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金融发展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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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金融发展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马政办〔2024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金融发展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411


马鞍山市金融发展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大引导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缓解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主导产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整合设立马鞍山市金融发展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规范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绩效导向”的原则,通过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合作等方式,为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首期规模6500万元,其中:新设“科信贷”资金规模3500万元,“出口贷”资金规模调整为1000万元,“税源贷”“固定资产投资贷”资金规模调整为2000万元。后续根据资金绩效及产品变化情况动态调整金额。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整合现行政策性贷款产品风险补偿资金;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资金存款利息;已代偿项目的追偿回款(按所获补偿比例予以退回);上级财政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其他来源。

第四条  根据全市工作重点,市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职能和需求提出新设政策性贷款产品方案,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政策目标、支持对象、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业务规模和运作方式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自愿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与市相关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机构。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机构是指从事担保业务、自愿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与市相关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属国有企业承担具体管理工作,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单独核算。

第七条  政策性贷款产品是依托政府增信、风险补偿和业务补助等方式,引导银行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升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主导产业企业融资服务水平,不另外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费用并执行优惠利率的财政金融产品。

 

第三章  风险补偿

 

第八条  发生贷款逾期并符合补偿条件的,风险补偿资金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际代偿金额提供补偿,具体为:

(一)纳入省级新型政银担体系的,风险补偿资金补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际代偿金额的40%

(二)未纳入省级新型政银担体系的,风险补偿资金补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际代偿金额的20%

(三)现有政策性贷款产品的存量业务,按照《马鞍山市中小出口企业专项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和《马鞍山市“税源贷”“固定资产投资贷”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补偿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第十条  合作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加强风险控制,发生下列情形,暂停新增业务。

(一)专项产品贷款不良率、担保代偿率超过4%

(二)各类政策性贷款产品补偿金额达到该产品资金规模的70%

政策性贷款产品实施方案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作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损失的弥补,借款人仍按贷款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下列情形,风险补偿资金不予补偿。

(一)贷款授信或担保审查时,根据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他贷款机构有未偿还逾期贷款,或被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债务未偿还;

(二)发放贷款时合作银行未按照规定定期开展贷前调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未按相关规定要求,对借款人进行担保审查,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挪用、合谋套取补偿资金的问题;

(三)贷款逾期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未按规定、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催收;

(四)其他未按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和合作协议要求发放的贷款、提供的担保。

第十三条  在补偿资金到账后,由合作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联动开展清收等处置工作。对已获得补偿的代偿项目,在充分履行追索义务和完成资产清收处置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于收到此笔清收处置资金的30日内(扣除诉讼、仲裁、执行等费用),按所获得的补偿比例退回至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十四条  对于尽责清收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担保代偿,由合作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核销后抄报市相关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贷款核销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追偿回来的资金,按比例返还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四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筹措、安排风险补偿资金;配合市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政策性贷款产品实施细则;配合市相关主管部门做好政策性贷款产品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市相关主管部门职责:组织对风险补偿申请材料开展审核;根据需要新设、调整政策性贷款产品;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政策性贷款产品的实施细则;负责相关政策性贷款产品的运行管理;负责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职责:按照合作协议提供优质信贷服务;及时向市相关主管部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报备相关贷款信息及台账,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防范信贷风险,加强贷后管理,做好追偿、处置不良贷款工作。

第十八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控和风险约束机制,风险补偿资金数据统计分析;根据资金使用情况,提出资金预算计划。负责做好现有政策性贷款产品资金清算和衔接工作。

(二)配合市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政策性贷款产品实施细则;负责贷后跟踪管理、损失核查,督促合作银行履行合作协议;及时报告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并提出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三)开展不良贷款代偿;及时与风险补偿资金出资人等共担主体开展代偿补偿清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接受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和市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依法依规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人应依据本办法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情况。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市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现行政策性贷款产品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十三条  新设政策性贷款产品及现有政策性贷款产品新发生业务的风险补偿,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5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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