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实施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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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马政〔2024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415


马鞍山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实施方案

 

为加快盘活低效用地,提高要素市场化配置和管理效率,全面提升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以国土空间规划为统领,以政策创新为支撑,建立“全市域、全要素、全过程”低效用地再开发体系,促进各类低效用地再开发,推动我市城乡发展从增量依赖向存量挖潜转变,促进形成覆盖全市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加快推动马鞍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奋力打造安徽的“杭嘉湖”、长三角的“白菜心”。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底线思维、守正创新。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严守红线底线,确保耕地不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生态保护红线保持稳定。在坚持“分类试点、全面探索、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创新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政策机制。

2.坚持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政府在空间统筹、结构优化、资金平衡、组织推动等方面的作用,坚持公平公开、“净地”供应,充分调动市场参与的积极性。

3.坚持补齐短板、统筹发展。坚持把盘活的城乡空间资源更多地用于民生所需和实体经济发展,补齐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短板,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产业项目落地和转型升级。

4.坚持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强化项目全过程公开透明管理,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健全平等协商机制,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妥善处理群众诉求。完善收益分享机制,促进改造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

5.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聚焦重点任务、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鼓励县(区)、开发园区结合实际开展差别化试点探索,科学把握节奏,稳妥有序推进改革。

(三)主要目标

通过探索创新和改革试点,统筹兼顾经济、生活、生态、安全等多元需要,促进全市城乡国土空间布局更合理、结构更优化、功能更完善、设施更完备。以完善公共设施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为导向推动城市更新和品质提升,以布设工业邻里中心优化产业园区配套为导向推动产业园区布局优化和提质增容,以生态环境为导向推动废弃矿山修复利用和林耕增量提质,以特色型乡村振兴为导向推动农村存量盘活。至2027年末,全市现状耕地面积有序实现净增长;年度供地存量用地占比不低于50%,新上工业项目平均容积率较2022年末提高15%;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年均下降率不低于5%,规上企业亩均税收较2022年末提升20%;综合修复利用废弃矿山15个,实施“五统五促”综合整治试点20个,建立可复制推广的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体系和制度机制,推动全市实现“融山聚水,以质兴城”的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对象

本次试点实施范围涵盖马鞍山市全市域。实施对象为经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存量建设用地,包括低效城镇用地、低效产业用地、低效村庄用地、低效采矿用地及其他零散用地。

三、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79月底止。

四、重点任务

(一)加强规划统领坚持以规划为引领,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全面摸清查实全市低效用地底数现状;建立“1+2+X”再开发规划体系,即建立全市再开发数据库,编制市、县两级再开发专项规划,落实到低效用地片区所在单元详规,依需细化地块图则。(市级总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夯实数据基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定全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认定标准指导意见,指导县(区)、开发园区因地制宜制定低效用地认定标准,完善调查评价工作方法,开展低效用地调查工作,摸清各类低效用地空间分布、面积规模等信息,统筹建立全市低效用地数据库,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2.编制两级专项规划。市、县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统筹优化空间布局,在摸清底图底数的基础上,按照全域全要素管控引导要求,明确低效用地识别标准,组织编制市辖区(含三区和开发园区)及三县城乡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提出辖区内低效用地再开发的规划目标和工作重点,制定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时序要求和空间管控引导措施,并通过“再开发规划单元”“再开发实施单元”分层落实到详细规划中,详细规划是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活动的法定依据。(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3.衔接规划单元详细规划。各县(区)、开发园区根据低效用地再开发的规划目标、发展定位、主导功能,开展改造潜力评价,明确工作任务、总体规模,提出再开发单元的开发方式指引,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关于用地结构比例、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置以及空间尺度、城市风貌等底线管控和特色指引要求,落实到再开发单元所在的规划单元详细规划。(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4.落实实施单元详细规划。各县(区)、开发园区根据低效用地再开发片区所在的规划单元详细规划明确再开发实施单元,注重片区统筹和效益平衡,确定再开发实施单元的主导功能,结合实施需要、权属关系明确再开发对象用地边界,优化细化各项规划管控和引导要求并落实到地块。实施单元详细规划应结合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实施时序动态编制,作为提出再开发项目规划条件、规划许可和方案设计的依据。(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5.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各县(区)、开发园区依据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对政府类投资项目纳入住房城乡建设“四合一”年度计划,并建立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年度清单,作为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实施和评价的依据,引导项目有序实施。(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二)强化政策支撑。坚持以需求为导向,结合先发城市经验和本地实际,市级和三县研究出台一系列政策,保障低效用地再开发各项工作有法有规可依。(市级总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6.建立多元土地储备模式。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对需要以政府储备为主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实施的,以“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配套、统一供应”推动实施;强化政企合作开发,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公开竞争参与土地整备开发,整备后国有建设用地可统一交由政府收储,也可结合产业导入需求,协议供应给开发企业(商品住宅除外)。鼓励联动开发,在明确再开发地块规划管控要求前提下,通过先期公开竞争获得租赁权方式公开引进合作单位进行一二级联动开发,租赁到期经县(区、开发园区)联合验收达标后,符合条件的可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对于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内无法单独出具规划条件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或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建设用地,可按程序报批为国有建设用地,单宗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且累计不超过再开发项目用地总面积10%的,可与相邻产业地块一并出具规划条件,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给相邻产业项目(商品住宅除外)。(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7.推动资源资产组合供应。鼓励低效采矿用地、低效村庄用地以及其他资金投入大、见效周期长、片区统筹因素多、公共和市政设施建设量大的特定再开发区域,合理组合多个门类自然资源资产,实行组合包供应,供应给同一权利人进行开发利用。组合供应应将各个门类自然资源的使用条件、开发要求、标的价值、溢价比例等纳入供应方案,通过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一并对社会公告、签订配置合同,按职责进行监管。鼓励进行土地混合使用和复合利用,复合利用土地用途按建筑面积占比确定的主用途确定,使用年限分别设定,出让地价按不同用途土地分项评估后确定,具备分割条件的,可在办理分割审批手续、分层分区设权后,办理不动产登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8鼓励多种主体参与开发。构建“政府-权利主体-市场”多元主体互动机制,通过政府主导再开发、原土地权利人自主再开发、市场主体参与再开发、混合主体共同再开发等多种形式实施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鼓励市场主体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支持国有平台公司通过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实质性重组、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盘活闲置低效资产。对低效用地再开发过程转让环节产生的交易费用,依法依规予以激励扶持。(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9.优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方式。鼓励集中连片改造开发,在权属无争议、过程公开透明、充分竞争参与、产业导向优先的前提下,明确“工改工”与“工改商”“工改住”联动改造的条件和程序。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主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除法律规定不可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土地用途应当由政府收回外,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报经政府批准后,直接签订变更协议。推深做实“标准地”改革,坚持“净地”供应,按照公开择优原则,细化竞争性准入管控指标,可依法实施综合评价出让或带设计方案出让;推行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等工业用地多元化供应方式。对实施区域统筹和成片开发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低效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按照“面积相近或价值相当、双方自愿、凭证置换”原则,置换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依法办理登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10.优化地价政策工具。完善低效用地再开发地价计收补缴标准,分不同区域、不同用地类别改变用途后,以公示地价(或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核定补缴地价款;低效用地再开发展改革变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应以市场评估价为基础按程序确定地价款,其中土地评估中土地开发成本应综合考虑土地整理投入、移交公益性用地或建筑面积、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多地块联动改造等成本。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不补缴地价款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利用低效工业用地发展国家鼓励产业不再增缴土地价款的细分用途和条件。(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11.完善收益分享机制。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享机制,完善原土地权利人货币化补偿标准,拓展实物补偿途径。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测算土地储备成本的一定比例预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并约定重新出让后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用于补偿原土地权利人。优化保障性住房用地规划选址,增加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城市更新改造地块除安置房外的住宅用地及其建筑规模按一定比例建设保障性住房,适时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三)开展城市更新。树立以优化公共服务配套为导向的城市建设理念(POD),完善功能分区、丰富城市内涵,提升建设品质。(市级总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2.优化公共空间格局。各县(区)、开发园区利用低效用地因地制宜地增加公共空间的数量和规模,着力完善公共空间布局,优化公共空间功能,强化公共空间的慢行可达性,提升公共空间的服务辐射范围和服务品质;将城市蓝绿空间等生态系统要素有机纳入城市公共空间体系,在保护并修复生态系统功能的基础上着力提升城市公共空间的环境品质和生态服务功能。(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13.提升城市宜居水平。以建设“15分钟社区生活圈”为目标,结合棚改旧改、海绵城市、基础设施和公服配套建设等工作,开展城市更新,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利用盘活的低效用地,完善公共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开展城市风貌和环境整治,消除公共服务盲区。引导低效用地盘活建设规模适度、经济适用、服务高效的服务设施或场所建设,不断完善各类设施空间布局,提升社区居住、商业、文化、体育、教育、养老、医疗、就业等各类设施和公共空间的服务便利性。鼓励低效用地再开发为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补齐城市短板而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项目在对周边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其新增建筑规模可不受规划容积率指标制约;鼓励利用存量房产等空闲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和行业,允许以5年为限,享受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鼓励县(区)、开发园区在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公共空间周边、公共活动中心、重要滨水活动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具备条件的区域,以满足公共服务为前提,进行土地复合利用,集聚人口、提升活力。鼓励将居住、研发、办公、商业和公共服务等功能在不影响相邻功能前提下进行复合设置。(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体育局等;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14.丰富城市文化内涵。遵循“尊重历史、重现风貌、提升形象、完善功能”理念,全面梳理和保护利用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在低效用地再开发过程中,按照“留改拆”的优先顺序,在更新规划单元详细规划中对更新对象组合采用保护传承、整治改善、改造提升、再开发和微改造等更新方式,并明确其适用条件。以“保护优先、少拆多改”为原则,在更新实施单元详细规划中对各类建(构)筑物、设施、空间等空间对象,研究确定保护、保留、整治、改建、拆除、重建(含复建和新建)等更新措施。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在规划条件之外,对保留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无偿移交政府的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贡献,其建筑面积可按贡献的相应建筑面积补足;推动承载城市核心功能的重点地块在明确设施布局、空间设计等方面内容后,可带方案出让。(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四)集聚产业提质。树立以建设工业邻里中心为导向的产业提质理念(IOD),创新产业园区导则,优化产业用地空间布局,完善园区配套设施和服务,促进产业用地集聚发展,提升产出效率与产业承载能力。(市级总牵头:市发展改革委)

15.优化产业园区布局。按照“开发园区-产业社区零星工业地块”三级体系稳定工业用地规模,编制开发园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导则,按照“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生态宜居、交通便利”原则,科学布局工业邻里中心、公共开敞空间等。根据亩均效益评价结果,引导工业低效用地腾退。推动产业园区品质提升,切实增强对人才、企业的吸引力。各县(区)、开发园区进一步优化产业园区用地结构比例、管控办法、鼓励措施、动态评估和调整等机制,引导工业企业向工业单元内集聚。(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16.完善产业用地配套。产业用地更新时应配置一定比例的其他关联产业功能和配套设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社区建设。鼓励开发园区盘活低效用地集中建设配套服务设施,促进共享共用,提升综合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等;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17.引导产业用地增容。鼓励县(区)、开发园区根据项目需求,开展新型产业用地类型探索,推动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鼓励低效工业企业依法依规通过提高开发强度、增加建筑容量、开发地下空间、建多层标准化厂房、实施“零增地”技改等方式增容提质。对因扩大生产、增加产能等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五)推动乡村振兴。树立以田园综合体为导向的振兴发展理念(ROD),以农业、农村用地为载体,融合“生产、生活、生态”功能,推动现代农业、休闲旅游、田园社区建设,提升乡村振兴要素保障能力。(市级总牵头:市农业农村局)

18.统筹开展土地综合治理。创新开展统筹村庄规划、促进小村融大村,统筹水利建设、促进小圩并大圩,统筹环境整治、促进废塘变活塘,统筹灌区发展、促进弯渠改直渠,统筹林耕发展、促进散林成片林的“五统五促”工作,以全域整治的理念,统筹推进农村土地资源全域治理。(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局等;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19.强化农村闲置低效用地盘活。推进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鼓励采用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流转闲置农村住房及其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增存联动,探索出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股、联营办法,明确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审批程序以及用途管制和监管办法等。依托现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平台,经批准适时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工作。保障乡村发展用地需求,符合产业准入和规划管控的零散建设用地,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可按规定合理设定供地前置条件,以单宗或者多宗整体供应,依规进行不动产登记。(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六)推进矿山治理。树立以生态环境治理为导向的生态发展理念(EOD),坚持“以用定治”“以用促保”,提升生态保护修复能力。(市级总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开展废弃矿山、尾矿库、排土场专项治理。通过尾矿库回采、露天废弃矿山治理、排土场复垦等方式有序释放盘活矿山废弃土地。高标准实施向山地区EOD模式试点项目,加快产业导入,实现矿山生态修复和片区转型升级无缝衔接。开展尾矿库、排土场等资源综合利用试点,采取“一矿一策”的精准措施,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化解生态环境风险,促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实现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促进。鼓励社会资本介入,结合区位、资源禀赋、市场需求,形成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尾矿库、排土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新机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利用尾矿库、露天废弃矿山、排土场修复后释放的各类土地,修复责任主体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等;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21.探索生态价值补偿机制。鼓励各县(区)、开发园区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耕则耕、宜建则建、宜生态则生态”的原则,探索多元化的生态修复模式,建立土地指标调剂机制,将生态修复释放的达标地块,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进行指标调剂使用,以实现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转换。(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等;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七)妥处遗留问题。依法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推动涉法涉诉问题化解,依规完善不动产登记手续。(市级总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2.推动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均调查认定为建设用地的,在符合规划用途前提下,允许按建设用地办理土地征收等手续,按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完善用地手续;对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规划要求、违反《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探索处于抵押、查封状态的低效用地再开发机制。加强开发单位、金融机构和法院协调,通过还款、协商、追缴、置换等方式处理债务纠纷问题,推进抵押和查封问题的化解。对于非企业原因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处理”的原则,以满足公共利益需求为前提,妥善运用司法处置、协商收回、容积率奖励等措施,在法律和政策空间内寻求合适途径。(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23.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各县(区)、开发园区摸查拟纳入年度实施计划中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情况。结合再开发项目需求,提供历史上已取得用地批文、权属证明文件或不动产权证书,且经权籍调查及公示不存在权属争议的权属证明材料,作为上报年度实施计划项目的必要支撑材料。严禁违反规定通过“村改居”方式将农集体所有土地直接转为国有土地。完成低效用地再开发后,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及时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八)强化信息支撑。按照“封闭运行、结果可控”原则,以全过程监管为目标,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时监管和评价低效用地再开发绩效。(市级总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4.建立低效用地再开发云平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低效用地全过程监管平台,在低效用地调查入库基础上,建立“调查-入库-规划-处置-监管-评估”全过程全链条动态监测评价信息平台,汇集各部门评价数据,采用历史影像跟踪对比、规划方案套合对比等技术手段,准确掌握各县(区)、开发园区低效用地再开发现状,通过储备地块招商、亩均效益评价等模块,为全市低效用地再开发提供全要素、全周期的监督保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数据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五、试点步骤

(一)制定方案(20231020—20231231日)。以项目需求和发展目标为导向,起草制定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实施方案,明确主要目标、实施对象、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落实县(区)、开发园区主体责任,细化部门分工责任,全面指导全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各县(区)、开发园区比照市级方案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

(二)标图建库(20231120—2024228日)。以现有国土调查成果和低效用地数据为基础,各县(区)、开发园区以街道(乡镇)、社区(村)为基本单元,摸清低效用地的分布和现状,划定低效用地单元,梳理确定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地块;调查了解土地权利人意愿,提出初步处置建议并形成项目再开发实施计划。将拟列入改造开发范围的低效用地单元和低效用地标注在遥感影像图、地籍图和国土空间规划图上,建立全市低效用地数据库并进行动态更新,夯实管理基础。

(三)规划编制(202411—2024430日)。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各县(区)、开发园区核对后的低效用地数据库,编制市、县两级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专项规划(2024-2027年),拟定年度实施任务,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各县(区)、开发园区对辖区内低效用地拟定“一案一策”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开发项目规模、开发强度、利用方向、资金平衡等内容,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推进实施(202411—2026630日)。各县(区)、开发园区围绕目标定位,根据拟定的处置方案,全面入户开展清理处置,达成处置意向和监管协议,根据需要抽调相关部门组建联合处置组,依法开展联合行政执法或定向辅导,集中攻坚,确保快速处置到位。

(五)中期评估(202571—2025831日)。由市政府组织各县(区)、开发园区及市直部门,认真总结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经验,完善工作机制,梳理再开发典型案例,为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提供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可操作的做法。

(六)巩固总结(202671—2027930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司法等部门总结试点成果,完善固化相关政策和经验做法,建立健全低效用地再开发长效机制,推进全市域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不断提升。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政府相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立由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牵头的工作专班,与闲置用地低效用地“烂尾楼”全域治理攻坚行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工作一并统筹推进,各县(区)、开发园区比照执行。各县(区)、开发园区是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各类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

(二)资金保障。完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自2024年起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计提比例逐步提高,用于土地储备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积极争取纳入省政府专项计划或项目清单,争取专项资金支持。加强政策性银行合作,争取相关专项债政策支持,通过城市更新等专项债形式补充低效用地再开发资金需求。探索以市场化方式设立再开发专项基金,引导国资企业牵头,创建市级+县级基金平台,有效破解盘活利用低效用地建设项目的融资难问题。鼓励县(区)、开发园区建立低效用地盘活专项资金,推动低效用地滚动开发。试点过程中相关摸底调查、专项规划编制、监管平台建设等前期基础工作费用由市县财政保障。

(三)考核保障。形成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与低效用地盘活工作挂钩奖惩措施。根据各县(区)、开发园区历年新增产业用地规模,制定当年度存量低效盘活考核目标,并根据当年度低效用地盘活规模,确定下一年度各县(区)、开发园区新增建设用地年度指标。市级层面设立专项奖励资金,每年度对实施进度快、实施成效好的县(区)、开发园区进行奖励。结合“亩论英雄”“七未攻坚”等工作,以各县(区)、开发园区为主体,开展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等多部门联合考评和处置机制,运用综合手段引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或有序退出低效用地。

(四)宣传保障。及时开展总结评估,提炼可复制推广的制度、政策、实践成果,聚焦先进节地模式和节地模型,聚焦具有推广价值的示范项目和典型案例,加强在生态修复、乡村振兴、产业提质、公服引领、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经验总结,大力宣传工作成效、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加快形成我市低效用地再开发、提升集约节约用地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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