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新出字〔2021〕17号
印发《关于规范安徽省出版产业园区(基地)和版权示范单位(园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新闻出版版权行政部门,安徽日报报业集团、安徽出版集团、安徽新华发行集团,部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关于规范安徽省出版产业园区(基地)和版权示范单位(园区)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新闻出版局
2021年1月28日
关于规范安徽省出版产业园区(基地)和版权示范单位(园区)管理的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出版产业园区(基地)和版权示范单位(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管理,促进出版版权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出版产业基地(园区)管理办法》(国新出发〔2019〕22号)、国家版权局《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国版发[2013]4号)和安徽省文化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皖文强办字〔2012〕2号),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 园区是指经省新闻出版局或省版权局认定,主要提供出版产品和服务、版权保护管理和产业发展,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优秀企业或产业集聚区域。
第三条 根据产业规模、集聚程度、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类型等,将园区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安徽省印刷产业园,是指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较完善的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并有一定的产业规模、产业聚集效应和影响力,集印刷、物流、科研、商务等于一体的特定区域。
(二)安徽省出版物发行基地,是指具有一定的出版物发行产业规模、产业集聚效应和较完善的产业配套服务体系的特定区域或项目综合体。
(三)安徽省版权示范单位,是指在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产业发展、版权保护与管理、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在全省具有示范效应的企事业单位、相关机构和经营市场。
(四)安徽省版权示范园,是指在版权保护与管理、集聚版权要素、促进版权贸易、推动版权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在全省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园和产业集群。
第四条 申报园区的具体行业范围分别如下:
(一)申报安徽省印刷产业园的具体行业范围为:印刷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业、印刷设备研发制造销售业、文化用品及印刷产品物流业,以及与印刷相关的其他行业。
(二)申报安徽省出版物发行基地的具体行业范围为: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等出版物批发零售业,以及与出版物发行相关的其他行业。
(三)申报安徽省版权示范单位(园区)的具体行业范围为:新闻出版业、广播影视业、文学艺术业、文化创意业、广告设计业、计算机软件业、信息网络业、版权中介服务行业以及其他与版权有实质性关联度的行业。
鼓励从事以上行业的国有、民营及其他类型的企业或单位申报印刷产业园、出版物发行基地、版权示范单位和版权示范园。
第五条 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安徽省版权局是园区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园区的评选、认定、考核及有关的组织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各类政策,对园区搞好相关服务,在项目申报、信息服务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并从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出版产业基地(园区)、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和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园区认定条件。
(一)安徽省印刷产业园认定条件:
1.符合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我省印刷产业发展规划,立项审批手续完备。
2.规划面积0.5平方公里以上(或建成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系数大于等于40%,容积率大于等于1.0。
3.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或建设初期3年内,建成的产业项目总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入驻的印刷企业5家以上,印刷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园区年度总收入的60%以上。
4.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单位,包括在省内注册登记的公司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园区管理委员会,配备5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园区规划管理、对外招商、项目申报、入驻企业属地注册、印刷产业统计、知识产权保护、安全保障等全方位服务,开发单位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
5.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许可手续。园区内印刷企业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安徽省出版物发行基地认定条件:
1.符合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有专门的基地建设和发展规划,立项审批手续完备。
2.规划面积0.2平方公里以上(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3.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或建设初期3年内建成的出版物发行产业项目总投资达到6000万元以上),入驻的出版物发行单位不低于15家,并占全部入驻企业数70%以上,出版物发行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基地年度总收入的70%以上。
4.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单位,包括在省内注册登记的公司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基地管理委员会,配备3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基地规划管理、对外招商、项目申报、入驻企业属地注册、出版物发行产业统计、出版物发行安全保障等全方位服务,开发单位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
5.基地内出版物发行企业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安徽省版权示范单位(园区)认定条件:
1.有健全的版权保护制度,设立版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有较为完善的版权保护运行机制,在全省具有推广价值。
2.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注重智力成果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在智力成果的创作、传播、使用领域具有示范效应。
3.遵法守规、诚信经营,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盗版制品,软件正版化率达100%,无恶意侵权盗版行为。
4.有较完善的版权保护宣传和培训机制,员工具有版权保护意识,单位和园区(基地)内部有良好的版权保护氛围。
5.申报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申报主体为教学科研单位的,须以版权为核心,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业务,科研成果突出;申报主体为园区(基地)的,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20家以上,或者在特定区域内已形成具有全省性影响的产业集聚基地,其中60%以上的企业在产品、服务、技术、人才等方面与版权有实质性关联。
6.具有一定数量的原创作品或者自主版权产品。
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园区的认定条件可作适当调整,具体由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推荐申报
第七条 申报园区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安徽省出版产业园区(基地)需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园区管理机构属企业性质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2.园区管理机构属政府派出机构(管委会)的,需提交所在市和县(市、区)政府下发的文件;
3.园区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
4.园区内印刷产业(出版物发行产业、出版物发行企业)发展情况的报告(须附上园区内出版物发行单位目录);
5.园区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增加值、投资额度等相关统计数据(经统计部门认定并加盖公章);
6.园区近两年获得奖励和荣誉证书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7.园区内企业或文化产品获得奖励、专利、名牌称号和荣誉证书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8.认定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安徽省版权示范单位(园区)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填写《安徽省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申报表》。
2.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园区(基地)基本情况,开展版权工作相关情况(对照申报条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3.申报主体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和有关许可的资质证明复印件等。
4.版权保护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版权保护工作制度、《作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正版软件授权书等。
5.认定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无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新闻出版版权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相关园区进行梳理,遴选条件相对成熟的,进行重点培育和指导,并积极做好申报园区相关工作。
申报省出版产业园区(基地)的,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经所在县(市、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由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省新闻出版局。
申报省版权示范单位(园区)的,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由市版权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省版权局。
省直新闻出版版权企业(单位)直接向省新闻出版局或省版权局申报。
第四章 评审认定
第十条 园区评审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园区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拟认定命名的园区初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命名为安徽省印刷产业园、出版物发行基地、版权示范单位和版权示范园,并授予标牌。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对省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复查和巡检,建立完善退出机制。原则上每两年复查、巡检一次。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组织园区之间交流经验,相互观摩学习,对园区管理、业务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五条 对在促进新闻出版版权产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园区以及在园区培育推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市级新闻出版版权部门,主管部门将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六条 园区应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发展情况,并送所在地市、县(市、区)新闻出版版权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园区,将予以警告、直至摘牌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资格的;
(二)宣传虚假产品及服务信息的;
(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四)提供的产品、服务信息或其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及时处理重大侵权案件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经复查应予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十八条 园区在经营性质、发展方向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有重大兼并重组、重大产业项目等事项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意见由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安徽省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办公室 2021年1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