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体育类体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体总〔2021〕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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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体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体育类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进一步规范省级体育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发挥社会组织在安徽省竞技体育、群众体育、体育产业、体育文化等体育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社会组织,是指在安徽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由安徽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省级体育类社会组织。

第三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要围绕“加快建设体育强省”的目标,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内部管理,坚持规范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改革方向,积极推进自身建设和项目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安徽省民政厅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对省级社会组织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安徽省体育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授权并委托安徽省体育总会对省级体育类社会组织开展政策和业务指导、实施行业监管和提供服务,具体职责如下:

(一)强化行业指导与管理,转变管理思路,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工作机制,畅通联系渠道,主动了解掌握在体育行业领域内活动的行业协会商会基本情况,积极开展政策和业务指导。

(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对本行业、本领域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工作方案等。

(三)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本行业领域内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引导其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行业立法、规划、标准制定、数据统计、评估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

(四)依法依规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活动实施行业监管,开展专项治理,查办或协助查办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指导社会组织赛事活动、对外交流、研讨会、展会等业务活动的开展;负责指导、监督社会组织公开出版物的有关工作。

(五)指导、监督社会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推动社会组织的规范发展;负责社会组织筹备申请和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工作及社会组织年检、换届的审查;负责社会组织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法人)人选任职资格审查。

(六)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裁判员管理工作以及其他业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指导、监督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制度进行财务工作。

(七)负责指导社会组织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指导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三章  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 社会组织成立。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经安徽省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后,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安徽省民政厅申请筹备。

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筹备之日起个月内,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等。经安徽省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后,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安徽省民政厅申请成立登记。

社会组织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后,30日之内向安徽省体育总会备案。

第六条  社会组织事项的变更。

社会组织名称、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时,须提交变更申请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经安徽省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后,到安徽省民政厅办理备案手续。

社会组织章程、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事项变更时,提交变更申请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经安徽省体育总会审查后,到安徽省民政厅办理备案手续。社会组织法人变更前,须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任期内财务审计报告。

第七条  注销登记。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应在安徽省体育总会等部门的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经审查同意后,到安徽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换届工作。社会组织应按照章程的届期规定如期进行换届,换届大会前,向安徽省体育总会提交换届申请报告,包括换届准备情况、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新任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候选人名单、章程修改草案及说明、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会议议程等相关文件材料,安徽省体育总会进行审查后批复。以上文件材料同时报安徽省民政厅审核。

批复同意换届后,社会组织召开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后向安徽省体育总会提交换届报告及相关材料,经审核后,社会组织到安徽省民政厅办理换届备案登记。

社会组织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体育总会审核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并应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第九条  负责人管理。社会组织及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退离休领导干部年龄不得超过65岁,其中正厅级领导年龄不得超过68岁)。任职期限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条  年度检查。社会组织每年331日前,应登陆“安徽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经安徽省体育总会初审后,递交安徽省民政厅进行终审。

第十一条  党建工作。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规范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社会组织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加强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社会组织须合法取得活动经费和收入。

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社会组织印章的使用,遵循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应落实专人保管,做好印章管理,档案记录和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社会组织应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工作,维护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做到及时收集资料、整理资料,以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社会组织应规范信息公开工作,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并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报告。社会组织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安徽省体育总会报告。重大事项包括:换届选举、变更登记、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学术研讨、成果展览、招商推介、广告、出版刊物、设立机构、创办实体、党组织建设、接受捐赠、举办跨地域活动等;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等。

每年年底前,社会组织向安徽省体育总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赛事活动审批备案。社会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对体育类社会组织举办的各类赛事活动采取备案审批制度。由省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须提前1个月向省体育总会备案。需省体育局或省体育总会作为主办承办单位的赛事活动,经省体育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裁判员管理。社会组织负责对本项目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日常管理工作。安徽省体育总会对裁判员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所办内部刊物和研讨会、展会等的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将配套相应的指导性意见。同时也将作为社会组织参加各级评选表彰、获取政府资助和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体育总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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