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园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全面做好我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规范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军地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支持“立马创业”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马鞍山市财政局
2023年7月27日
马鞍山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扶持资金是指每年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的对象为:在马鞍山就业创业的退役军人,创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退役军人。
第四条 就业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必须遵循公开、公正、精准、高效的原则,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本资金主要用于退役军人就业招聘和岗位开发推介、就业创业竞赛、宣传和典型评比、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开发、教育培训、就业创业园区(专区)建设、扶持退役军人个体经营、小微企业发展和其他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活动,促进全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水平全面提升。
(一)创业带动就业补助。对退役2年内自主就业退役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支持就业创业园地建设补助。加强对退役军人园地的考核评估,建立奖励机制,对获得国家、省级认定,年度考评优秀的就业创业园地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后期根据实效给予补助。
(三)退役军人创业大赛企业(团队)奖励。在国家赛中获奖的,分别给予一等奖50000元、二等奖30000元、三等奖10000元、优胜奖5000元奖励。在省级赛中获奖的,分别给予一等奖20000元、二等奖10000元、三等奖5000元奖励。
(四)退役军人技能大赛奖励。在省部级赛中获奖的,按照《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推进技工强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23〕4号)同等比例配套。
(五)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退役军人学历提升、技能培训、思想政治教育和适应性培训等教育培训工作。
(六)孵化专区补贴。对为创业的退役军人提供生产经营场地,且被市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人社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专区的,开园运营后根据专区考核合格企业在孵率给予孵化载体水电、场地一定补助。
(七)退役5年内的退役军人,在我市新注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租赁用房的,按租金实际发生额30%给予一次性房租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0元。
(八)信息化平台建设经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退役军人事务信息化建设实际需求,在本资金中合理安排相关经费,用于退役军人基础数据汇总更新和就业创业功能性信息平台开发建设等。
第六条 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贴息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行政策执行。
第三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和评审,评审通过后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该创业扶持资金:
(一)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违反《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参加聚集上访、不支持不配合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等行为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创业扶持资金或拒不配合相关调查及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支撑证明资料的;
(四)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解除后不足1年的;
(五)恶意拖欠工资,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
(六)本办法出台后变更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为退役军人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八条 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监管和评价结果作为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资金,一经发现收回财政,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执行期内如国家、省、市另有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