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收费标准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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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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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推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征收管理,根据《淮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坚持排污者付费的原则,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1、城市居民:3.50//月;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2.50//月;

3、旅店业、餐饮业、娱乐业(含网吧)、广告装璜业:

其中:旅店业、餐饮业、娱乐业(含网吧)按营业收入的0.40%,广告装潢业按营业收入的0.20% ;  

4、建筑施工单位:按承包工程总造价的0.16%

5、集贸市场(含各类专业市场):1.50/平方米/月;

6、营运客车:

出租车0.50/座位/月,客运车0.15/座位/月,公交车0.20/座位/月,货运车6//月;

7、企业:1.50//月;

8、非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0.25//月。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保障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减免政策和对象:对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按照不增加新的负担、不降低生活标准的原则,其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先征后返,由民政局在安排低保补助标准时统筹考虑;对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征收对象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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