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园区)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农业农村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医保部门、残联:
现将《马鞍山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马鞍山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实施细则
马鞍山市民政局 马鞍山市教育局
马鞍山市公安局 马鞍山市司法局
马鞍山市财政局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马鞍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马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马鞍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3月18日
马鞍山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儿童福利机构内集中养育孤儿成年后合法权益,促进其融入社会,自强自立,推动儿童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暂行办法》(皖民儿童字〔2022〕7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年满18周岁后,适用本实施细则;对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毕业后适用本实施细则;对年满18周岁在部队服役的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退役后适用本实施细则。
儿童福利机构已安置的成年孤儿,不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安置包括机构安置和社会安置。机构安置是指无法进入社会生活的孤儿成年后,由儿童福利机构转入社会福利机构进行集中供养。社会安置是指具有一定独立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孤儿成年后,由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转向进入社会生活。
第四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在孤儿年满18周岁前6个月内对其是否具备回归社会的劳动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以及精神状况、身体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仍在校就读的安置对象,待其毕业、退学等不再就读后1个月内进行评估。在部队服役的孤儿,待其退役后1个月内进行评估。具体评估工作由儿童福利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儿童福利机构根据评估结果,按照“一人一案”的原则,制定安置方案。安置方案应于孤儿年满18周岁前一个月内完成;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孤儿,待其毕业、退学等不再就读后2个月内完成安置方案;年满18周岁后在部队服役的孤儿,待其退役后2个月内完成安置方案。
第六条 儿童福利机构对成年后无法进入社会生活的孤儿,可以进行机构安置。儿童福利机构将安置方案和以下材料一并报所属民政部门审批,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马鞍山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转入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附件1);
(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体检报告,有效期6个月;
(三)申请人是残疾人的,应当提交在有效期内的残疾证复印件。
第七条 孤儿成年后经评估具备一定独立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可以进行社会安置。
第八条 对于符合社会安置的成年孤儿,儿童福利机构将安置方案和以下材料于安置方案完成后一个月内报所属民政部门审批,审批时限为30日内。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马鞍山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社会安置申请表》(附件2);
(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体检报告,有效期6个月;
(三)申请人是残疾人的,应当提交在有效期内的残疾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毕业后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复印件,退学等原因不再就读的应提交肄业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人是退役军人的,应当提交退伍证复印件。
第九条 成年孤儿社会安置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以孤儿符合社会安置条件之日起算。
第十条 对符合社会安置条件的成年孤儿,作出安置批复的民政部门将安置方案抄送同级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社、住建、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医保、残联等部门,相关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成年孤儿安置工作。
(一)就业。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儿实现就业,民政部门配合人社部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根据孤儿意愿,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对有就业能力的,纳入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就业创业服务和相关扶持政策;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在公益性岗位予以过渡性安置。对自主就业或创业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培训等支持和帮助。
(二)住房。将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优先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为符合条件的城镇成年孤儿设立绿色通道,优先采取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住房保障。
(三)户籍。户口迁移遵循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原则,有合法稳定住所(含所有权住房、公租房、廉租房)的,在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在接收安置的乡镇(街道)所属公共集体户落户;有就业单位的,可选择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
(四)社会保障。做好承包土地、林地或宅基地被征用的农村籍成年孤儿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根据成年孤儿意愿帮助其参加社会保险。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依法确认农村籍成年孤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充分保障其农村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
(六)退役后安置。成年孤儿参军退役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接收安置。
(七)安置补贴。对市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安置的成年孤儿,给予安置补贴,补贴标准为六万元。
第十一条 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安置补贴的管理,对安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安置补贴资金支出台账。社会安置过渡期内孤儿需要使用安置补贴资金的,应当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指导协助孤儿合理使用安置补贴资金。孤儿安置过渡期满且办理离院手续后,儿童福利机构将剩余的安置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孤儿个人银行账户,由其自行管理。
第十二条 安置补贴资金可以用于以下方面:
(一)购置、安装和维修家具、电器、厨具等居家生活必需品;
(二)购买、装修、维修住房;
(三)支付住房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等生活费用;
(四)支付社会保险、医疗等费用;
(五)孤儿生活发生困难时维持其基本生活等费用;
(六)其他费用:安置过渡期内成年孤儿购置的其他合理生活必需品,或遇到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处理而产生的费用。
孤儿使用安置补贴资金应向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合法的票据凭证留存,因商家无法开具发票等客观原因导致孤儿确实难以提供合法票据凭证的,孤儿应向儿童福利机构提供资金使用明细的书面说明并签名。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安置任务落实到位。
(一)民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完善安置政策、审定落实安置方案、研究解决安置中遇到的问题、做好政策宣传、关爱帮扶成年孤儿等工作;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做好成年孤儿身体状况评估、安置方案拟制、档案资料完善、遗留问题处理、办理离院手续、并做好社会安置过渡期内评估帮扶,提前做好下一年度拟安置对象的安置补贴预算申报工作等工作。
(二)教育部门负责落实成年孤儿继续教育、退役成年孤儿复学等政策,指导学校推荐就业创业。
(三)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成年孤儿户口迁移入户登记。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对成年孤儿的民事行为能力等司法鉴定,依法为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五)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的资金保障工作,原则上从地方提取的福彩公益金中安排并统筹列入年度预算。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成年孤儿劳动就业能力鉴定等,负责成年孤儿就业创业服务及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成年孤儿合法劳动权益。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成年孤儿住房保障,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优先予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八)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成年孤儿农村权益保护。
(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成年孤儿退役军人安置政策落实,协助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
(十)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成年孤儿安置前后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无缝衔接。
(十一)残疾人联合会配合将残疾成年孤儿纳入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按规定享受惠残政策。对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残疾成年孤儿提供就业援助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社会安置期间,成年孤儿出现以下情形,经儿童福利机构评估并报所属民政部门批准,可转到社会福利机构安置:
(一)意外致残或患重特大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安置到社会福利院或其他提供照料安置服务的机构;
(二)存在自残或伤害他人行为,有轻生倾向或行为,经三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患有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的,由儿童福利机构送到有资质的精神病人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应会同儿童福利机构加强对安置对象使用安置补贴的监督,确保安置补贴专款专用,专人专用,自觉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管。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对《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暂行办法》印发后实际未安置的成年孤儿,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马鞍山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转入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
2.马鞍山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申请审批表
附件1
马鞍山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转入社会福利
机构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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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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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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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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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寸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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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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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状况(疾病诊断及残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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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社会福利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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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机构评估建议 |
审批意见: 机构盖章: 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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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
审批意见: 业务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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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两份。
附件2
马鞍山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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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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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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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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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寸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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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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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状况 |
健康(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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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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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 |
类别 |
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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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意见(有民事行为能力孤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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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建议 |
审批意见: 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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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
审批意见: 业务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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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