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功勋运动员(教练员)奖章评定实施意见(皖体人〔2021〕2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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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功勋运动员(教练员)奖章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体人〔202122

 

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2021329日省体育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对《安徽省功勋运动员(教练员)奖章评定办法》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功勋运动员(教练员)奖章评定实施意见》印发,请贯彻执行。

                       

                               安徽省体育局

                               2021329

 

安徽省功勋运动员(教练员)奖章评定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了表彰我省在国内外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突出奥运、全运导向,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时期体育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全省体育系统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

第三条  授予安徽省功勋运动员(教练员)奖章,主要依据运动员、教练员在国内外大赛的比赛成绩,同时结合其政治思想表现、体育道德作风等情况进行评定。

第四条  安徽省功勋运动员奖章分为三等:安徽省功勋运动员金质奖章、安徽省功勋运动员银质奖章、安徽省功勋运动员铜质奖章。

第五条  授予安徽省功勋运动员奖章的条件:

一、安徽省功勋运动员金质奖章,奖给奥运会冠军获得者、全运会竞技体育项目冠军获得者和世界纪录创造者;

二、安徽省功勋运动员银质奖章,奖给奥运会第二、三名获得者,全运会竞技体育项目第二名获得者,全运会小项项目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冠军获得者,亚运会冠军获得者和亚洲纪录(须高于全国记录)、全国记录创造者。

三、安徽省功勋运动员铜质奖章,奖给奥运会第四至八名获得者,全运会竞技体育项目第名获得者,全运会小项项目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第二、三名获得者,非全运会项目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冠军获得者,亚运会第二、三名获得者,全运会群众体育项目冠军获得者

四、凡符合授予安徽省功勋运动员奖章条件的集体项目、团体项目的主力队员,按上述等级评定非主力队员按低一等级评定。

第六条  功勋教练员奖章等级与功勋运动员奖章等级相同。

第七条  授予安徽省功勋教练员奖章的条件:

一、运动员(队)取得获奖名次前,直接连续培训该运动员(队)的时间达两年以上的主教练,可根据运动员所创造的运动成绩,评定相应等级的功勋教练员奖章。

二、直接连续培训运动员(队)在两年以下、一年以上的主教练,按运动员获奖章等级低一等级评定。

第八条  各训练单位每年12月底前,按照各级奖章规定的条件,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提出对获奖运动员、教练员评定奖章的申请,报省体育局人事处。

第九条  省体育局人事处、竞技体育处负责对各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初审意见,经省体育局同意并进行公示后,作出表彰决定,颁发奖章。

第十条  创造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和全国纪录,必须分别由国际单项运动协会、亚洲单项运动协会和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第十  安徽省功勋运动员(教练员)为全省体育系统荣誉称号,与工资、奖金、晋升职级等不挂钩。

第十  运动员、教练员虽已具备授奖的运动成绩,但因违规违纪受到纪律处分,不予奖励;已经颁发奖章者,由省体育局做出追回奖章的决定。

第十  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在安徽省体育局,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功勋运动员(教练员)奖章评定办法》(皖体人〔201254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体育局办公室               20213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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