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 管理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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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

管理的通知

淮发改商服〔202127

 

县、区发改委各燃气经营企业:

《关于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淮发改商服〔20199)现已到期,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管理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132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普通居民住宅(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下同)燃气工程安装费标准为每户2060元;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

二、已建普通居民住宅新增燃气工程安装费标准为每户2000由申请人直接向燃气经营企业支付。城市低保家庭家庭实行优惠,燃气工程安装费标准1000/户,具体由低保户持市民政部门相关证件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

三、已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内的居民小区,燃气改造工程安装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县区根据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专营单位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2148号)结合实际确定,其中改造中涉及的计量装置费用不得向居民收取。 

四、非居民、别墅及特殊需求的居民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定额标准等协商确定。

五、用户有预留加装燃气设施需变更管材管道等特殊需求的,应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燃气经营企业可另收材料费、工时费等合理费用。燃气经营企业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实行明码标价。

六、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不得向用户收取国家、省及市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不得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本通知自2021123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12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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