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企业家涉企政策制定实施方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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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

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改20232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69

 

               


马鞍山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涉企政策制定应多听企业家意见和建议有关要求,进一步增强我市涉企政策制定的科学性、规范性,畅通企业家在涉企政策议题设置、政策起草、政策执行各环节的参与渠道,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政策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坚定企业家信心,稳定企业家预期,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征求意见主体为涉企政策起草部门(以下简称起草部门),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制发文件的起草部门是具体起草政策的市级部门,以部门名义制发文件的起草部门为制发文件的市级部门,多个部门联合起草文件的起草部门为牵头起草的市级部门。起草部门与实施部门不一致的,由实施部门会同起草部门进行政策评估及调整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企政策是对企业切身利益或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各类政策。主要包括: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区域发展规划、制定重大改革方案和对外开放政策、制定经济运行调节政策、研究布局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项目。

(二)编制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

(三)制定市场准入、行业监管、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涉企税费、财政补贴和奖励办法等涉及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以及特定地域的涉企政策。

(四)制定其他有关企业改革发展的政策。 

 

第二章  听取意见对象范围

 

第四条  根据涉企政策类型,起草部门应按以下规定听取企业家和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商协会)意见建议:

(一)涉及不同企业、行业,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权利义务等切实利益的综合性政策,应综合考虑不同规模和类型企业的发展诉求、承受能力等因素,充分听取各类有代表性的企业和商协会意见。

(二)涉及特定区域的涉企政策,应充分考虑属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布局特色,听取属地企业家和商协会代表意见。

(三)不适宜公开的涉企政策,出台前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家和商协会代表意见。

(四)确因客观条件限制需要紧急出台、不具备事前征求意见条件的,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在政策出台后的执行和评估过程中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评估后确需调整的要及时作出调整。

第五条  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企业家代表原则上从相关企业家代表库产生,也可由市相关部门和县区园区提议产生。

企业家代表库分别由工商业联合会、企业(企业家)联合会组建和管理;应兼顾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地域,做到覆盖面广、代表性强;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  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企业家代表原则上民营企业比例不低于70%,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比例不低于50%。同时,充分发挥企业家中两代表一委员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重要作用,注重听取行业领军企业负责人、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和新生代企业家的意见。重点涉及国有企业的政策制定,也应征求民营企业家意见。

 

第三章  听取意见方式

 

第七条  涉企政策制定过程中,起草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精准掌握企业政策需求,通过但不限于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发函、主动上门、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广泛听取企业家和相关商协会的意见建议,精准掌握企业政策需求,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政策措施。

第八条  涉企政策制定过程中,适宜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平台、实体政务大厅、商业网站、移动客户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线上线下载体,开辟征求意见专栏,设置合理期限,公开征求意见,并及时反馈回应。

第九条  政府及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审议相关涉企政策时,鼓励邀请企业家代表列席。对关系企业切身利益、专业性较强的涉企专项政策,也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和企业家代表共同参与起草。

第十条  涉企政策出台后,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主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线上线下载体予以公开,并密切关注了解企业家对涉企政策的反应及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建立向企业家问计问策的日常机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主动、广泛、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精准掌握企业政策需求。围绕涉企政策全生命周期,在政策酝酿、起草、实施、修订阶段,均应吸纳企业家参与。注重依据企业家的合理意见设置涉企政策议题或调整政策。企业家主动反映政策诉求,或主动要求参与政策起草的,起草部门应予以积极正面回应。

 

第四章  意见处理和反馈

 

第十二条  对企业家和商协会提出的意见建议,起草部门应认真梳理、逐条研究,按照依法、客观、公正原则,对合理可行的,应充分吸收采纳;不宜立即采纳的,应认真研究并在后续政策制定条件允许时酌情采纳;确属难以采纳的,应列明理由,并通过书面、电话等方式与企业家和商协会做好沟通解释;特别重大的,应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对企业生产经营有较大影响或可能产生较大争议的事项,起草部门应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应充分运用政府门户网站、涉企服务平台、电子邮箱、电话、信函等方式,将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向企业家和商协会反馈,必要时可邀请企业家和商协会到起草部门办公场所或到企业家和商协会处所当面反馈。

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在单位内部或提请上级机关研究审议相关涉企政策时,应就征求企业家和商协会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第五章  政策宣传解读和执行监督

 

第十六条  涉企政策出台后,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起草部门应同步做好涉企政策信息公开和推送工作。

(一)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单独行文的,由起草部门负责解读;联合发文的,由牵头起草部门会同联合发文部门解读。对可兑现的涉企专项政策,及时推送至相应政务服务平台和皖企通平台,实行免申即享”“即审即享政策找企业,方便企业查询兑现。

(二)应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涉企服务平台、两微一端、广播电视、报纸等载体,采取公布解读性说明、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广播电视网络访谈、APP推送以及商协会群等方式,全方位、多渠道做好涉企政策宣传解读工作。鼓励工商业联合会和企业(企业家)联合会、中小企业协会等商协会加大涉企政策宣传,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第十七条  企业家、商协会和社会公众有权就涉企政策实施情况致函政府及部门,涉企政策实施部门应主动接受企业家、商协会和社会公众对涉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反映政策执行不到位或选择性执行等问题线索,有关部门应及时核实,依法依规积极研究推动解决,适时反馈处理结果;对违规违法的应严肃追究问责。

 

第六章  政策评估调整

 

第十八条  涉企政策实施后,实施部门应及时主动了解企业家及有关方面对政策落实情况的意见建议,可在涉企政策实施1年后,委托工商业联合会、企业(企业家)联合会、商协会或其他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作为调整的重要依据。评估报告应包括涉企政策执行的基本情况,执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商协会、企业家和社会公众的评价意见,后续措施建议等内容。

第十九条  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涉企政策,实施部门应认真研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并向决策机关提出建议,对确需调整的,应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在科学研判的基础上按程序调整。

第二十条  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起草部门应在听取相关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设置合理缓冲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过渡期一般不少于30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因政策调整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应依法依规予以补偿。

 

第七章  建立政企常态化沟通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加强与企业家的日常沟通联系,完善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长效机制,每年召开企业家座谈会不少于一次,可以通过参加企业家年会等方式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研究分析经济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家积极主动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交流。鼓励和支持工商业联合会、企业(企业家)联合会、商协会等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经常性了解企业动态、听取企业诉求,及时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企业反映集中的重大问题和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  对在涉企政策制定中提出有重要借鉴价值意见建议的企业家和商协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肯定或褒奖,推动形成企业家和商协会积极建言献策的良好氛围。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涉企政策制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层面涉企政策制定,各县区、开发园区制定涉企政策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7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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