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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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马开管〔202521

 

各局室(部门)、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95日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以新型技术改造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58号)、《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赋能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1+X”政策体系的通知》(党办〔2024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推进经开区科技创新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培育主体类

(一)支持科技创新主体培育

1.在市级政策之外,对首次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奖励20万元;首次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10万元;首次认定的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奖励5万元;首次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企业奖励3万元。

2.在市级政策之外,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5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当年入库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0.5万元。

3.在市级政策之外,对首次认定的独角兽(培育)企业、哪吒(培育)企业、瞪羚(培育)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首次认定的独角兽企业、哪吒企业、瞪羚企业,分别奖励 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同一企业已享受培育企业奖励的,给予差额奖励。

(二)支持市场主体做大做强

4.对首次达到四上企业统计范围的企业,且连续两年均达到规模(限额)以上的,分两年予以奖励。其中: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每年10万元;商贸企业、服务业企业、电商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每年4万元;建筑业企业给予6万元奖励,每年3万元。

5.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含)-10亿元(不含)、10亿元(含)-30亿元(不含)、30亿元(含)-50亿元(不含)、超50亿元(含)的工业企业,且较上一年度增幅达10%的,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6.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1亿元(含)-5亿元(不含)、5亿元(含)-10亿元(不含)、超10亿元(含)的服务业企业,且较上一年度增幅达10%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7.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1亿元(含)-5亿元(不含)、超5亿元(含)的社会消费品零售企业,且较上一年度增幅达10%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8.对年营业收入5亿元(含)-10亿元(不含)、10亿元(含)-50亿元(不含)、超50亿元(含)的批发业企业,且较上一年度增幅达10%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三)发展首发经济

9.对当年开业的国内外零售、餐饮品牌首店,根据条件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二、科创生态类

10.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经评估给予最高每年300万元科技投入费用补贴;对新认定的省实验室、省产业创新研究院、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省院士工作站、省工程研究中心、省产业创新中心、省重点(联合共建学科)实验室、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特色产业创新研究院、省新型研发机构、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省企业研发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经评估给予最高每年200万元科技投入费用补贴;对新认定的市级上述平台,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经评估给予最高每年100万元科技投入费用补贴。(上述同一企业同一级别平台仅享受一次)。

11.支持省级以上揭榜挂帅创新平台建设。鼓励科技领军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等,共同揭榜组建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自建设之日起给予三年建设期运营经费支持,根据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对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给予 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与第10条不重复享受)

12.支持科创孵化载体(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在市级政策之外,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和服务业集聚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5万元奖励。根据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对考核优秀、良好的国家级孵化载体,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运营补助;对考核优秀、良好的省级孵化载体,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运营奖励;对考核优秀、良好的市级孵化载体,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运营奖励期限暂定三年。

13.支持高校师生创新创业。高校师生创办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3年内的企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2万元运营经费支持,单个人和单个企业仅享受一次。

14.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力度。对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在 5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超5000万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增长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15.加速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

1)鼓励企业承担国家重点科技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并通过验收的,按实际国拨经费10%奖励第一项目单位,单个项目奖励最高50万元。

2)对经过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按照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5万元。每登记一项科技成果奖励0.1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 3万元。

三、产业升级类

16.对当年获评国家灯塔工厂“ 国家卓越级和领航级智能工厂等高能级荣誉的企业给予300 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和10万元奖励。对企业获得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数字化生产线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17.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

18.对当年获评国家级5G工厂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19.对项目年度设备投资额 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不超过生产设备投资额的 10%给予最高2000 万元补贴。

20.支持工业企业入园上楼。对新建或改造达到容积率2.0以上的工业用地项目, 按照不超过开发建设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用和设备费用)的 5%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

四、对外开放类

21.对当年自营进出口总额达1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含)-10000万美元(不含)、10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且较上一年度为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22.对当年跨境电商进出口额 10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按照贡献度综合认定,分四档(一档1亿元(含)以上、二档5000万(含)到1亿元(不含)、三档3000万(含)到5000万(不含)、四档1000万(含)到3000万(不含))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对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当年度新增上线且实际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企业 10家以 上,清关单量200万单、500万单和1000万单以上的平台运营主体,分别给予最高 0.1/单、0.15/单、0.18 /单的运营奖励,最高200 万元。

23.鼓励境外投资者加大投资。对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600万元。

五、知识产权类

24.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管理

1)加强知识产权战略:对当年获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企业,每件奖励0.2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万元。开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工作,对当年首次获得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万元。当年入选安徽省发明专利百强榜前10位、前50位、51-100位的每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2)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对当年获得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每件一次性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万元。对当年获得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获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奖励 0.1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万元。

3)培育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对当年获得安徽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当年获得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对当年经备案后企事业单位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首次通过认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鼓励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对能力评价一至三级、四至五级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5.激励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

1)鼓励知识产权创新:对当年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全球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鼓励商业秘密保护:对当年获批省级、市级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站、点)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3)对当年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服务机构按规定创建知识产权联盟并向上级主管单位备案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6. 提升知识产权人才与服务

1)培育引进知识产权人才:对当年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正高级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职称的人才,分别给予2万元/人、2万元/人、1万元/人、0.5万元/人的奖励(需在马鞍山经开区缴纳社保)。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先进个人,分别给予2万元/人、1万元/人、0.5万元/人的奖励(需在马鞍山经开区缴纳社保)。对当年获得省、市知识产权优秀专员,分别给予1万元/人、0.5万元/人的奖励(需在马鞍山经开区缴纳社保)。 

2)培育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当年经备案同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国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具有国外专利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依法在马鞍山经开区内设立常驻代表处并正常开展业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经备案的园区孵化器等创新载体承建知识产权服务集聚区的且有5家以上机构入驻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审核流程

1.本政策明确可以重复支持以及市场主体培育、鼓励科技创新外,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同一设备、同一发票奖补,原则上与市级政策重复的,就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对于已经申报低等次的,补齐差额部分;同一企业就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已享受本区招商引资政策相关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相应条款的支持。

2.申报企业经营情况正常,申报政策所属年度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被依法认定的重大及以上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

3.对虚假申报,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个人,将依法追回财政奖励资金,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依法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进入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申报享受政府各类产业扶持政策。

4.政策申报责任部门:

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局):第1-18条、第21-22条;

投资促进局:第19条、第20条、第23条;

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第24-26条。

5.各政策申报责任部门牵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初步意见,并会同财政金融局等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形成初审结果报主任办公会和党工委会议研究形成拟奖补名单,拟奖补名单在经开区门户网及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进行公示,公示日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程序拨付。

6.资金拨付后满一年,各政策申报责任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政策执行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估,评价结果作为后期政策维护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7.本政策由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局)、投资促进局、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政策自202511日起执行,暂行三年,《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3版)》(马开管〔202345号)、《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马开管〔202459号)、《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科技创新企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马开管〔202461号)自动废止。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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