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体育类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体育类社会组织负责人的任职管理,促进体育类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监察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组字〔2013〕18号)、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管理的通知》(皖组通字〔2016〕40号)、省民政厅《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皖民管函〔2016〕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由安徽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省级体育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
第三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是指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
第四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热爱体育、乐于奉献,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退离休领导干部年龄不得超过65岁,其中正厅级领导年龄不得超过68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连任不超过2届。
第六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组成,应充分体现社会性、代表性和权威性。人员组成如下:
会长1名,可由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的领导干部、知名企业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优秀体育工作者担任。
副会长若干名,一般为3—13名,可由热心支持体育事业发展的企业家、优秀体育工作者、专家学者、与协会业务相近的有关单位领导等人员组成。
秘书长1名,一般应为专职。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
第七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拟任负责人通常不得超过 15 人,一个单位一般不得有两人以上同时作为某一社会团体拟任负责人。
第八条 党政机关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或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体育类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
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兼职的,审批把握的标准应从工作需要出发,严格遵守相关、从严的原则,根据个人本职业务、曾经从事的工作或专业特长,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
企事业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职不得超过1个,一般不得兼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如因工作需要兼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需由社会组织出具邀请函、事业单位出具同意函,按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竞技体育类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相关运动训练单位选派优秀领导干部担任。
第九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且所兼职社会组织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组织职务,兼职不超过两届。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组织或兼任境外社团职务。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年满65周岁(正厅级领导年满68岁),应主动辞职,不再等到换届时免职。
第十条 拟邀请军队人员在社会组织任职的,按军队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拟邀请体育系统外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任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会员代表等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选举方式产生。社会组织负责人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或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选举结果须有到会会员(会员代表)或理事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罢免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或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会员(会员代表)或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十六条 兼职人员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备案制度,依据省民政厅规定执行。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社会组织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社会组织负责人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办法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体育总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