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评价
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住建〔2023〕41号
各县区、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总体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住建厅等6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交付等行为的通知》(建房〔2022〕8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马鞍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评价分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3月17日
马鞍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评价
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总体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企)经营行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住建厅等6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交付等行为的通知》(建房〔2022〕8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其评价分级管理信息(以下简称评价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应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对于在本市范围内通过合作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评价分级管理同时适用于合作开发项目的所有参股房地产企业。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房企评价分级管理工作。市住建局授权委托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房管中心)负责市本级区域范围内房企日常评价分级管理工作;三县和郑蒲港新区房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范围内房企评价分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企评价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应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第二章 评价信息采集
第五条 房企评价信息由基本评价信息、良好评价信息、不良评价信息组成。基本评价信息包括企业统一社会评价代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情况、股东构成、资格资质、认证认可等信息;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负责工程、营销、财务、客服等高级管理人员有关信息;母公司或关联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相关信息等。
良好评价信息是指房企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机构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而形成的评价信息。
不良评价信息是指房企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等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被司法机关认定违法、失信等信息。
第六条 房企评价信息的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采集、相关机构和行业协会提供等。
第七条 评价信息的采集范围包括房企在项目开发建设和经营过程中的与依法依规诚信经营有关的良好或不良行为记录,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禁止采集的信息除外。
第八条 良好评价信息和不良评价信息由市、县(郑蒲港新区)房产主管部门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市场监管、税务、公安、法院、人行、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征询。信息应当以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法院及行业协会的通知、通报、通告、公告、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处罚决定书或已确定的事实为依据。
第三章 评价等级核定与发布
第九条 房企评价等级分为A级、B级、C级企业,根据其评价分值确定。基本分为70分,在基本分值上,按照良好评价信息加分、不良评价信息减分的方法产生评价等级。
第十条 房企评价等级按以下分值评定:
(一)A级:评价分数不低于100分(含100分);
(二)B级:评价分数不低于70分(含70分);
(三)C级:70分以下。
房企因违反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等相关法规规定,在评价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评定为A级。
第十一条 房企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评定为C级:
(一)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
(二)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隐瞒方式申请或者套取监管资金的;
(三)因违反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等相关法规规定,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开发项目存在较大及以上质量问题或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经查开发企业有责任的;
(五)拒不执行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
(六)因企业原因,引起群访、越级上访,处理不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因企业原因,发生项目逾期交付问题且逾期超过6个月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市住建局按照《马鞍山市房企评级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附件1)核定评价记录和评定评价等级,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评价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良好评价信息由房企向市住建局提出书面申报,经核实后予以加分。
不良评价信息经市住建局核定后,向房企出具《马鞍山市房企不良评价信息记录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见附件3)。房企对减分有异议的,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诉,市住建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开发企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顺延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对房企的评价评级实行动态计分和考核制度。市住建局每半年评定一次房企评价等级,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对企业评价等级评价存在异议的,可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诉,市住建局应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查证,申诉属实的,予以调整。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市住建局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发改、自规、人行、税务、市场监管、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实施联合应用。
第十六条 对A级企业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行业公开表扬(包括控股公司和实际控制人),优先推荐参与省市级评比表彰;
(二)优化预售资金使用,提高工程建设节点监管资金拨付比例10%;支持提高银行保函或房源备案属地平台公司方式置换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监管账户余额预留不低于70%。
(三)提请相关部门在行政服务、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优先享受绿色通道、告知承诺制等行政便利措施;
(四)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第十七条 对B级的开发企业列为一般监管对象实施常态化监管
第十八条 对C级的房企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二)房企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实施约谈,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拒不整改的,主管部门视情暂停该项目行政审批、网签备案、预售资金拨付等手续,直至整改完毕。
(三)新拿地项目在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前,不得先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项目方案不得分期验收。
(四)项目一般资金视同重点监管资金管理,预售资金实行全程全额监管;
(五)视情发布购房风险提示,提高企业开发项目预售许可办理节点;
(六)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为C级的,同步将不良评价记入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信用档案。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 允许C级房企在不良评价行为积极整改完毕后申请评价修复,由不良行为认定单位做出评价修复决定并反馈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将依照本办法在下一轮评价中调整其评价结果和记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从事评价信息评价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评价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纠正企业的不良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第二十三条 房企在评价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评价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加倍扣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7日起施行。
附件:1.马鞍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评级评价标准
2.马鞍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档案表
3.马鞍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评价信息记录通知书
附件1
马鞍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评级评价标准
基本评价信息:
|
考评指标 |
考评方法 |
分值 |
有效期 |
提供单位 |
|
基本信息 |
查看企业填报的档案表,核查基本信息 |
70 |
长期 |
房企 |
良好评价信息:
|
考评指标 |
序号 |
考评方法 |
分值 |
有效期 |
提供单位 |
|
|
加分 指标
|
主体信息 |
1 |
企业如实申报基本信息,信息填写完整,相关人员配置符合现在资质等级 |
5 |
长期 |
房企 |
|
2 |
一级资质 |
5 |
资质有效期限 |
市住建局 |
||
|
开发经营业绩
|
4 |
参与本市地块竞买,每参加一宗加2分,最高得10分 |
10 |
12个月 |
市自规局 |
|
|
5 |
竞得本市地块,每竞得一宗5分,最高得15分 |
15 |
12个月 |
市自规局 |
||
|
6 |
年度新开工面积(以施工许可证为准),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加2分,每增加1万平方米加1分,最高得10分 |
10 |
12个月 |
市住建局 |
||
|
7 |
年度销售面积(以网签备案为准),销售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加2分,每增加1万平方米加1分,最高得10分 |
10 |
12个月 |
市住建局 |
||
|
8 |
年度竣工验收备案面积,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加2分,每增加1万平方米加1分,最高得10分 |
10 |
12个月 |
市住建局 |
||
|
9 |
年度完成房地产投资额(含土地),每完成投资0.5亿元并及时填报加1分,最高得15分 |
15 |
12个月 |
市统计局 |
||
|
在本市社会公益、慈善捐款、重大灾情救助捐款等 |
10 |
50万元以上 |
10 |
12个月 |
房企 |
|
|
11 |
10万元-50万元 |
5 |
12个月 |
房企 |
||
|
12 |
10万元以下 |
2 |
12个月 |
房企 |
||
|
获得银行资信等级认定 |
13 |
AAA |
6 |
12个月 |
房企 |
|
|
14 |
AA |
4 |
12个月 |
房企 |
||
|
15 |
A |
2 |
12个月 |
房企 |
||
|
获得和房地产开发相关的荣誉(以党委、政府授予或授权授予为准) |
16 |
国家级 |
10 |
12个月 |
房企 |
|
|
17 |
省级 |
5 |
12个月 |
房企 |
||
|
18 |
地市级 |
3 |
12个月 |
房企 |
||
不良评价信息:
|
考评指标 |
序号 |
考评方法 |
分值 |
影响期 |
提供单位 |
|
开 发 主 体 减 分 指 标 |
1 |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 |
-5 |
6个月 |
市住建局 |
|
2 |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变更的,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
-5 |
6个月 |
市住建局 |
|
|
3 |
开发项目存在较大及以上质量问题或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经查开发企业有责任的 |
-10 |
12个月 |
市住建局 |
|
|
4 |
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建设停工或施工缓慢的形成逾期交付风险的 |
-5 |
12个月 |
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市自规局 |
|
|
5 |
擅自将未经竣工验收、综合查验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交付使用的 |
-5 |
12个月 |
市住建局 |
|
|
6 |
未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 |
-5 |
12个月 |
市自规局 |
|
|
7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
-10 |
12个月 |
市住建局 |
|
|
8 |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
-5 |
12个月 |
市住建局 |
|
|
9 |
开发企业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设内容建设的 |
-5 |
12个月 |
市自规局 |
|
|
10 |
除客观因素外,应该与开发项目同步建成交付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未建设交付的 |
-5 |
12个月 |
市自规局 市住建局 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 |
|
|
开发 经营 行为 减分 指标
|
11 |
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进行预售,或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费用 |
-5 |
12个月 |
市住建局 |
|
12 |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价格备案等手续的 |
-5 |
12个月 |
市住建局 |
|
|
13 |
提供虚假材料套取预售资金 |
-5 |
12个月 |
市住建局 |
|
|
14 |
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
-5 |
12个月 |
市住建局 |
|
|
15 |
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
-5 |
12个月 |
市住建局 |
|
|
16 |
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 |
-5 |
12个月 |
市市场监管局 |
|
|
17 |
商品住宅项目地下车位只售不租,引发群访群诉的 |
-5 |
12个月 |
市住建局 |
|
|
18 |
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银行贷款直接缴存到监管账户 |
-5 |
6个月 |
市住建局 |
|
|
19 |
商品住房销售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 |
-5 |
6个月 |
市住建局 |
|
|
20 |
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或虚假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 |
-10 |
6个月 |
市市场监管局 |
|
|
21 |
未按照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有关内容,拒不整改的 |
-5 |
6个月 |
市住建局 |
|
|
22 |
不具备预(销)售条件,擅自发布房地产广告 |
-5 |
6个月 |
市市场监管局 |
|
|
23 |
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
-5 |
6个月 |
市住建局 |
|
|
24 |
商品住房销售过程中,强行搭售商品或服务 |
-5 |
6个月 |
市市场监管局 |
|
|
25 |
挪用购房人代办不动产办证税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 |
-5 |
6个月 |
市自规局 市住建局 |
|
|
26 |
因企业自身原因,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交付3个月以上的 |
-10 |
6个月 |
市住建局 |
|
|
27 |
商品住房销售中未按销售方案、登记规则规定执行 |
-5 |
6个月 |
市住建局 |
|
|
28 |
因企业自身原因,不及时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
-5 |
6个月 |
市住建局 |
|
|
29 |
伙同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套取预售资金的 |
-10 |
12个月 |
市住建局 |
|
|
30 |
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
-10 |
12个月 |
市公积金中心 市住建局 |
|
|
开 发 售 后 行 为 减 分 指 标
|
31 |
未按规定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
-5 |
6个月 |
市住建局 |
|
32 |
未按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5 |
6个月 |
市住建局 |
|
|
33 |
将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交付购房人的 |
-5 |
6个月 |
市住建局 |
|
|
34 |
商品房交付前,未按规定组织“业主开放日”活动 |
-5 |
6个月 |
市住建局 |
|
|
35 |
未按规定对商品房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
-10 |
6个月 |
市住建局 |
|
|
其 它 减 分 指 标 |
36 |
项目开发经营过程中,因开发企业原因,引起进京上访、50人以上到市上访、30人以上赴省上访。 |
-20 |
12个月 |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37 |
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
-5 |
12个月 |
市场监管局 市住建局 |
|
|
38 |
无故拖欠工程款或未按规定按月足额向工资专户拨付人工费用,引发农民工工资施欠,造成群访投诉的 |
-15 |
6个月 |
市住建局 |
|
|
39 |
处理投诉过程,不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调查或拒不整改 |
-10 |
12个月 |
有关部门 |
|
|
40 |
开发企业代建的绿地、道路、幼儿园、学校等公建配套未按规定移交,经有关部门查实的 |
-5 |
6个月 |
市自规局 属地(园区)政府 |
|
|
41 |
未按规定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档案》 |
-5 |
6个月 |
市住建局 |
|
|
42 |
未及时修改和编辑企业评价信息,或报送虚假评价信息 |
-5 |
6个月 |
市住建局 |
|
|
43 |
在开发经营过程中,房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10 |
12个月 |
有关部门 |
附件2
马鞍山市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档案表
|
母公司名称: (是/否存在母公司) |
||||||
|
母公司法人 |
|
母公司地址 |
|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股权占比情况 |
|
|||
|
本地项目公司名称: |
隶属集团 |
|
||||
|
设立时间 |
|
信用代码证号 |
|
|||
|
开发资质 |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等级: 有效期: |
注册资金 |
万元 |
|||
|
企业法人 |
|
电话: |
|
|||
|
工程负责人 |
|
电话: |
财务负责人 |
|
电话: |
|
|
营销负责人 |
|
电话: |
客服负责人 |
|
电话: |
|
|
股权占比情况 |
|
|||||
|
项目情况 |
||||||
|
土地方面 |
地块位置 |
(地块位置) |
||||
|
拿地时间 |
|
|||||
|
拿地面积 |
亩 |
|||||
|
拿地金额 |
万元 |
|||||
|
已开发面积 |
亩 |
|||||
|
规划方面 |
容积率 |
|
||||
|
规划总建筑面积 |
总面积:万m2 (其中地上:万m2 地下:万m2 ) |
|||||
|
产品类型 |
住宅面积:万m2 栋数:栋 套数:套 |
|||||
|
商业面积:万m2 栋数:栋 套数:套 |
||||||
|
公建配套情况 |
(如需可按期别填写) |
|||||
|
代建情况 |
(如需可按期别填写) |
|||||
|
建设方面 |
开发情况 |
(是否分期开发) 分为?期开发 |
||||
|
期数:一期 面积:万m2 栋数:栋 套数:套 |
||||||
|
期数:二期 面积:万m2 栋数:栋 套数:套 |
||||||
|
期数: 三期 面积:万m2 栋数:栋 套数:套 |
||||||
|
总投资金额 |
万元 |
|||||
|
总包单位 |
(如需可按期别填写) |
|||||
|
开工时间 |
(如需可按期别填写) |
|||||
|
已开面积 |
(如需可按期别填写) |
|||||
|
待开面积 |
(如需可按期别填写) |
|||||
|
预计竣工时间 |
(如需可按期别填写) |
|||||
|
工程款支付情况 |
(如需可按期别填写) |
|||||
|
销售情况 |
可售情况 |
(如需可按期别填写) |
||||
|
已售情况 |
面积: 万m2 套数:套 均价:万元(如需可按期别填写) |
|||||
|
待售情况 |
面积:万m2 套数:套(如需可按期别填写) |
|||||
|
是否聘请代销公司 |
(代销公司名称) |
|||||
|
交付情况 |
项目已交付情况 |
期别:一期 面积:万m2 栋数:栋 套数:套 交付时间: 期别: 二期 面积:万m2 栋数:栋 套数:套 交付时间: 期别: 二期 面积:万m2 栋数:栋 套数:套 交付时间: |
||||
|
待交付情况 |
期别:一期 面积:万m2 栋数:栋 套数:套 约定交付时间: 期别: 二期 面积:万m2 栋数:栋 套数:套 约定交付时间: 期别: 二期 面积:万m2 栋数:栋 套数:套 约定交付时间: |
|||||
|
主管部门评级情况: |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附件3
马鞍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评价信息记录
通知书
NO: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资质等级:
项目名称:
根据《马鞍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评价管理办法》,现将你单位以下不良评价信息予以记录,并予减分:
|
序号 |
不良行为 |
减分值 |
|
|
|
|
|
|
|
|
|
|
|
|
如对减分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马鞍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签发机关:(章)
签发日期:
马鞍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评价信息记录
通知书
(存 根)
NO: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资质等级:
项目名称:
根据《马鞍山市房企评价分级管理办法》,现将你单位以下不良评价信息予以记录,并予减分:
|
序号 |
不良行为 |
减分值 |
|
|
|
|
|
|
|
|
|
|
|
|
如对减分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马鞍山市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
签发机关:(章)
签发日期:
签收人: 签收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