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为现役军人家庭空巢、独居老年人发放居家养老拥军服务补贴意见(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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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为现役军人家庭空巢、独居老年人发放居家养老拥军服务补贴意见(试行)》的通知

 

马退役军人〔202311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市经开区社会事务局、慈湖高新区社会事务部:

现将《马鞍山市为现役军人家庭空巢、独居老年人发放居家养老拥军服务补贴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马鞍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马鞍山市民政局

2023316日        

                                                            

马鞍山市为现役军人家庭空巢、独居老年人

发放居家养老拥军服务补贴意见(试行)

为弘扬我市拥军优属光荣传统,进一步为部队和官兵解决后顾之忧,更好地服务部队备战打仗,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军人军属的浓厚氛围,使军人军属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独居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皖民养老字〔2021117号)、省双拥办《加强军人家庭独居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皖拥办〔202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和双拥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军人军属荣誉激励和权益保障,树立使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为目标,努力为军人军属排忧解难,使军人军属获得优待,得到社会尊崇。

二、服务对象

具有马鞍山市市辖区(含市经开区、慈湖高新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市范围内的现役军人父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1.现役军人父母年满60周岁空巢、独居老年人;

2.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现役军人父母年满60周岁空巢、独居老年人。

三、服务标准

除按规定享受我市居家养老有关补贴政策外,对现役军人父母年满60周岁空巢、独居老年人可另外享受以下拥军服务补贴:

1.服务对象中第一类,每人每月可享受100元居家养老拥军服务补贴;

2.服务对象中第二类,每人每月可享受150元居家养老拥军服务补贴。

以上养老服务拥军补贴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以拥军服务卡(电子)形式委托养老服务承接机构发放。

四、服务内容

服务对象可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委托发放的拥军服务卡(电子券),依托养老服务承接机构提供以下服务:

1.助餐服务:社区老年食堂(助餐点)提供拥军助餐服务等。

2.生活照料服务:助浴、起居、代办服务等。

3.医疗保健服务:医疗协助、康复护理、健康咨询服务等。

4.家政服务:安装维修家具家电、清洗保洁等家政类服务。

5.精神慰藉服务:精神关爱、心理疏导、临终关怀服务等。

6.其他:文化体育、法律咨询、紧急救援以及其他老年人需求的服务。

五、职责任务

(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相关政策制定及调整,委托养老服务承接机构制发拥军服务卡(电子券)并督促其按季度及时提供服务。

(二)市民政局。负责相关政策指导,加强对养老服务承接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协调安排不少于5个社区老年助餐中心设立拥军食堂。

(三)各区(开发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部门)。主要负责服务对象的审批,做好与市局和养老服务承接机构的对接工作,向市养老服务承接机构提供拥军服务对象的相关情况,协助发放拥军服务卡(电子券)。

(四)各区(开发园区)民政局(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的指导工作。

(五)各街道(乡镇)社区(村)退役军人服务站。主要负责服务对象申请、审核、上报及动态管理;协助做好服务监督及服务投诉处理;相关政策解释宣传等工作。

(六)养老服务承接机构。负责制发拥军服务卡(电子券)并按季度发放、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向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拥军服务相关信息。

六、资金筹集及拨付

资金筹措:现役军人家庭空巢、独居老年人养老拥军服务补贴所需资金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筹集,不足部分由各区(开发园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担1/3

资金拨付: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养老服务承接机构签订协议,委托养老服务承接机构代为拨付,每季度按实际使用的拥军电子券予以结算。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开发园区)要高度重视现役军人家庭空巢、独居老年人养老拥军服务补贴工作,要建立健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严格监督管理。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对现役军人家庭空巢、独居老年人养老拥军服务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现役军人父母空巢、独居老年人养老拥军服务资金规范使用。

(三)强化评估考核。要建立健全现役军人家庭空巢、独居老年人养老拥军服务补贴评估考核制度,坚持过程与结果评估、短期效果与长远效果评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评估相结合,确保评估全面、客观和科学。

八、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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