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功勋运动员(教练员)奖章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体人〔2021〕22号
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2021年3月29日省体育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对《安徽省功勋运动员(教练员)奖章评定办法》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功勋运动员(教练员)奖章评定实施意见》印发,请贯彻执行。
安徽省体育局
2021年3月29日
安徽省功勋运动员(教练员)奖章评定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了表彰我省在国内外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突出奥运、全运导向,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时期体育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全省体育系统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
第三条 授予安徽省功勋运动员(教练员)奖章,主要依据运动员、教练员在国内外大赛的比赛成绩,同时结合其政治思想表现、体育道德作风等情况进行评定。
第四条 安徽省功勋运动员奖章分为三等:安徽省功勋运动员金质奖章、安徽省功勋运动员银质奖章、安徽省功勋运动员铜质奖章。
第五条 授予安徽省功勋运动员奖章的条件:
一、安徽省功勋运动员金质奖章,奖给奥运会冠军获得者、全运会竞技体育项目冠军获得者和世界纪录创造者;
二、安徽省功勋运动员银质奖章,奖给奥运会第二、三名获得者,全运会竞技体育项目第二名获得者,全运会小项项目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冠军获得者,亚运会冠军获得者和亚洲纪录(须高于全国记录)、全国记录创造者。
三、安徽省功勋运动员铜质奖章,奖给奥运会第四至八名获得者,全运会竞技体育项目第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小项项目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第二、三名获得者,非全运会项目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冠军获得者,亚运会第二、三名获得者,全运会群众体育项目冠军获得者。
四、凡符合授予安徽省功勋运动员奖章条件的集体项目、团体项目的主力队员,按上述等级评定。非主力队员按低一等级评定。
第六条 功勋教练员奖章等级与功勋运动员奖章等级相同。
第七条 授予安徽省功勋教练员奖章的条件:
一、运动员(队)取得获奖名次前,直接连续培训该运动员(队)的时间达两年以上的主教练,可根据运动员所创造的运动成绩,评定相应等级的功勋教练员奖章。
二、直接连续培训运动员(队)在两年以下、一年以上的主教练,按运动员获奖章等级低一等级评定。
第八条 各训练单位每年12月底前,按照各级奖章规定的条件,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提出对获奖运动员、教练员评定奖章的申请,报省体育局人事处。
第九条 省体育局人事处、竞技体育处负责对各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初审意见,经省体育局同意并进行公示后,作出表彰决定,颁发奖章。
第十条 创造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和全国纪录,必须分别由国际单项运动协会、亚洲单项运动协会和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第十一条 安徽省功勋运动员(教练员)为全省体育系统荣誉称号,与工资、奖金、晋升职级等不挂钩。
第十二条 运动员、教练员虽已具备授奖的运动成绩,但因违规违纪受到纪律处分,不予奖励;已经颁发奖章者,由省体育局做出追回奖章的决定。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在安徽省体育局,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功勋运动员(教练员)奖章评定办法》(皖体人〔2012〕54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体育局办公室 2021年3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