受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医疗救治工作。团委要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依托12355等线上线下服务未成年人阵地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法治教育、心理健康、网络素养等服务。妇联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及被委托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三是动员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加快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建设,培育发展基层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工作者等专业人员,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不同特点,提供亲情关爱、心理疏导等服务。加大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探访、监护评估、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宣传教育等服务的力度,引导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优先聘请村(居)儿童主任协助开展上述工作,并适当帮助解决交通、通讯等必要费用。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引导企业督促员工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浓厚氛围。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委网信办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共青团安徽省委

                                    安徽省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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