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行为,严肃招生工作纪律,确保全市招生工作平稳有序,特制定以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学前教育
1.严禁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含筹设期间)的幼儿园组织实施招生;
2.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不得发布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招生简章或广告;
3.严禁在有学位情况下,以各种借口推诿、拒收符合入园条件的适龄幼儿;
4.严禁对幼儿入园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试或变相测试,不得以参加早教或早教指导作为适龄幼儿入园的条件;
5.严禁超办园规模招生,不得随意增加班级数;
6.严禁巧立名目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各类费用,不得以开办各种类型早教班、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跨学期预收费用。
二、义务教育
1.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
2.严禁提前组织招生或登记,不得变相“掐尖”选生源;
3.严禁擅自以实验班或特色班的名义进行择优招生,不得招收特长生;
4.严禁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违背阳光均衡分班要求;
5.严禁民办学校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不得拒收已被摇号录取的学生,不得迫使或变相迫使学生放弃入学或转学;
6.严禁拒绝接收能够随班就读且有随班就读意愿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就读;
7.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跨学区、跨校借读;
8.严禁招生时采集学生家长职务、收入等信息,不得要求家长提供“非必要证明”、“重复证明”等。
三、普通高中
1.严禁发布虚假招生信息欺骗或误导考生或家长填报中考志愿;
2.严禁在招生录取前发布或变相发布本校预估录取分数线;
3.严禁在招生录取前发布或变相发布本校实验班、培优班等重点班分数线;
4.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登记、预录考生,不得在招生录取前向考生或家长进行任何形式的录取承诺,不得与考生或家长签定任何与招生录取相关的协议;
5.严禁在新生正式报到前以任何名义提前收取学费、住宿费、校服费等费用;
6.严禁招收普通高中最低控制分数线下的考生或未参加中考的学生到校就读;
7.严禁以任何名义接收非本校正式录取学生到校插班借读,不得与其他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不得空挂学籍或人籍分离;
8.严禁不按招生项目、项目计划、考核程序及条件规定招收体育、艺术、科技等类型特长生。
市、县(区)教育部门建立招生违规问责机制,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并与学校年度考核以及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年检挂钩。
举报监督电话:含山县教育局4332461、和县教育局5312444、当涂县教育局6748028、花山区教育局8886712、雨山区教育局2343053、博望区教育局6065706,市教育局2407900。
马鞍山市教育局
2023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