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林票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马林〔2025〕86号
各县区、开发园区林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分局:
根据中共马鞍山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5年度深化改革重点选题的通知》(马改委发〔2025〕2号)文件精神,经马鞍山市林业局、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马鞍山监管分局研究同意,现将制定的《马鞍山市林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马鞍山市林业局 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马鞍山监管分局
2025年10月17日
马鞍山市林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落实《安徽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部署,以“国有+集体”合作模式为切口,促进林农增收,提升集体林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林票的制发、交易、使用、注销、监督,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票,是指国有企事业单位流转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的集体土地(主要指的是纳入补充林地储备库的土地)和现有林地,开展合作造林或合作经营,并由国有企事业单位按占有份额制发的股权凭证。
本办法规定的林票分为两种类型:合作造林类、合作经营类。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地块,必须四至清楚、权属清晰且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需同意办理林权类不动产权证并流转给国有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林票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平等协商、自愿参与、质效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 合作造林类林票
第六条 在补充林地储备库开展合作造林的,由国有企事业单位主导经营。参与各方所占的股权份额,由国有企事业单位结合造林、抚育、管护、土地流转等费用投入,根据各方投入比例量化后确定,统一派发林票。
第七条 合作造林类型林票有效期为5年。合作双方须在前2年内完成造林并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合作土地按林地地类管理。后3年须做好林地管护。5年期满后,经各方协商一致后注销林票或继续延续林票。注销林票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就近国有林场共同管护经营。
第八条 对已完成造林的林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可按照协商一致的价格认购,用于履行林地征占用、涉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自愿生态补偿”。
第三章 合作经营类林票
第九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流转集体土地合作经营现有林地的,由双方约定各自所占的股权比例,并由国有企事业单位量化成林票。村集体可以按比例予以合理分配,由村集体、村民持有。林票分配应优先面向合作经营林地所在村民小组的成员,剩余份额依次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集体分配。
第十条 合作经营林木进行间伐、主伐时,应扣除木材生产成本(包括林业税费、生产工资、运费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费用等),所取得的经营利润按双方合同约定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在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下,合作经营类型林票要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获得合理收益。
第十二条 鼓励探索林下经济、森林康养等多元经营模式,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合法提升林地综合效益,增加村集体和村民收入,丰富收益分配方式。
第十三条 双方合作经营的合同到期后,收益按约定比例分配完毕,注销林票。
第四章 林票的制发和注销
第十四条 林票式样由市林业局统一设计、印制。林票应包含编号、股权比例、派发机构公章以及权益林地的位置、小班号、立地条件等信息。
第十五条 林票由国有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后派发,实行实名登记、台账管理。如发生遗失,持票人可向原派发单位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 经林票参与各方协商一致注销林票的,由派发林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收回原件,统一报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注销林票并向市林业局备案。
第十七条 纸质林票的面值分别为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
第五章 林票使用
第十八条 国有单位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林票原则上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 按照公平、合理、有序的原则,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社会资本所持有的林票在合规的产权交易平台挂牌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权益林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交易成功后,受让方和转让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派发机构备案并申请变更林票信息。
第二十条 国有单位应发挥服务社会职能,在合作经营中,对本单位派发的林票可以提供兜底保证。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社会资本可凭个人持有林票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林票持有人借款出现逾期,金融机构可依据第十九条或依托国有单位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用于林票项目且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经营权,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发证,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申报林业项目、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林票质押贷款期间不得转让。
第二十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发林票相关绿色金融产品及配套保险产品,支持林票健康发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林业、自然资源、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林票涉及的林地、不动产权办理、交易、质押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金融监管、乡镇政府联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辖区内林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问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关配套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省其他政策文件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试行)由马鞍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马鞍山市林票样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