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供销社化解职工债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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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供〔2021〕18号

 

 

关于印发《淮南市供销社化解职工债务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留守处),机关各科室:

《淮南市供销社化解职工债务暂行办法》已经4月30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淮南市供销合作联合社

                              2021年5月10日

淮南市供销社化解职工债务暂行办法

 

妥善化解职工历史债务切实解决职工实际困难,依照中共淮南市委印发的《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的实施意见》(淮发〔2004〕26号)文件精神,根据职工债务情况和租赁收入状况,特制订此办法。

    第一条:债务化解范围包括:市供销社所属企业改制时职工缴纳的股金、集资款;企业职工2004年之前退休垫付的单位应缴养老保险费、应报未报的住院医药费;其他需化解的职工债务

    第二条:坚持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原则优先化解去世职工务,优先化解离退休职工务,优先化解患重病特困职工

    第三条:坚持量入为出原则租赁收入的企业留守处,职工债务从租赁收入中支付;无租金收入的企业留守处,职工债务由市社统筹解决

    第四条:各企留守处负责本单位职工历史债务清理化解工作,把化解职工债务和信访维稳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化解职工债务每次限额原则上每人每年不得超过3000元。

    第五条:各企业留守处每年年初拟定债务化解方案,并提供职工债务原始票据等佐证材料,报市社社有资产管理科,社有资产管理科会同法规审计科和组织人事科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第六条:经审核符合债务化解条件的提交市社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后由债务职工提供本人银行卡号,并按既定渠道进行转账支付。

    第七条:各企业留守处要认真执行财经纪律,严防弄虚作假,及时处理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此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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