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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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引导作用,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范围,简化操作流程,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激发创新主体活力,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我市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

    第三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使用、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创新券遵循广泛引导、择优支持、鼓励创新、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

    第四条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企业和服务机构在指定的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券平台)实现申领、使用和兑付等功能。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创新券政策,编制预算,管理和监督创新券的使用;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科技局委托专门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与创新券申领、使用和兑付相关的日常运营和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创新券发放对象为本市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和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创新券优先支持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第八条 有意愿在服务交易中收取创新券的服务机构,可以在创新券平台申请入驻。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时间满2年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一定的专职服务人员和相关专业服务能力;

(三)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无不良信用记录。

服务机构经审核、公示后在创新券平台入驻,并及时发布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第九条 创新券支持本市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战略规划、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创新人才培养、创新资源共享等服务。具体服务事项清单,由市科技局发布和动态更新。以下情形不属于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一)企业购买专业服务所需经费已获得及以上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

(二)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法定检测、强制检测,以及重复、批量检测等不属于科技创新的事项;

(三)购买的专业服务与其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无直接相关性。

  第十条 创新券由企业申领,向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相关科技服务。企业自主选择机构兑付(通兑券)或企业兑付(通用券)方式,每家企业每年可以使用创新券的总额度不超过30万元,兑付额度不高于实际服务合同金额的50%,其中技术研发类服务兑付额度不高于实际服务合同金额的30%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对交易真实性和价格公允性进行审核,根据兑付资料对服务中符合年度服务事项清单的专业服务及对应金额予以核定。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企业信用查询,对兑付金额进行复核和公示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程序申请资金拨付。创新券平台常年受理额度申领、使用和兑付申请,原则上每季度集中兑付一次。

第十三条 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一定比例和范围的服务订单开展随机抽查,企业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市科技局组织的监督检查,对于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在申领、使用和兑付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市科技局不予兑付或追回已兑付资金,并纳入科研失信名单,相关单位和个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原《马鞍山市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试点管理办法(暂行)》(马科〔20217号)、《马鞍山市科技创新券申领兑付操作规程(暂行)》(马科〔202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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