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科农〔2021〕6 号
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2021年3月31日省委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银保监局
安徽省供销社
2021年5月10日
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
建设的实施意见
根据科技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保监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的《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农〔2020〕192号),为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业科技服务效能,引领和支撑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厘清职能、明确定位,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开放协同、多元融通,重心下沉、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以增加农业科技服务有效供给、加强供需对接为着力点,以提高农业科技服务效能为目标,以农技推广机构、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等市场化社会化科技服务力量为依托,加快构建开放竞争、多元互补、部门联动、协同高效的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为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供有力保障。
二、推进农技推广机构服务创新
(一)加强农技推广机构能力建设。结合皖北、皖南及皖西不同区域农业生产生态条件、产业发展特点等,聚焦公益性服务主责,进一步加强农技推广机构建设,保障必需的试验示范条件和技术服务设备设施。支持农技推广机构开展共性关键技术集成示范推广,提升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防范应对重大疫情、突发灾害等能力。指导建设集示范展示、指导培训、科普教育等多功能一体化的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500个以上,推广优质安全、节本增效、生态环保的主推技术1000项以上,全省农业主推技术到位率超过95%。(牵头部门:省农业农村厅,完成时限:2022年)
(二)提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服务水平。鼓励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为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程化、精准化和个性化科技服务。加强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农业科技人员素质提升计划,对全省基层农技人员开展脱产业务培训。发挥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对经营性农技服务活动的有效引导和必要管理作用。在脱贫地区和其他有需求地区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牵头部门:省农业农村厅,完成时限:2022年)
(三)创新农技推广机构管理机制。积极落实农业技术推广责任制度,完善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指标的考评体系,建立与考评结果挂钩的经费支持机制。加强对农技人员的工作完成情况、农民对服务满意情况和技术水平等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与表彰奖励、职称评定等挂钩。加强考核评估,建立实际贡献与收入分配相匹配的内部激励机制,允许农业科技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的前提下,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提供技术增值服务并合理取酬,充分发挥收入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牵头部门:省农业农村厅,完成时限:2022年)
三、加强高校和科研院所服务功能
(四)激发高校和科研院所农业科技服务动能。将服务“三农”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成效作为科研考核、人才评价、学科建设等各类评估评价和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鼓励引导高校和科研院所面向省内外招聘专职科研推广岗位人员,设置一定比例的推广教授和研究员岗位,并将农业科技服务成效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高校和科研院所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建设以涉农高校和科研院所农业科技人才为主体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立16个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示范基地达到400个以上,推广应用省级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突破200个,对接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少于1000个。(牵头部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完成时限:2022年)
(五)创新高校和科研院所农业科技服务方式。支持农(林)综合站、农技推广示范基地,以及农(林)种质资源库(圃)、专家大院等建设,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实现共享。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入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100+N”开放协同创新体系,大力开展乡村振兴智力服务,推广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服务模式,提升服务效果。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和服务基地,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强化创新链,支撑产业链,激活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分享利益链。(牵头部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完成时限:2022年)
四、壮大市场化社会化科技服务力量
(六)提升供销合作社科技服务能力。抓好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生力军和综合平台的独特作用,以“科技服务”为重要措施,推动服务贯穿于农业生产过程的各个阶段。创新科技信息化服务方式,重视新媒体技术运用,借助QQ、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运用网络直播新形式,搭建农业服务“云平台”,开展线上农技服务、产品培训直播。加强供销合作社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交流,积极将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到农业实践。(牵头部门:省供销社,完成时限:2022年)
(七)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农业科技服务。鼓励企业积极承担实施农业科技服务示范项目,提升开展农业科技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引导企业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创新创业载体,转移转化农村先进适用技术。支持企业根据自身特点与小农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开展农业生产全程技术指导与服务。加大农业科技服务企业培育力度,探索实施“技物结合”“技术托管”等创新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建立完善农业科技服务后补助机制,激励企业开展农业科技服务。(牵头部门: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完成时限:2022年)
(八)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社会组织科技服务能力。遴选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技术骨干参加农业科技培训,全省每年培训不少于1万人次。依托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省农业科技教育中心、省内涉农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省级每年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次、技术骨干不少于3000人次。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各类涉农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开展行业性、专业性技能培训和技术服务。结合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158”行动计划等,建设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科技示范基地,打造可看可学的“田间学校”。(牵头部门: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完成时限:2022年)
五、提升重点资源关键技术研发推广服务能力
(九)提高种质资源研发推广服务能力。加强生物育种关键技术研发,实施生物种业科技重大专项。开展农(林)业种质库(圃)绩效考核,引导农(林)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开展资源创新、技术服务、种质资源收集、鉴定和创制等,提高种质资源库(圃)服务能力。加强畜禽良繁场和农作物种子南繁、北繁等基地建设,提高制种、供种能力。(牵头部门: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完成时限:2022年)
(十)提升农业品牌创新服务水平。打造一批地域特色突出、产品特性鲜明的区域公用品牌。大力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支持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着力推动全产业链标准化生产。加快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全领域的应用,着力打造一批数字化带动特色产业提升的典型。(牵头部门: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完成时限:2022年)
(十一)加强耕地质量保护。深入实施“藏粮于地”战略,坚持耕地保护“量质并重”和“用养结合”,强化调查、监测与评价。以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耕地退化治理区和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等为重点,分区域、分类型开展耕地质量培肥改良与治理修复,统筹推进农艺、工程、生物、化学等保护和利用措施,构建耕地质量保护长效机制。(牵头部门: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完成时限:2022年)
六、提升农业科技服务综合集成能力
(十二)加强科技服务县域统筹。把县域作为统筹农业科技服务的基本单元,创新农业科技服务资源配置机制,引导科技、人才、信息、资金、管理等创新要素在县域集散。支持有条件的县(市)结合当地农业特色资源发掘、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强化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推广“一站一盟一中心”模式(综合站、现代农业产业联盟、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牵头部门: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完成时限:2022年)
(十三)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聚焦乡村振兴的科技需求,发挥科技特派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在乡村转化应用。根据双向选择、按需确认、精准对接的要求,选认省级科技特派员500名以上。引导中央驻皖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作为省级科技特派员法人单位,根据各地需求进行对接服务。支持科技特派员以科技成果或知识产权入股、资金入股、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与服务对象结成“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支持从高校和科研院所选认符合条件的科技特派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到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兼职从事科研活动,并取得合法报酬。健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科技特派员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牵头部门:省科技厅,完成时限:2022年)
(十四)加强农业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积极争创合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优化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布局,完善管理办法和监测评价机制,将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成效作为重要考核内容。支持农(林)综合站与农技推广示范基地、“星创天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平台建设。争创涉农国家创新平台,加强省级涉农技术创新中心等建设,促进政产学研用结合。加强对科技服务平台的绩效评价,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引导支持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依据。(牵头部门: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完成时限:2022年)
(十五)提升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强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建设,开展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集成应用示范推广,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科技服务中的示范应用,探索“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新手段,提高服务的精准化、智能化、网络化水平。积极推进农业科技大数据标准化能力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加快建设覆盖省、市、县三级的科技特派员信息化服务平台,提高科技特派员信息化管理水平,提升各类科技服务主体的服务水平。(牵头部门: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完成时限:2025年)
七、强化农业科技服务实施保障
(十六)提高农业科技服务供给能力。有效整合我省现有科技资源,建立协同创新机制,推动产学研、农科教紧密结合,支持各类科技服务主体开展农业重大技术集成熟化和示范推广。加强省级科技计划对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领域的支持,优化省级农业科技项目形成机制,聚焦地方特色产业发展需求,在生物育种、农产品加工、农村信息化、农机装备等领域着力突破一批共性关键技术。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部署产业链,统筹推进农业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创新,探索形成系列化、标准化、高质量的农业技术成果包,着力提高农业科技服务供给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牵头部门: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完成时限:2022年)
(十七)加大多元化资金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申报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和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统筹各类涉农资金支持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农业科技创新引导支持政策,将存量和新增资金向引领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的科技服务领域倾斜,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开展“特色产业+金融+科技”试点,着力解决适应性农业发展中金融资金短缺、科技支撑不足的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推广科技创新券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担保、保险等服务,在业务范围内加强对农业科技服务企业的中长期信贷支持。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投入资金的风险评估和管控,保障资金安全。(牵头部门:省财政厅、省银保监局、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八)加强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引导各类人才向大别山等革命老区、皖北地区、沿淮行蓄洪区和基层一线流动,鼓励更多专业对口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专业技术服务。在专业技术人才较为集中的农业、林业、水利系统乡镇基层单位,探索建立高级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职称评聘制度。经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试点的基层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定向评价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仅限同级基层单位内适用。落实好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壮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才队伍,大力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发挥各级继续教育基地功能,加强农业科技培训和农村科普。(牵头部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完成时限:2022年)
(十九)加强农业科技服务组织领导。加强党对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密切协作配合,在政策制定、项目实施、工作部署、资金投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将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纳入市县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考核内容,充分发挥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的牵头作用,统筹推进我省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建立健全我省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监测评价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牵头部门: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及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