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局室(部门),年陡镇: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区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已于2025年9月1日第31次主任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9月4日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区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区房屋征收和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当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参照《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结合南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区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适用本实施细则。国家和省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对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征地公告前依法办理用地批准、规划许可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下列人员属于应安置人员:
1.征迁协议签订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认)及合法出生和婚入人员;
2.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义务兵和二期及以下士官、劳改劳教人员、在校大学生;
3.因国家政策性移民而迁入人员;
4.夫妻一方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另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夫妻双方仍在被拆迁房屋居住生活的。
(三)在首套安置房分配前,被拆迁房屋产权所归属的户中出现新增人口,向征迁组提出给予住房安置申请后,经征迁组审查符合规定,并报征迁部门确认的人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房屋未被拆迁的;
(二)暂住户或虽是长住户口但属租房居住的;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实际使用权、收益权,但不是拆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四)历次征地拆迁中已予住房安置或住房货币安置的;
(五)曾居住被拆迁房屋,但因各种原因已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以符合长住条件的;
(六)已享受福利分房、集资建房、房改售房等财政性城镇住房福利的。
第五条 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的住房及附属物按规定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公司予以评估,参照相关征迁政策以评估结果予以补偿。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第六条 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给予每人9000元的补助。
第七条 拆迁实行配购安置房方式对应安置人员进行安置。按照“一户一宅”原则,依据原主房的人均面积实行分档配购。
主房是指被征收人用以实际居住的生活用房,在宅基地以内所建的其他房屋(厕所、猪圈、柴房及其他简易搭建)为辅房。
分档配购安置方式:
1.原主房人均面积30㎡以下(含30㎡)的按30㎡/人配购,其中:20㎡以内(含20㎡)价格为450元/㎡,剩余10㎡价格为 650元/㎡。
2.原主房人均面积30㎡-40 ㎡(含40㎡)的按实际人均面积配购;其中:20㎡以内(含20㎡)价格为450元/㎡,人均配购面积20㎡以外的部分价格为650元/㎡。
3.原主房人均面积40㎡以上的,按40㎡/人配购。其中:20 ㎡以内(含20㎡)价格为450元/㎡,剩余20㎡价格为650元/㎡。
4.在首套安置房分配前出现合法婚入、自协议签订10个月以内新生人口,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可按450元/平方米优惠购买20平方米,但不得增改户型。
5.若子女达不到分户条件的,可按子女数,以年陡镇安置房建设成本价增购10~20㎡。
第八条 征收补偿安置优惠政策。
(一)应安置人员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按当时计划生育政策已领取独生子女证且不符合分户条件的独生子女,住房安置时一次性给予10000元补助或按450元/㎡增购安置房面积10 ㎡。
(二)分户条件:以户口本为依据,家庭应安置人口中为户籍制度改革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年满18周岁的可以分户。
第九条 被征收人房屋原有住房面积符合享受优惠购买安置面积条件,同时被征收人确认的安置房面积超过分档配购安置房面积的,每户可享受不超过20㎡的优惠面积。被征收人优惠购买安置面积中10㎡以内(含10㎡)价格为450元/㎡ ,剩余10㎡内价格为650元/㎡ 。对超出配购和优惠面积的以年陡镇安置房建设成本价购买;安置房产权面积低于配购加优惠面积的,差额部分由征收人按年陡镇安置房成本价回收。
第十条 房屋装潢按主房房屋拆迁总价10%与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房屋由征迁人按拆迁总价的10%进行回收,统一拆除。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在办理回迁安置时一并结算。
第十一条 过渡费的支付标准: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计算。
被征收人回购安置房并自行过渡或选择现房的,过渡期为12个月,标准每人每月300元,在被征收人房屋腾空由征收人验收后,打卡支付12个月过渡费。
选择期房的,在被征收人房屋腾空由征收人验收后,首次打卡支付12个月过渡费,超过12个月未安置的,自第13个月起,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过渡费以实际拿房时间为计算标准。过渡期为36个月,逾期未安置的按标准的两倍结算。逾期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计算;逾期15天(含)以上不足1个月的,按1月计算。
过渡期内有房屋分配的按人均占有面积计算过渡人口,领取安置房后过渡费延期3个月。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搬家后,征收人按每户房屋1000元的标准发放搬家费。被征收人腾空时不得破坏门、窗等房屋结构,交净房屋钥匙给征收人。经征收人清点确认被征收人未破坏房屋结构后,由征收人按平房户协议后 5日内腾空10000元、协议后10日内腾空5000元,楼房户协议后5日内腾空20000元、协议后10日内腾空10000元现场发放腾空奖励。被征收人每破坏一处主房结构,征收人扣除其拆迁奖励款500元,直到扣完为止。
第十三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有属于危重病、残疾、贫困、高龄等情形且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腾空交房的,由被征收人申请,经征迁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助:
(一)癌症、白血病、尿毒症等危重病的,补助3万元 /人,年龄小于50周岁的,再增加补助2万/人;
(二)残疾1级的补助2万元/人,残疾2级的补助1万元/人,残疾1级生活不能自理的,再增加补助2万/人;
(三)低保家庭补助1万元/户;
(四)高龄补助:80~89周岁的补助0.5万元/人,90~99周岁的补助1万元/人,100周岁以上的补助2万元/人。
以上补助条款被征收人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腾空交房经征收人验收后,领取房屋腾空验收单。验收单顺序号为该项目安置房选房号。
第十五条 对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的集体土地上工业企业征收的,按本细则的房屋(厂房)重置价以及当政〔2025〕4号文规定停业停产、搬迁等费用标准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由市征管局备案的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其结果作为征收补偿依据。对仅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用地与建设手续不完备的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 由相关单位按有关政策处理。
第十六条 征地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和按时完结项目奖励,按项目总费用5%计提。其中办公费用和不可预见费占总费用的3%,根据项目进度据实支付, 主要用于征迁工作中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误餐补助、购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各类办公用品及耗材等;按时完结项目奖励占总费用的2%,在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所有经费实施专项专用。特殊情况的,工作经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定。
第十七条 涉及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区的征迁工作,由年陡镇具体组织实施。涉及太白镇范围内的征迁工作,由年陡镇协商太白镇组织实施,征迁政策参照当涂县相关政策执行;奖励资金参照当涂县相关文件标准执行,由年陡镇从征迁专户据实支付至太白镇,具体支付至涉征村居及征迁工作人员的方式由太白镇制定。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明确的条款按《当涂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当政〔2020〕51号)、《当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当政〔2025〕4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
1.在土地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骗取征迁补偿安置费用、安置房,或者截留补偿费用的;
3.侵占、挪用补偿费用的;
4.阻挠、破坏征迁工作,妨碍执行公务的;
5.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擅自征地补偿安置的;
6.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二十条 评估、测绘等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或重大差错报告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日起执行,《关于印发<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示范园区)南区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马开管〔2020〕84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项目和已签署完成的征迁协议,继续适用原有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