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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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的通知

马政办秘〔20231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15


马鞍山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公开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031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8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政府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资金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用于项目建设的资产置换收入、部门预算(结余)资金、非税资金等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公示范围和环节。凡使用市级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包括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应当进行公示。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公开的项目除外。市级政府性资金中切块分配县(区)、开发园区的,由县(区)、开发园区在具体使用时公示。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按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程序的,应当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前公示;申请使用市级及省级切块分配到市级的政府性资金,应当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或者下达政府性资金投资计划前公示。

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公示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项目公示内容包括: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的申报单位和建设单位;

(三)项目建设地点;

(四)项目建设目标及功能;

(五)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七)负责审批项目单位(具体到科室)及联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对于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且集中下达政府性资金投资计划的项目,公示内容可以适当简化。

第五条  公示方式。主要采取网站专栏公示的方式,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市有关部门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开辟专栏登载公示内容。

第六条  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七条  公示责任。公示工作实行谁审批或者谁安排资金、谁负责的原则,由市有关部门向公众公示投资项目、接待来访、听取意见。

第八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归纳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在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公众意见和建议转交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根据公众意见和建议,对项目建议书或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专篇说明对公示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公众意见和建议中,涉及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应当同时转交同级相关部门,供其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中参考。

第九条  市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公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咨询论证。工程咨询单位受市有关单位委托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时,要对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作出评议。

第十条  公众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应当作为项目审批或者安排资金的重要参考。对公众意见较大、项目单位未能充分吸收和采纳公众合理意见和建议,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市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或安排资金。

在项目建议书阶段,难以完全吸收、采纳公众合理意见和建议的项目,市有关部门应当明确要求项目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继续认真研究,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说明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公众主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以及未采纳的理由,在原公示媒体上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已公示的项目,项目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市有关部门对政府有关单位及人员履行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项目,责成有关部门取消立项,追缴政府投资资金,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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